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系列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升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探索新形势下研究生教育教学规律,培育研究生教育教学优秀成果,促进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创新能力的提高,调动教师对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规范研究项目及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系列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研究生教改系列项目”)是由研究生院批准立项并资助的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及其实践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课程教材等方面的应用和理论研究。

  第三条研究生教改系列项目包括教改研究项目、课程建设项目、教材建设项目等类型。

  (一) 教改研究项目是指运用教育学基本理论,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趋势,面向研究生教育教学中的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为促进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升的培养模式改革、培养体制机制建设、学位点建设、教育管理队伍建设、培养质量保障体系研究、创新创业教育研究(包括创新创业实践、实训、师资培训、教育质量与竞争力、教育改革、比较分析等研究)、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等方面高质量发展,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的项目。

  (二) 课程建设项目是指为提升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开展的混合式教学、案例教学、课程思政、英文课程、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研究项目、在线课程建设项目,以及与研究生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教学方法改革创新相关的项目。

  (三) 教材建设项目是指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满足学校的研究生课程教学、学科建设和课程体系建设需要,立项建设的教材编写项目。

  第四条研究生教改系列项目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由研究生院每年定期组织申报。

  第五条申报项目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选题符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和学校发展目标定位需求,立意高远,目标明确,研究思路正确,有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研究方法有创新性且切实可行。

  (二) 项目负责人应为在岗的教师或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有较为丰富的教学实践、研究或管理经验,并承担研究生教学、指导工作或从事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

  (三) 各类项目根据研究内容不同,研究期限一般为1-2年。

  第六条项目申报与立项程序

  (一) 研究生院每年定期公布研究生教改系列研究项目立项通知。

  (二) 项目负责人依据“立项通知”填写“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培养单位初审,推荐上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三) 评审通过的项目行文公布,实施项目研究。学校对通过立项的项目给予经费支持。

  (四) 同一类别项目每人只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一项,在项目未结题验收之前,不得以项目负责人身份申报新的项目。

  第七条项目管理

  (一)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申报、实施、总结、成果推广以及项目经费的预算、使用等工作。项目负责人应按时、保质认真实施项目研究计划,完成研究工作。项目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更换项目负责人。遇有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身体原因等变动的,应通过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

  (二)学院(部门)领导责任制。学院(部门)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培养单位的项目组织、协调及支持工作,负责审批本培养单位立项项目的经费使用,并对项目实施、成果推广、经费使用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三)研究生院领导责任制。研究生院分管领导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并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检查和验收等工作,对项目实行目标管理。

  (四)项目中期检查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规定填报“项目中期检查表”,研究生院将组织专家评审项目进展情况,以决定研究项目是否继续资助。

  第八条经费主要支出范围

  1.调研、参加相关学术会议或邀请专家差旅费;

  2.图书资料、文具、音像制品和软件购买;

  3.资料印刷费(包括打印、复印、录像);

  4.论文版面费、专著出版费;

  5.项目所需耗材费;

  6.项目评审和验收费、专家讲课费;

  7.材料、成果验收(鉴定)费、服务费;

  8.教学设备购置费;

  9.参与教学研讨会议费、培训费;

  具体经费使用严格按照项目申报预算执行。

  第九条研究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一) 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按照学校的财务规定报账。

  (二)按照“一次核定、二次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项目立项后第一次拨付60%项目启动资金,项目研究周期过半且通过中期检查后进行第二次经费划拨,拨付剩余40%的项目经费。

  (三)项目经费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研究项目无关的开支。对违反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者,研究生院将视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撤销资助、追回经费、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处理。

  (四)被终止、撤销的项目,学校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的研究经费。

  (五)负责人所在培养单位有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的责任。

  第十条项目结题验收

  (一)项目到期后,项目负责人填写“结题验收材料”,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逾期不完成的项目予以撤销并追回经费,特殊原因可申请延期一年。

  (二)结题验收内容包括:项目最终成果是否达到项目申请书立项目标和有关成果的设计要求;项目研究所采取的主要改革措施与实施状况如何;项目研究所使用的方法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与先进性;项目研究成果有何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学术价值达到何种水平;已有或预期的综合效益(建设成效)如何及相关支撑材料;项目研究存在的问题、不足及今后的改进思路等。

  (三)项目验收结果分为四个等级:验收优秀、验收合格、延期验收、验收不合格。验收结果为“优秀”的项目,按照项目建设相关规定给予奖励;验收结果为“延期验收”的项目,可继续运行1年再重新申请验收,第二次验收结果为“合格”和“不合格”;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终止项目建设和资助,验收结果确定后2年内负责人不能再申报研究生教改系列项目,不能参加研究生教育评优。

  第十一条凡是通过结题验收且达到校内先进水平的项目,经过2年以上实践检验,可申报校级及以上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和就业创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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