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和学位类型授予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四条 学术水平

  硕士研究生或具有硕士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按《电子科

  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和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 在本学科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工作

  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对科技和社会发展有一定的价值。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确定选题和开展学位论文工作。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论文工作期间应每周1次向导师汇报研究进展。硕士生到校外单位做学位论文,须经导师、学院批准。

  (一)开题报告

  1.开题报告的时间。硕士生在确定选题,大量阅读文献的基础上,原则上应在入学的第三学期期末之前完成开题报告。

  2.开题报告的方式。开题报告应以报告会的形式,在教(科)

  研室或以上范围公开举行;开题报告会考评组须由本学科及相近学科至少3位硕士生导师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专家组成。

  3.开题报告的内容。根据《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表》

  的要求,作开题报告。考评组对开题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考评意见。开题报告会后,硕士生及时完成《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表》,交学院保存。

  4.开题报告未通过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3个月后才能申请重新开题。2次开题报告不过者,应终止硕士生学业。

  5.因正当原因改变选题,须按上述要求重做开题报告。

  6.开题报告通过6个月后方能申请学位论文中期考评。

  (二) 中期考评

  1.学位论文开题6个月后,硕士生可申请进行中期考评,在教(科)研室或以上范围公开举行,向考评组作论文工作进展情况报告。考评组须由本学科及相近学科至少3位硕士生导师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专家组成。

  2.考评组对论文工作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考评意见。中期考评后,硕士生及时完成《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考评表》,交学院保存。

  3.中期考评未通过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3个月后才能申请

  重新进行中期考评。2次中期考评不过者,应终止硕士生学业。

  4.中期考评通过6个月后方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三) 学位论文的撰写

  硕士学位论文应由硕士生在导师的指导下,按照《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格式规范》的要求,独立完成。导师应对硕士生学位论文严格审查,把好质量关。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一) 硕士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环节、学分和学位论

  文,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学院对其学业等情况进行答辩资格审查。

  (二) 学位论文形式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者,须提交1 本学位论文至学院,由学院进行学位论文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检查学位论文中的低级错误,如中、英文错别字,中、英文语句错误,中、英文摘要不规范,图、表、公式、参考文献等格式不规范,论文的排版不符合学校学位论文撰写格式要求等。

  学院形式审查时,若发现学位论文中有较多低级错误,不能通过的,申请者须对论文作出仔细修改至少2个月,才能进行下一次的形式审查。

  (三) 学位论文的重复率检测。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者,须提交学位论文的电子版至学院,由学院对学位论文进行重复率检测,低于学校规定的重复率后,方可进行后续程序。

  (四) 提交申请材料。学位论文通过重复率检测的申请者,备齐以下材料并提交至学院:

  1.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表

  2.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表

  3.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考评表

  4.学位论文

  5.学院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 申请材料的审查。学院对申请者提交的上述“第(四) 项”中的材料审查合格后,聘请专家进行论文评阅,并发给申请者以下表格,由申请者和导师填写有关部分后交回学院:

  1.电子科技大学授予硕士学位登记表(一)

  2.电子科技大学授予硕士学位登记表(二)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本学科或相近学科2-4位硕士生导师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评阅,论文评阅时间应有2周。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由学院直接送出和回收,申请者本人及导师不得参与,论文评阅人信息应对申请者及导师保密,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

  (二) 评阅意见的处理

  1.评阅意见全部返回且无异议的,方可组织答辩。

  2.评阅意见中有1份“修改后重审”或“不同意答辩”的,暂停答辩申请程序至少3个月。在此期间,申请者须对学位论文做出仔细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交新的学位论文送相关专家重新评阅。对评阅意见存在学术争议时,可进行申诉,具体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问题处理办法》执行。

  3.专家反映学位论文中有较多低级错误的,暂停答辩申请程序3个月。在此期间,申请者须对学位论文做出仔细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交新的学位论文送相关专家重新评阅。

  4.专家虽同意答辩,但质疑问题较多的,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同意其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由学院组织,在学院内公开举行。

  (二)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位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的硕士生导师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专家组成,并应尽量为论文评阅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正高级职称专家担任。指导教师一律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三) 答辩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申请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应提前送交答辩委员会委员。

  (四) 答辩委员会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把关,根据论文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答辩委员会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五) 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可在6-12个月内完成论文修改,并重新答辩一次;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六) 答辩通过后,将以下材料提交至学院:

  1.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登记表

  2.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表

  3.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考评表

  4.电子科技大学授予硕士学位登记表(一)

  5.电子科技大学授予硕士学位登记表(二)

  6.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

  7.答辩表决票

  8.学位论文

  第九条 硕士学位的审议和授予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综合评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到会委员须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人员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表决不能采用通信方式进行,会议应有记录。

  根据审议情况,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作出如下决议:

  1.不受理:不符合申请学位条件者,不符合申请学位规定程序者,以及已发现有比较严重问题未作结论者。

  2.不投票:论文有待修改(主要是“形式”上的问题),全体委员过半数意见是暂不投票,待下次分委员会再议者。

  3.通过:同意票数达到全体委员过半数要求者。

  4.有条件通过:对同意票数达到全体委员过半数要求,但委员们认为论文有必要在本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之前作少量修改的,分委员会可作出申请者应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前修改完毕,并须经导师审核同意和1名分委员会委员审核认定的决定。

  5.缓授学位:对同意票数未过全体委员半数,且有可能在限期内修改合格的,分委员会可作出如下决定:

  不必重新答辩:申请者在3-6个月内完成论文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专人负责审核合格后,可不重新答辩,直接送下次分委员会审议;

  重新评阅和重新答辩:申请者在6-9月内完成论文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重新提交论文进行评阅,评阅通过后方可进行答辩(重新答辩机会只有一次)。

  6.不授学位:按规定不授学位者(如: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须进行无记名投票,同意不授学位的票数过全体委员半数,方可作出不授学位的决定。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会议应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

  或以上出席,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人员表决同意,方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表决不能采用通信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根据审议情况,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作出如下决议:

  1.不受理:不符合申请学位条件者,不符合申请学位规定程序者,以及已发现有比较严重问题未作结论者。

  2.通过:同意票数达到全体委员过半数要求者。

  3.缓授学位:同意票数未过全体委员半数,且有可能在限期内修改合格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作出决定:申请者在6-9月内完成论文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重新提交论文进行评阅,评阅通过后方可进行答辩(重新答辩机会只有一次)。

  4.不授学位:按规定不授学位者(如: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

  为)。须进行无记名投票,同意不授学位的票数过全体委员半数,方可作出不授学位的决定。

  (三)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学校发文公布,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审议和授予学位时间安排。

答辩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位时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时间
全年受理6月10日前6月30日前
全年受理12月10日前12月30日前

  各学院根据上述时间,统筹规划,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和审议工作。

  第三章 博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术水平

  博士研究生或具有博士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按《电子科

  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和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 在本学科领域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 在科学领域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工作

  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对科技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博士生在导师指导下确定选题和开展学位论文工作。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论文工作期间应每2周1 次向导师汇报研究进展。博士生到校外单位做学位论文,须经导师、学院批准。

  (一)开题报告

  1.开题报告的时间。博士生在确定选题,大量阅读文献的基础上,原则上应在入学的第三学期期末之前完成开题报告。

  2.开题报告的方式。开题报告应以报告会的形式,在学院的学术交流论坛公开举行;开题报告会考评组须由本学科及相近学科至少3位正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职称专家(尽量为博士生导师)组成。

  3.开题报告的内容。根据《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表》

  的要求,作开题报告。考评组对开题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考评意见。开题报告会后,博士生及时完成《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表》,交学院保存。

  4.开题报告未通过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3个月后才能申请重新开题。2次开题报告不过者,应终止博士生学业。

  5.若因正当原因改变选题,须按上述要求重做开题报告。

  6.开题报告通过1年后方能申请学位论文中期考评。

  (二)中期考评

  1.学位论文开题1年后,博士生可申请进行中期考评,以学

  院公开的学术交流论坛形式,向考评组作论文工作进展情况报告。考评组须由本学科及相近学科至少3位正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职称专家(尽量为博士生导师)组成,并应尽量为参加过开题报告的专家。

  2.考评组对论文工作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考评意见。中期考评后,博士生及时完成《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考评表》,交学院保存。

  3.中期考评未通过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6个月后才能申请重新进行中期考评。2次考评不过者,应终止博士生学业。

  4.中期考评通过1年后方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三) 发表学术论文

  博士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须在所属学科领域的主流刊物上,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发表或被录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或取得其他成果(详见《博士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要求》《工程博士研

  究生研究成果的要求》《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要求》)。

  (四) 学位论文的撰写

  博士学位论文应由博士生在导师的指导下,按照《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格式规范》的要求,独立完成,且须是一篇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多人合作的课题应明确区分本人所做的工作,共同部分应加以说明。导师应对博士生的学位论文严格审查,把好质量关。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一) 博士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环节、学分和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核同意后,在申请答辩之前,应提前至少1个月进行预答辩。

  (二)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应以报告会的形式在学院公开举行。预答辩专家组须由本学科及相近学科的至少3位正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职称专家(尽量为博士生导师)组成,并应尽量为参加过中期考评的专家。

  (三) 预答辩报告会应安排答辩秘书1名,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预答辩过程中专家的提问、预答辩人的回答及预答辩专家组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

  (四) 预答辩报告会后,博士生应及时完成《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报告表》,交学院保存。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预答辩后,博士生应对论文至少进行1个月的修改和完善,经导师审核同意,学院对其学业等情况审查通过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基本程序:

  (一) 学位论文形式审查。申请者须提交1本学位论文至学院,由学院进行学位论文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检查学位论文中的低级错误,如中、英文错别字,中、英文语句错误,中、英文摘要不规范,图、表、公式、参考文献等格式不规范,论文的排版不符合学校学位论文撰写格式要求等。

  学院形式审查时,若发现学位论文中有较多低级错误,不能通过的,申请者须对论文作出仔细修改至少2个月,才能进行下一次的形式审查。

  (二) 学位论文的重复率检测。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者,须提交学位论文的电子版至学院,由学院对学位论文进行重复率检测,低于学校规定的重复率后,方可进行后续程序。(三)提交申请材料。学位论文通过重复率检测的申请者,备齐以下材料并提交至学院:

  1.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

  2.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表

  3.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表

  4.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考评表

  5.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报告表

  6.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证明

  (四)申请答辩资格审查。学院对申请者提交的上述“第(三)

  项”中的材料进行申请答辩资格审查,合格后发给申请者以下表格,由申请者和导师填写有关部分:

  1. 博士生导师对博士学位论文评价表

  2. 电子科技大学授予博士学位登记表(一)

  3. 电子科技大学授予博士学位登记表(二)

  (五)申请答辩资格复审。通过学院答辩资格审查的申请者,

  提交上述第“第(三)项”和“第(四)项”中的全部材料、隐名版学位论文以及隐名版学位论文自评书至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进行申请答辩资格复审,合格后方可进入后续程序。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5-7位本学科或相近学科博士生导师或正高级职称专家对隐名版论文进行评阅,论文评阅人信息应对申请者及导师保密,论文评阅时间应有30天。(二)评阅意见的处理

  1.评阅意见全部返回且无异议的,申请者对质疑问题逐一做出回答,并由导师签署意见。

  2.评阅意见中有1份“修改后重审”或“不同意答辩”的,暂停答辩申请程序至少3个月。在此期间,申请者须对学位论文做出仔细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交新的学位论文送相关专家重新评阅。对评阅意见存在学术争议时,可进行申诉,具体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问题处理办法》执行。

  3.专家反映学位论文中有较多的低级错误的,暂停答辩申请程序3个月。在此期间,申请者须对学位论文做出仔细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交新的学位论文送相关专家重新评阅。

  4.专家虽同意答辩,但质疑问题较多的,由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同意其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

  (三)申请者的申请材料、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等经学科组或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依次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应提前在校内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由学院组织,在校内公开举行。

  (二)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位本学科及相近学科的博士生导师或正高级职称专家组成,并应尽量为论文评阅专家。答辩委员会委员中至少有3位博士生导师,其中主席必须是正高级职称的博士生导师,除本校专家外还须有2-4位来自不同校外单位的专家。指导教师一律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三) 答辩委员会委员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备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申请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提前送交答辩委员会委员。

  (四) 答辩委员会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把关,根据论文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答辩委员会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五) 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可在6-12月内完成论文修改,并重新答辩一次;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六) 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了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的硕士学位,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七) 答辩通过后,将以下材料提交至学院:

  1.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

  2.博士学位申请人申请学位材料简介表

  3.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登记表

  4.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表

  5.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考评表

  6.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报告表

  7.电子科技大学授予博士学位登记表(一)

  8.电子科技大学授予博士学位登记表(二)

  9.博士生导师对博士学位论文的评价表

  10.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书

  11.答辩表决票

  12.攻读博士学位研究成果证明材料

  13.学位论文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的审议和授予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各学位申请者的材料进行逐个审查,按照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综合评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到会委员须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人员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表决不能采用通信方式进行,会议应有记录。

  根据审议情况,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作出如下决议:

  1.不受理:不符合申请学位条件者,不符合申请学位规定程

  序者,以及已发现有比较严重问题未作结论者。

  2.不投票:论文有待修改(主要是“形式”上的问题),全体委员过半数意见是暂不投票,待下次分委员会再议者。

  3.通过:同意票数达到全体委员过半数要求者。

  4.有条件通过:对同意票数达到全体委员过半数要求,但委员们认为论文有必要在本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之前作少量修改的,分委员会可作出申请者应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前修改完毕,并须经导师审核同意和1名分委员会委员审核认定的决定。

  5.缓授学位:对同意票数未过全体委员半数,且有可能在限期内修改合格的,分委员会可作出如下决定:

  不必重新答辩:申请者在3-6个月内完成论文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专人负责审核合格后,可不重新答辩,直接送下次分委员会审议;

  重新评阅和重新答辩:申请者1年内完成论文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重新提交论文进行评阅,评阅通过后方可进行答辩(重新答辩机会只有一次)。

  6.不授学位:按规定不授学位者(如: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

  为)。须进行无记名投票,同意不授学位的票数过全体委员半数,方可作出不授学位的决定。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逐个审查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会议应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表决不能采用通信方式,会议应有记录。根据审议情况,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作出如下决议:

  1.不受理:不符合申请学位条件者,不符合学位申请规定程序者,以及已发现有比较严重问题未作结论者。

  2.通过:同意票数达到全体委员过半数要求者。

  3.缓授学位:同意票数未过全体委员半数,且有可能在限期内修改合格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作出决定:申请者在1年内完成论文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重新提交论文进行评阅,评阅通过后方可进行答辩(重新答辩机会只有一次)。

  4.不授学位:按规定不授学位者(如: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

  为)。须进行无记名投票,同意不授学位的票数过全体委员半数,方可作出不授学位的决定。

  (三)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学校发文公布,一个月内无异议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审议和授予学位时间安排。

答辩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位时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时间
全年受理6月10日前6月30日前
全年受理12月10日前12月30日前

  各学院根据上述时间,统筹规划,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和审议工作。

  第四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九条 名誉博士学位是一种荣誉称号。凡在科学界有较高声誉,或学术上有较深造诣,能以自己的科学成就或学术活动促进我国学术水平提高的国内外学者、科学家,或在国际交往、社会活动中,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事业,做出过积极贡献的国内外著名的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选由我校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教育部审核同意,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由我校授予。

  第二十一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工作将根据需要进行。授予

  名誉博士学位时要举行授位仪式,由校长颁发名誉博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涉密学位论文、内部学位论文须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相关程序。

  第二十三条 硕士、博士研究生获得学位的时间须在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

  第二十四条 硕士、博士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起证书生效。

  第二十五条 硕士、博士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遗失不予补发。

  第二十六条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存在剽窃、抄袭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其学位,具体按照《电子科技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硕士、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时,须填写、核对相关学位信息;在被授予学位后,须按要求向学院及学校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存档。

  第二十八条 对已获得学位的人员,根据《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建立学位档案。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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