法学博士在职研究生培养的路径改革

  随着我国社会法治的发展进步,对法学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要求越来越高,希望他们成为“治国理政和从事法律职业的杰出人才;改善对正义的管理,营造社会的价值观;创新法学理论和思想,以指引法治实践;补漏社会付阙和改革完善制度,为国家、社会和公民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营造和弘扬法治文化,推动社会成员把法治作为稳定的生活方式、如何使精英成长为引领社会发展进步的领袖。”从目前法学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现状来看,我们的培养方式、培养流程、制度设计等是值得反思的。

  (一)创新型多元培养方式

  在传统的法学博士(Ph.D)基础上,尝试专业法律博士与交叉法学博士的培养模式。在澳大利亚,博士研究生项目分为哲学博士(The Doctor of Philosophy.PHD)和法律科学博士(The 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SJD).此外,还有名誉博士、论文博士等方式。

  在美国,除了PHD和SJD,还有一种专业的法律博士(J.D)。日本法学教育改革中借鉴美国的法学院制度,学习J.D.(JuristDoctor)的培养方式,设立“法务博士”,以区别于传统的法学博士。实践证明,多元化的培养方式有利于法学博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多层次、多方位的培养与释放,从整体上有助于法学高级人才的素质提升。法学博士教育应走出“象牙塔”,尝试与社会合作,比如面向企业经营的公司法、商法博士教育即可联合培养,这种新的培养方式与传统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相比,“区别在于,为了成为一个哲学博士,你研究的是你心里期望的东西,而为了获得一个专业博士学位,人们则希望能进行存在于企业中的能使企业获利的相关问题的研究。”对于创新性的要求,二者都是同样如一的。

  (二)创新型科学培养流程

  首先,要规范并改革现有的法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入学机制。目前我国的法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存在一定的公平价值,但总体而言已与国际潮流不相符合。世界各国法学博士入学都在强调“素质”标准,而非简单的应试能力。其次,要特别强化法学博士研究生的中期考核机制。美国斯坦福大学在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时,有一个综合考试,由三名教授组成答辩委员会对学生进行面试,必须淘汰其中的1/3。我国现有法学博士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分流制度基本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形成合理的淘汰机制,没有淘汰就没有竞争,没有竞争就没有压力和动力。淘汰机制本来应该是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制度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对调动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研究生自我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国外大学在研究生培养中普遍实行“宽进严出”的体制,研究生不能及时获得或者不能获得学位是一种正常现象。然而,在我国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中,虽然在形式上规定了淘汰制度,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这一制度事实上形同虚设,并未发挥创新型人才培养的淘汰与保障功用,有必要通过细密的刚性制度措施对其加以复位和强化。最后,应当统一规范法学博士论文的评审、答辩与评判制度,培育富有创见、影响深远的优秀法学博士论文,而非观点重复、论证平庸的应景之作。

  (三)创新型博士论文培育

  关于什么是创新型的博士论文研究,不同学科专业有不同的看法。尽管大家一致同意博士论文应当是原创的、实质性的、有重要性的、独立完成的,但当试图去定义这些术语时,学科差异就会出现。对法学而言,原创性的博士论文缺乏统一的标准,基于不同方向的法学博士研究生,原创性也会呈现不同的含义。对于原创性的一般要求而言,它指的是一项研究以前从来没有人做过,或者,一项研究创造了新知识。它意味着那儿有点什么新东西、新角度、新假设、新方法,使得某个博士论文研究对知识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创新型博士论文的培育应当着眼长远与根本。就长远而言,应当鼓励连续性的研究,对于那些持之以恒的原创性、重要性、实质性、独立性法学研究应尽早立项、重点培育、就根本言,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化的创新博士论文培育机制,譬如尝试“创新博士候选人”制度。对其培养重点倾斜,包括为其成立专门的导师组,送其赴国外相关前沿机构培训一年以上,提供公费生的待遇、额外的津贴,优先解决到各地调研与学术交流的科研费用,并在其学位学历证书上注明“创新博士候选人”。相应地,其学制要长于其他博士研究生,并至少保证四年以上期间的脱产在校学习,对论文的评审与通过也更为严格。

  (四)创新型导师制度改革

  调查显示,27.9%的博士研究生认为自己的导师为人较差,42.9%的博士研究生认为导师的学术指导较差。对于法学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导师的关键作用勿庸怀疑,问题在于如何将一支创新型的博导队伍建设好、运用好,这直接关系到创新型法学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前景。在法学界,有些导师自身就缺少创新意识与能力,对前沿法学课题认识不够,探索不清,自然无力指导学生创造性才能的发挥与增进。导师的团队意识薄弱,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组形同虚设,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还有一些学术能力强、德才兼备的优秀中青年法学教师,因为资历、职称的限制,不能指导博士研究生,浪费了珍贵的学术资源。基于这些问题,我们有必要强化创新型的导师制度改革,完善法学博导的遴选、任职、考核制度,强化博导组的团体功能,鼓励法学博士生与导师的常态创新科研合作。在德国,“导师是指辅导博士研究生完成博士论文,并参与论文评价的本系人员。”博导并非专门资格,而是对博士研究生论文指导和评议人员的总称。

  (五)创新型课程体系重构

  法学博士研究生的课程体系应当以创新素质提升为重构基准,加重研讨性、实践性课程的比重。实行单一导师制的德国和英国,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的任务,主要是作为导师助手,从事相关课题研究,完成博士论文,两国对博士生均无统一的课程要求。博士研究生在从事研究期间,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要选修若干课程,导师在认为必要时也会要求学生修习某些课程或为博士研究生组织研讨组,专门探讨某一课题。实行导师组制的法国和美国则对博士研究生有严格的课程规定。法国要求博士研究生必须修习规定的基础理论、研究方法及有关的讨论课,并完成一篇小论文。经过评审和答辩,成绩合格,方可继续学习进入博士论文撰写阶段。美国对博士研究生的课程要求更多,通常要学12-15门课程,同时还要参加研讨班、社会实践与教学实习。反观我国法学博士研究生的课程设计,多以机械、虚软的外语、政治、专业课充数,缺少课程学习阶段应有的创新性要求。虽然在具体的教学方式与手段上,博士研究生课程有别于硕士研究生,但如果没有课程体系的整体变革,是不利于创新型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目标实现的。

  (六)创新型学术环境优化

  在目前我国社会转型期,社会各行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愈益旺盛,对高级法律人才特别是创新型法学博士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是有利的学术大环境与外环境。就创新型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而言,要优化的主要是“小环境”与“内环境”其途径无非在于:首先,淡化学术门派观念,加强学科的整体、互动、合作研究,围绕重大现实问题,组织各二级学科的法学博士研究生联合攻关,形成特色的学术品牌。其次,加强学术规范建设,避免学术不正之风的侵蚀,让创新真正内化为法学博士研究生的人生品格,而非学术功利主义的漂亮藉口。此外,还应加强法学博士研究生的内外交流。要通过各种主题论坛、沙龙与国际学术交流,拓宽法学博士研究生的视野,为其日后创新性成果的研究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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