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北京理工大学第13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的对象为当年已报到入学的所有研究生新生(含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以及往年被批准保留入学资格并于当年重新入学的研究生新生。
第三条研究生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1)是否通过教育部组织的招考方式录取;
(2)是否达到录取分数政策要求;
(3)是否按照要求在复试录取环节进行公示;
(4)是否办理录取手续,并发放录取通知书;(5)是否签订定向就业协议(非定向学生除外);
(6)是否通过政审。
(二)本人情况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1) 本人身份及相关证明是否真实有效。尤其对于档案转入学校但户口不转入学校的研究生新生,更应严格检查研究生新生本人的身份信息(如姓名、民族、出生日期、照片等)是否真实、有效且与录取数据、学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2) 档案是否已到学校(定向就业学生除外);
(3) 政审结果与档案记录是否一致。
(三)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学科专业或者学科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体检复查在校医院和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进行。具体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
(四)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五) 前置学历复查:
(1)应届本科毕业生录取为硕士生的,应已完成本科学业,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2)通过推荐免试录取的硕士生、本直博生,应已完成本科学业,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大四课程成绩无不及格科目、毕业设计成绩达到“良”及以上;
(3)应届毕业硕士生录取为博士生的,应已完成硕士生学业,取得硕士学位证书、硕士毕业证书;
(4)硕博连读研究生应审查硕士阶段成绩并符合相应的条件。
第四条学院(培养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研究生新生的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学院(培养单位)应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小组,组长由主管研究生培养工作、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全面负责新生入学资格的复查工作,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第五条校医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及有关部门负责对第三条第三款有关研究生新生身心健康的复查,并及时将复查结果反馈各学院(培养单位)。
学院(培养单位)应积极配合校医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做好组织工作。
第六条对于在复查工作发现的异常情况,学院(培养单位)应及时全面调查取证,并与相关当事人及时沟通,经学院(培养单位)党政联席会研究讨论后,将初步处理意见书面报送研究生院。
第七条研究生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是一项政策性、纪律性极强的工作,学院(培养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避免疏漏。所有参与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的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应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新生复查工作的重要性,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在复查工作中,因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工作不认真、检查不到位致使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资格不符的研究生未被发现,甚至庇护舞弊考生的,一经查出,根据有关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八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结果相关情况处理
(一) 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资格不符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学籍处理并将其真实身份上报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校医院复核,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三) 复查结束后,根据校医院身体复查报告,对患有短期内不能治愈的疾病以及其他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中有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