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问题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保障体系,保证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质量问题的,对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学位论文质量问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位论文质量问题包括以下情形:

  (一) 被学校认定为存在作假行为的学位论文;

  (二) 国家或省级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三) 申请答辩时,评阅结论中出现“修改后重审”或“不同意答辩”的学位论文。

  第三章 质量问题处理

  第四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按照《电子科技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进行处理。

  第五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国家或省级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对指导教师作出如下处理:

  (一)1 篇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暂停其相应层次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

  (二)连续两学年内,累计有2篇及以上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暂停其相应层次研究生招生资格至少 5 年;期满后,由院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恢复其相应层次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六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申请答辩时出现学位论文质量问题的,对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作出如下处理:

  (一) 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规定,暂停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程序至少3个月;

  (二) 1篇学位论文出现2份及以上“修改后重审”或“不同意答辩”评阅意见,暂停指导教师相应层次研究生招生资格 1 年;

  (三) 同一学年内,2篇同一层次学位论文均出现2份及以上“修改后重审”或“不同意答辩”评阅意见,暂停指导教师相应层次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

  (四) 连续两学年内,累计有3篇及以上同一层次的学位论

  文均出现2份及以上“修改后重审”或“不同意答辩”评阅意见,暂停指导教师相应层次研究生招生资格至少4年;期满后,由院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恢复指导教师相应层次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七条 对出现学位论文质量问题的学院,研究生院将以适当形式向全校公布,并减少学院下一年度相应层次的研究生招生计划。

  第四章 质量问题申诉

  第八条 学位论文质量问题申诉,只限于申请答辩的学位论文,对评阅意见存在学术争议的情况。

  第九条 申诉程序

  (一) 申请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向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并提交《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申诉申请表》;

  (二) 申请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向学院研究生科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并提交《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申诉申请表》。

  第十条 增评原则

  (一)对每1份存在学术争议的评阅意见,新增聘2位专家

  对原学位论文进行双盲评阅;(二)博士学位论文均送校外单位专家评阅,硕士学位论文至少送1位非本学院专家评阅。

  (三)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办公室或学院研究生科应在接收到书面申诉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将原学位论文送专家评阅。

  第十一条 只有1份评阅意见存在学术争议的,申诉结果按如下处理:

  (一) 增评结论2份均为“同意答辩”的,取消原暂停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程序至少3个月的处理决定;

  (二) 增评结论有 1 份及以上“修改后答辩”,其余为“同意答辩”的,维持原暂停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程序至少3个月的处理决定;

  (三) 增评结论有1份“修改后重审”或“不同意答辩”的,

  暂停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程序至少6个月(以增评的“修改后重审”或“不同意答辩”的评阅意见返回时间为起点),暂停指导教师招收相应层次研究生资格1年;

  (四) 增评结论2份均为“修改后重审”或“不同意答辩” 的,暂停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程序至少9个月(以增评的第二份评阅意见返回时间为起点),暂停指导教师招收相应层次研究生资格2年。

  第十二条 有2份及以上评阅意见存在学术争议的,申诉结果按如下处理:

  (一) 增评结论全部为“同意答辩”的,取消原暂停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程序至少3个月的处理决定和对指导教师的处理决定;

  (二) 增评结论有1份或2份“修改后答辩”,其余为“同意答辩”的,维持原暂停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程序至少3个月的处理决定,取消原暂停指导教师招收相应层次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处理决定;

  (三) 增评结论有2份以上“修改后答辩”,其余为“同意答辩”的,维持原暂停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程序至少3个月的处理决定和对指导教师的处理决定;

  (四) 增评结论有1份“修改后重审”或“不同意答辩”的,

  暂停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程序至少6个月(以增评的“修改后重审”或“不同意答辩”的评阅意见返回时间为起点),追加暂停指导教师招收相应层次研究生资格1年,并且在恢复招生的第

  1年,最多只能招收1名相应层次研究生;

  (五) 增评结论有2份及以上“修改后重审”或“不同意答辩”的,暂停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程序至少9个月(以增评的最后一份评阅意见返回时间为起点),追加暂停指导教师招收相应层次研究生资格至少2年,并且在恢复招生的第1年,最多只能招收1名相应层次研究生。

  第十三条 申诉人对增评结论有异议,可继续提出申诉,博士学位论文是否再增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专家研究决定;硕士学位论文是否再增评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家研究决定。若决定再增评,按本办法的增评原则,对所有存在学术争议的评阅意见进行增评,且处理将在前述的基础上追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博士学位论文质量问题的处理办法》(校研通知〔2013〕185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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