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转学、转专业、转导师管理细则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接受东北师范大学学历教育的中国籍研究生。

  第二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录取专业和已选定的指导教师指导下完成学业。符合学校相关条件要求的,可以转学、转专业、转导师。

  第二章 转学

  第三条研究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或因导师不能履行指导职责,本校无法安排其他导师指导的,可以申请转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我校转出或申请转入我校:

  1.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以基本修业年限(学制)计算剩余学习时间不足一年的。

  2.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4. 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转出学校的。

  5. 在校期间因违法违纪将要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6. 因其他原因应予以退学处理的。

  7. 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条我校研究生申请转学的,办理程序及所需提交材料如下:

  1. 申请转出研究生向研究生院提交拟转入单位的书面同意接收意见(应为拟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其他专题会议关于同意转入的会议纪要)以及拟转入学校及专业录取控制标准证明(需加盖拟转入学校招生部门公章)。

  2. 申请转出研究生填写《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转学(转出)申请表》,指导教师、所在学院(部)院长(部长)签署意见。

  3. 研究生院审核拟接收单位意见以及申请转出研究生的指导教师、所在学院(部)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其他专题会议讨论转出意见。

  4. 申请转出研究生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

  5. 申请转出研究生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并提供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 上报吉林省教育厅审核批准(跨省转学的,由吉林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审核批准)。

  第五条外校研究生申请转入我校的,办理程序及所需提交材料如下:

  1. 申请转入研究生填写《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转学(转入)申请表》,同时提交我校要求的可以说明转学理由及申请人学术水平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转出学校提供的研究生招生录取名册,需加盖转出学校招生部门公章。

  (2)申请人已修课程成绩单,需加盖转出学校研究生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3)申请人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需加盖转出学校研究生学生工作部门公章。

  (4)转出学校及转出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证明,需加盖转出学校研究生招生部门公章。

  2. 研究生院联系拟接收指导教师、拟接收学院(部)确认接收意见,该意见需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讨论,以书面形式报研究生院备查。

  3. 研究生院审核拟转入研究生相关材料以及拟转入研究生的身心健康状况后,汇总接收单位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其他专题会议讨论转入意见。

  4. 研究生院向申请转入研究生提供我校同意转入的书面同意接收意见(我校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其他专题会议关于同意转入的会议纪要)。

  5. 申请转入研究生向研究生院提供转出单位同意转出书面意见(转出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其他专题会议关于同意转出的会议纪要)。

  6. 申请转入研究生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

  7. 申请转入研究生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并提供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8. 上报吉林省教育厅审核批准(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吉林省教育厅共同审核批准)。

  第六条研究生因转学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七条研究生转学手续办理完毕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转专业

  第八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确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按照主动申请转专业的流程办理审核审批手续。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受理其转专业申请:

  1.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如考试方式为“单独考试”的硕士研究生等,以及国家有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以特殊招生形式、特殊招生专项计划录取的研究生。

  2. 因转专业导致学习形式必须发生改变的。

  3. 因转专业导致学位类别必须发生改变的。

  4. 二次申请转专业的。

  5.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以基本修业年限(学制)计算剩余学习时间不足一年的。

  第九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需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及实际培养能力,制定接收主动申请转专业研究生的工作实施细则,细则需报研究生院备案,细则自备案到具体实施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个学期。未制定实施细则或细则备案时间不足的培养单位不可接收主动申请转专业研究生。实施细则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转专业工作小组组成。

  2. 接收研究生的基本条件(思想品德要求、身心健康状况要求等)。

  3. 综合考核内容:

  各培养单位综合考核标准必须包含且不低于以下两项要求:

  (1)参加全国统考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科目初试分数不得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参加管理类联考和法硕联考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外国语科目初试分数不得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2)培养单位需组织两门及以上与研究生入学考试业务课考核维度、难易程度相当的专业课考试,申请转专业研究生必须通过相应的业务课考核要求。

  4. 核定研究生在拟转入专业领域确有研究专长的相关标准要求(科研论文、科研项目、专利发明、获得奖励等)。

  5. 研究生已修课程认定要求。

  6. 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于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申请转专业的,在接收条件中需制定予以优先考虑的具体内容。

  第十条因研究生导师无法履行指导职责,且原专业无法安排他人继续指导,导致研究生因客观原因必须转专业的,由研究生院负责统筹安排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一条研究生转专业的办理程序及所需提交材料如下:

  1. 因主客观原因需要转专业的研究生均需填写《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说明转专业理由,原指导教师、原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院(部)长签署意见。

  主动申请转专业的研究生,另需提交可以说明本人在拟转入专业领域确有专长的证明材料(如成绩单、获奖表彰证明、科研论文、科研立项证明、专利发明证明、专家推荐信等)。

  2. 研究生院将申请人信息告知拟转入培养单位,拟转入培养单位上报接收意见。

  对于因客观原因必须办理转专业手续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出具需要办理转专业手续的研究生情况说明,拟转入培养单位签署接收意见并填报拟转入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名单。

  对于主动申请转专业的研究生,由拟转入培养单位依据本单位转专业实施细则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拟接收学院(部)转专业工作小组审核意见)上报研究生院。

  3. 研究生院审核。

  4. 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其他专题会议审定。

  5. 拟转专业研究生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

  6. 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第四章 转导师

  第十二条指导教师如不能正常履行导师职责,不能对研究生进行有效指导(健康、调离本校等刚性原因),原则上应及时办理转导师手续。转导师手续可由研究生或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也可由研究生院负责协调相关人员及单位办理。

  研究生因转学、转专业等刚性原因必须变更指导教师的,应在转学、转专业手续办理过程中及时提出转导师申请。

  因其他弹性原因(师生沟通不畅、研究方向不一致等)提出转导师申请的,由研究生院审核必要性后协调相关人员及单位办理转导师手续。

  第十三条 如转导师主体为入学未满1个学期或者以基本修业年限(学制)计算剩余学习时间不足1年的研究生,学校不受理以弹性原因提出的变更指导教师申请。

  第十四条拟接收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可接收转导师研究生:

  1. 未遴选为申请人所在专业相应学历层次研究生指导教师的。

  2. 以申请人应在读(以学制计)剩余时间计算,按学校相关规定,指导教师不能完整指导其完成学业的。

  3. 接收研究生后,超出学校规定的可指导研究生总人数上限的。

  第十五条研究生转导师的办理程序及所需提交材料如下:

  1. 研究生填写《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转导师申请表》,说明转导师原因。

  2. 原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原指导教师因健康、调离本校等原因无法签署意见的,由本培养单位主管院(部)长代为签署。

  3. 拟接收指导教师签署意见。

  4. 学院(部)主管院(部)长签署意见,因转专业需要跨培养单位选择接收导师的,需要原学院(部)主管院(部)长、拟接收学院(部)主管院(部)长共同签署意见。

  5. 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予以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研究生主动申请转专业的受理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转学、因客观原因转专业、转导师的受理时间为学校工作日。

  第十七条转学、转专业、转导师的研究生,累计学习时间不可超过学校规定的研究生最长修业年限。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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