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学位〔2016〕27 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研究生是指直接参与涉及国家秘

  密的教学、科研项目、任务等工作或者在教学、科研过程中接触、知悉、产生和处理较多国家秘密事项的在读研究生。

  在原单位已被确定为涉密人员的在职研究生,在学校确因教学、科研需要,接触、知悉、产生和处理国家秘密的,需其所在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提供其涉密人员身份证明,依据学校涉密人员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学位论文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学位论文。

  第四条 研究生的导师及其所在学院应严格审核研究生涉

  密,研究生原则上不接触国家秘密。研究生确因教学、科研需要,接触、知悉、产生和处理国家秘密的,导师应严格控制涉密研究生对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涉密研究生一般只能接触、知悉、产生和处理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确需接触、知悉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应由导师提出申请、学院保密工作负责人审查、科技处审核、保密办审核、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第五条 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研究生,或因其他原因不宜接触国家

  秘密事项的研究生,不得从事涉密研究,不得确定为涉密研究生。

  第二章 涉密研究生管理

  第六条 研究生须在开展涉密内容研究或涉密学位论文开题前,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确认后,填写《大连海事大学涉密研究生保密资格审查表》,签订《大连海事大学涉密研究生保密责任承诺书》。涉密论文开题时,必须有研究生院涉密论文管理人员参加。从开题到答辩的时间应满足《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七条 涉密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在学期间保密管理第一责任人。在涉密学位论文研究周期内,涉密研究生导师必须是学校正式在册的涉密人员。

  第八条 涉密研究生导师和涉密研究生所在学院,应定期对涉密研究生进行保密教育培训,确保每位涉密研究生每年接受不少于15个学时的保密教育培训,并留存记录备查。

  第九条 涉密研究生出入境证件由研究生院统一保管。各学院对拟出国(境)的涉密研究生,应按有关保密要求履行保密审查手续。经批准出国(境)的涉密研究生,应签订《大连海事大学因私出国(境)保密承诺书》,并由学院保密领导小组组长指定专人对其进行行前保密提醒谈话。

  涉密研究生应当在返校一周内,将其出入境证件交研究生院保管,并向学院书面报告出国(境)期间保密规定执行情况,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条 涉密研究生在境内参加有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参与的学术交流等活动,须经导师批准并由导师进行保密提醒谈话。

  第十一条 涉密研究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公布本人相关科研工作信息,须征得导师同意后,填写《大连海事大学对外交流资料保密审查表》,履行保密审查程序,方可正式对外公开。涉密研究生必须按要求发表学术论文方可毕业。

  第十二条 涉密研究生因毕业、涉密工作结束等原因不再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导师及其所在学院应分别对涉密研究生进行保密教育提醒谈话,告知其应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严格核查、督促其清退所有涉密载体,填写《涉密人员脱密申请表》和《涉密人员离岗保密承诺书》,由学院指定专人掌握其就业、去向等相关情况,并报研究生院备案。上述手续办理完结后,涉密研究生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三条 涉密研究生在学期间,如发现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保密规章制度的行为,导师和有关部门应及时纠正与处理;对不适合继续从事涉密工作的研究生,应及时终止,并按保密规定办理脱密审批手续。

  第三章 涉密学位论文的定密与管理

  第十四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定密:

  (一) 涉密学位论文必须定密,研究生导师是涉密学位论文的定密责任人。研究生学位论文主题、研究方向、应用背景、主要内容或成果确需涉及国家秘密的,必须在开题前,由导师和研究生根据所执行科研项目的密级定密;学位论文主题、应用背景、研究方向和主要内容等属于自发研究,没有涉密科研、生产项目或任务支撑,但相关内容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确需定密的,经导师确认后,必须在开题前按照保密要求定密,定密时须确定论文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填写《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申请审批表》《大连海事大学涉密研究生保密责任承诺书》《大连海事大学涉密研究生保密资格审查表》。

  通过定密审批的学位论文,按照涉密学位论文严格管理;开

  题时,未能通过定密审批的学位论文,按照非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学位论文中不得包含任何涉密信息。

  (二) 在职研究生的涉密学位论文,其研究内容的依托项目必须为学校管理的涉密科研项目,并按程序完成学位论文定密申请,明确论文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填写《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申请审批表《》大连海事大学涉密研究生保密责任承诺书》《大连海事大学涉密研究生保密资格审查表》。(三)非涉密论文开题之后,如论文的研究对象、内容、应

  用背景、研究方法或者其他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关键因素发生变化,导致非涉密学位论文研究内容涉密,须按涉密论文相关要求重新开题,并对相关研究生按涉密研究生管理。

  (四) 各学院按照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有关规定,对学位论文的定密申请组织审核,综合考虑本学院在该涉密研究领域的保密保障条件决定是否批准。

  (五) 涉密学位论文定密时所依据的保密事项范围发生变更或泄密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危害程度等发生明显变化的,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作出变更。

  (六) 经审批定密后的涉密学位论文,如需转为非涉密学位论文,须履行脱密审查审批程序,确保涉密学位论文不涉密,且按非涉密学位论文履行审查程序后方可答辩。学位论文质量的其他未尽事宜,依据非涉密学位论文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

  (一)涉密学位论文的起草、研究、实验、储存等,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研究实验场所进行,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保密防护设施设备,确需在研究实验场所以外进行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涉密学位论文的撰写及修改必须在涉密计算机上进行,所使用的移动存储介质(光盘、优盘、移动硬盘等),须由导师按学校保密规定配备,纳入学校涉密载体管理。严禁使用个人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处理涉密内容。(二)涉密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中期检查、预审查/预答辩、答辩等环节,与非涉密学位论文的操作程序和要求相同,但所涉及的环节需按保密要求办理。学院授权导师代表学院与拟聘专家签订《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聘请专家审批表》《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聘请专家保密责任承诺书》,并报所在学院审查备案。涉密学位论文的打印、复印和装订等制作过程须严格按照保密要求办理。

  (三) 涉密学位论文原则上不送审,若送审则须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等手续,采取密封包装并在信件上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并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按保密要求派专人递送的方式递送,涉密学位论文评审后要及时按上述方式收回。严禁通过互联网或普通邮政渠道传递。寄送涉密学位论文时,须同时向评审专家寄送《大连海事大学涉密学位论文评审专家保密承诺书》,要求其对所评审的涉密学位论文履行保密责任。保密承诺书须与论文同时送出,评审后一并收回。

  (四) 涉密学位论文在评阅人、答辩委员会委员使用后,应及时收回,由学院(系)指定专人按涉密介质的要求保管。涉密学位论文作者通过答辩后,应将论文原件及电子版(光盘)各1 份交学院指定专人按涉密介质传递要求转送学校档案馆存档。

  (五) 其它不需保留的纸质涉密学位论文及相关涉密载体,须由涉密研究生登记并经导师审核签字后,送学校保密办集中销毁,研究生本人不得私自留存涉密学位论文及其他涉密载体。(六)学校档案馆应按照《大连海事大学涉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对涉密学位论文进行妥善保管。涉密学位论文在保密期限内,相关人员经审批后可以按规定程序查阅、使用。

  (七) 涉密学位论文提交前必须在封面或首页做出国家秘密标志。非书面形式的涉密载体,要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予以标注;电子文档中含有国家秘密内容的,应按保密规定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且标志与文档正文不可分离。

  (八) 涉密学位论文解密前,不得对外公开。保密期满后,应由档案馆提醒相关学院履行解密程序。由学院组织导师等相关人员对该涉密学位论文进行解密审查,满足解密条件并填写《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解密审批表》,履行解密手续后,方可正式对外公开。若导师因客观原因不能提出解密申请的,由科技处联系涉密学位论文所依托项目的甲方单位对涉密学位论文进行解密审查,满足解密条件并履行解密手续后,方可对外公开。涉密学位论文履行解密手续后,可以公开的,应由档案馆移交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按要求向国家图书馆报送,并向学校图书馆和相关学院资料室等单位移交。

  (九)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涉密学位论文解密公开后,若有对论文提出学术不端质疑的,经审查核实后,判定为不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已授予该论文作者的相应学位。

  第四章 涉密研究生的权益保障

  第十七条 导师、涉密课题组、所在学院应事先告知涉密研

  究生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并通过多种措施依法维护涉密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涉密研究生导师及其所在学院应为涉密研究生履行保密义务提供必要的涉密场所、设施设备等保密条件保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对在涉密研究生和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条 对在涉密研究生和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工作中,未

  能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职责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学校严肃追究责任,情节严重导致泄密或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涉密研究生在学期间因未能严格遵守保密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对违反保密

  法律法规导致泄密或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8年10月1日之后提出申请的涉密研究生和涉密学位论文,原《大连海事大学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及申请学位的规定》(连海大研字〔2008〕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如与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保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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