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学院:
根据《宁波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办法》(宁大政〔2014〕129号)(以下简称《评选办法》),现将我校评选2020届毕业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2020届我校毕业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撰写的学位论文。
二、推荐与评选原则
1.各学院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推荐数,分别控制在本届毕业生数的30%和15%以内,研究生院按学院分配推荐指标,学院可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根据本年度学位论文和相关成果的质量,确定本学院相关一级学科学位点和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的评优指标。详见《宁波大学2020届毕业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推荐名额分配表》。
2.自主设置或跨学院设置的二级学科博士点、硕士点、专业硕士各领域初评推荐指标单列。二级点(或专业学位领域)所在学院初评名单确定后,报送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参与评审,评审结果以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统一排序,由一级学科学位点(或专业学位类别)所在学院报送。
3.工程硕士按领域推荐和评审。
三、推荐与评选程序
1.学院组织申报。请各学院根据申报材料,对照《评选办法》相关要求,客观分析本届学位论文和相关成果的质量,制定科学合理的初评推荐方案,确定本学院相关一级学科学位点和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的推荐分配指标,并据此确定申报推荐名单。
2.学院确定初评推荐名单。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参考优秀学位论文推荐评价要素(附件3),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初评推荐及打分,必要时可视情况组织答辩。同意推荐得票数超过到会委员数三分之二者方能获得推荐,初评结果根据得分高低以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排序报送。
3.研究生院组织评审。由研究生院聘请校、内外资深教授按学科分类组建评审专家组,对学院初评推荐的学位论文进行评审。经评审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退回所在学院,不再受理重新申报。
评审结果以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工程硕士按领域)排序。
4.学校审定。研究生院将评审结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和表决。入选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数,应分别控制在当届全校毕业研究生数的20%和10%。评选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公布。
5.奖励发放。对最终入选优秀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和导师,按《宁波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奖励办法》(宁大政〔2018〕21号)予以奖励。
四、材料报送
请各学院本着实事求是、宁缺毋滥的原则,按照《评选办法》严格把关,做好审核、推荐工作,于2020年11月23日前将下列材料纸质稿和电子稿交至研究生院:
1.2020届校优秀学位论文初评分配指标(学院盖章);
2.《宁波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推荐表》;
3.《宁波大学2020届毕业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推荐汇总表》(以下简称《推荐汇总表》附件5)。《推荐汇总表》中,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推荐名单按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初评结果排序。
五、特别说明
1.对于填报的《推荐表》中的各项成果,均应在研究生入学之后取得,且须以宁波大学为第1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或第一排名身份公开发表或获得与学位论文内容紧密关联的主要研究成果。(仅填写符合《评选办法》中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研究成果)
2.发表成果的认定:
(1)一般情况。国内发表以《宁波大学主要学术期刊目录(2014版)》、2016版宁波大学主要学术期刊目录(人文社会科学类)、《2018版宁波大学研究生教育核心期刊目录》作为主要依据;在此范围之外发表的论文须有SCI、EI、SSCI、A﹠HCI收录证明方可被认定为A类,须有CPCI-S(原ISTP)、CPCI-SSH(原ISSHP)收录证明方可被认定为B类。
(2)其他情况。根据《宁波大学关于科研成果奖励和出国学术交流基金的补充规定》,凡被SCI、EI、SSCI、A﹠HCI、CPCI-S(原ISTP)、CPCI-SSH(原ISSHP)等收录的学术会议论文,只能被认定为C类。
3.专硕优秀学位论文的评选对科研成果不作具体要求,但必须递交体现其应用基础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已有成效和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推荐。
4.《推荐表》后须附“获得成果栏”中标注的有关成果的佐证材料(成果佐证只需复印件,由学院审核成果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并在成果的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1)学术论文:期刊封面、目录、原文;
(2)学术专著:封面、版权页、目录、正文首页、封底;
(3)被SCI、EI等收录的学术论文:论文全文、收录证明;
(4)科研成果获奖证书、专利证书。
(5)其他证明材料。
联系人:罗旭,电话:0574-87600027,地址:安中大楼606室,电子邮箱:luoxu1@nbu.edu.cn。
研究生院
202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