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一九八O年二月十二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日国务院批准实施),结合北京外国语大学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北京外国语大学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学位。各学科、专业点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科门类及批准的权限组织学位授予工作。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参见相关规定。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努力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身心健康,具有高尚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学术道德修养,有事业心、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相应学术水平,完成硕士、博士课程学习的本校学生,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硕士研究生,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和基本的科学研究方法;具有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广阔的国际视野、较强的综合实践能力和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非外语类研究生能用外国语、外语类研究生能用第二外国语阅读与本专业有关的文献资料,有一定的口语和书面语应用能力;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期考核、开题报告、论文评阅,硕士学位论文有一定的独立见解、理论和现实意义并通过答辩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五条 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硕士研究生,按培养方案修完全部学位课程,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中期考核,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方可申请撰写学位论文。

第六条 获准撰写硕士学位论文者,须在获准后两个月内举行论文开题报告会,开题报告获通过者,方可开始撰写论文。开题报告获得通过的硕士研究生,应在规定期限内按质、按量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提交导师审阅。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规定对答辩申请人进行综合考察,对符合规定者,为其组织论文评阅工作。为保证论文质量,在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环节,研究生院随机抽取5%的论文参加匿名评阅。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两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专家担任,其中至少有1名为校外同行专家。评阅人认为答辩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可以提交答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方可为其组织答辩。评阅人如有一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应增聘一名评阅人,增聘评阅人同意后方可组织答辩。如两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或5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为校外同行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有指导硕士研究生经历的副教授以上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主席批准。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指导教师可参加答辩,但不担任所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会专家。

第九条 答辩内容应包括论文的选题理由、论文的理论及现实意义、论文的论点、论据、论证等方面。外语类硕士生答辩所用语言一般应为所学语言。

第十条 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讨论并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数为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表决结果有效。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答辩未获通过的论文,经答辩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可在一年内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答辩。如重新答辩仍未通过,则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有条件通过的论文,须在答辩结束后两个月内进行修改,交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获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赞同意见的可申请学位(附修改报告)。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在规定时间内逐一审核答辩结果,并对是否建议对通过答辩者或有条件通过者修改论文后授予硕士学位,是否同意未通过答辩者重新答辩或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进行讨论和无记名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会议且经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的表决结果有效。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召开会议,对硕士学位申请人逐一进行全面审核,并对是否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会议且经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的表决结果有效。

第十三条 在最长学习期限内,硕士研究生完成论文写作,提交论文评阅未通过或正式答辩未通过的,经导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在结业离校以后,硕士研究生可在1年内修改论文,重新提交论文,自未通过的环节重新开始学位申请程序,相关费用自理。最终答辩通过者发给学位证书,证书时间按实际发证时间填写;如重新答辩仍未通过,则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三章 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博士研究生,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和扎实的科学研究方法,具有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广阔的国际视野、较强的综合实践能力和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掌握本学科学术前沿和发展趋势,具有严谨、求实的学风,博士学位论文有独特的见解和创新,能反映学术前沿动态,对国家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有较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本学科做出创新性成果;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达到学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期考核、开题报告、预答辩、论文匿名评阅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博士研究生,按培养方案的有关规定修完全部学位课程,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中期考核,方可申请撰写学位论文。

第十六条 获准撰写博士学位论文者,须在获准后三个月内举行论文开题报告会,开题报告获通过者,方可开始撰写论文。

第十七条 开题报告获得通过的博士研究生,应在规定期限内按质、按量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提交导师审阅。

第十八条 在校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达到了学校相关规定要求,博士学位论文已完成了初稿且论文经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通过后,经导师同意,博士研究生在正式答辩前3个月提出预答辩申请。培养单位根据预答辩应具备的条件,对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人进行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校内外专家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预答辩。预答辩委员由5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组成,其中至少有2名是校外专家。申请人的导师可参加预答辩,但不担任委员。

预答辩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做出评议。预答辩结果分为“预答辩合格”、“预答辩基本合格”和“预答辩不合格”。对有争议者,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预答辩合格”的,经导师审阅、同意送审后,可以进行学位论文评审;“预答辩基本合格”的,须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定稿后导师和预答辩专家组全体专家审阅、同意送审后,可以进行学位论文评审;“预答辩不合格”的,申请人必须根据预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实质性修改,经导师审核后重新申请预答辩。

第十九条 论文符合有关规定,博士候选人方可申请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申请答辩前,博士研究生必须公开发表两篇以“北京外国语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术论文,方可申请学位。所有在读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署名“北京外国语大学”发表的论文,均须符合《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由培养单位进行查重检测;以在学期间发表论文作为前提条件申请学位者,须将查重报告随同论文原件一同提交。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100%采用匿名评阅,评阅人由3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教授或相当职称校外专家担任。评阅人认为答辩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可以提交答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方可为其组织答辩。评阅人如有一人的评语为否定意见,应增聘一名评阅人,增聘评阅人同意后方可组织答辩。如有两名以上(含两名)评阅人的评语为否定意见,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二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名为校外同行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有指导博士研究生经历的博士生导师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主席批准。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指导教师可参加答辩,但不担任所指导博士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会专家。

第二十二条 答辩内容应包括论文的选题理由、论文的理论及现实意义、论文的论点、论据、论证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授予答辩人博士学位进行讨论并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数为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表决结果有效。答辩未获通过的论文,经答辩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可在两年内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答辩。仍未获通过,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有条件通过的论文,须在答辩结束后半年内交答辩委员会审阅,获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赞同意见的可以申请学位(附修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在规定时间内逐一审核答辩结果,并对是否建议对通过答辩者或有条件通过者修改论文后授予博士学位,是否同意未通过答辩者重新答辩或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进行讨论和无记名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会议且经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的表决结果有效。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召开会议,对博士学位申请人逐一进行全面审核,并对是否授予申请人博士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会议且经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的表决结果有效。

第二十六条 在最长学习期限内,博士研究生完成论文写作,提交论文匿名评阅未通过或正式答辩未通过的,经导师同意,在结业离校以后,博士研究生可在2年内修改论文,重新提交论文,自未通过的环节重新开始学位申请程序,相关费用自理。最终答辩通过者发给学位证书,证书时间按实际发证时间填写;如重新答辩仍未通过,则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四章 名誉博士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国外卓越的学者,经本校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提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学习年限、提前毕业、延长学习年限、毕业、结业、肄业事宜按照《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中期考核、开题报告按照《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按照《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北京外国语大学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每年在规定时间内举行硕士、博士学位授予仪式。

第三十二条 除了履行经批准的与国外大学联合培养协定,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篇论文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三十三条 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参照《北京外国语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国外卓越学者或社会活动家申请名誉博士学位,参照《北京外国语大学关于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工作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要求,参照《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在北京外国语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8年9月起实施。同时废除2013年执行的《北京外国语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和《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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