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招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收硕士研究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三条  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硕士学位,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学科专业。

第四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分为全国统一考试和推荐免试。复试由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研究生招生工作组,负责全校的研究生招生工作,下设校研究生复试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研究生复试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监察工作组,负责对研究生招生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组下设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设专职招生工作岗位,具体负责硕士研究生招生的组织和招生计划的执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专业的招生人数。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第十一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应根据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

第十二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在复试时对考生的报考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再次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第五章 命题、初试与评卷

第十三条 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由研究生院通知学院提供命题人员名单,经研究生院审核后确定。命题人员名单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四条 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命题人员应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十五条 自命题工作应严格遵照《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保密保管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自命题试题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按照保密规定完成印制、密封、包装,通过机要方式按时寄往各报考点。

第十七条  试卷评阅工作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阅卷应在指定地点进行。阅卷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有关阅卷工作的任何情况。


第六章 复试与调剂

复试实行差额制,复试人数与招生人数比例一般不低于120%。各专业的具体比例由研究生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详情查看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复试调剂规定


第七章 录取

第三十二条 总成绩=折算成100分的初试成绩×60%+复试总成绩×40%。

第三十三条 复试总成绩不及格(60分以下)者以及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不及格(60分以下)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四条 政审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五条 在研究生招生工作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和上海市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根据学校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八章  推免生的接收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所有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专业以及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领域均接收外校推荐免试研究生,招生人数一般控制在招生规模的50%左右。

第三十七条 推免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和人民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向上,身心健康。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具备作为硕士研究生培养的能力和素质,具有当年免试生推荐资格的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或本校优秀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二)申请人在校1-6学期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或重修科目,无任何考试作弊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学习成绩为本专业学生排名前30%。

(三)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参加总分为100分的六级考试成绩不低于60分,参加总分为710分的成绩不低于425分;参加小语种考试的必须取得相应语种同等水平的合格证书)。

(四)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三十八条 拟录取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拟录取资格:

(一)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

(二)毕业论文未取得70分以上(含70分)成绩。

(三)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证书或受到处分。

(四)本科大四成绩有不及格或重修的。


第九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三十九条  提前在学校网站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专业招生计划。

第四十条 研究生院统一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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