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所有接受学历教育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在实施研究生管理中,应当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研究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件,硕士研究生新生持本科毕业证,博士研究生新生持硕士学位证,以同等学力报考的研究生新生须持报考时学校要求其满足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按学校通知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所在学院书面请假,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向研究生工作部备案,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第九条 各学院在报到时按照当年国家招生考试管理文件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报送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学校予以注册学籍。

  第十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该生入学资格:

  (一)非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而未请假、请假未获批或请假逾期两周的;

  (二)在入学体检中发现有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情况的;

  (三)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的,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五)超过两周未能按学校规定缴纳培养费亦未申请绿色通道的;

  (六)超过两周未能向学校提供其录取通知书与身份证件,博士研究生新生未能提供其学位证书,硕士研究生新生未能提供其毕业证书,或未能提供学校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学校入学复查的相关规定执行。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入学者,可以填写《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导师、学院、校医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一般为一学年,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欲提出入学者,应在下学年开学一周内,填写《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入学申请表》向所在学院申请入学,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规定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到校注册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外出实习研究生由学院核实情况后给予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校园地或生源地助学贷款,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保证研究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研究生根据《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参加其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研究生管理系统,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研究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可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研究生严格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并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培养计划,按照培养计划中课程安排修读课程,课程考核合格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依据相应一级学科培养方案的具体规定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学校保留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风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记录和管理研究生在学风自律、学术研究和考试等方面的诚信状况。学校在研究生的各种评优、入党、奖助学金申请、申请推荐国内外交流、学位申请等时调阅其学风诚信档案,并将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研究生学风诚信档案记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转学科(专业)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院及原导师和拟转入学院及拟转入导师同意,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批准后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科(专业)按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转学科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本校、本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陕西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转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原导师以及拟转入导师同意。跨省转学的,由陕西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研究生转学按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转学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需要休学的研究生,应填写《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休学申请表》,经导师、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批准后休学。因病需要休学的研究生,还应当经校医院审核确认。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因病、因事休学,以学期为单位,硕士研究生休学时间累计一般不超过1学年,博士研究生休学时间累计一般不超过2学年。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因创业休学,学习年限最长可增加2年。

  第三十条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一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研究生因病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国家、陕西省和学校有关医疗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开学一周内,经校医院诊断可以复学后, 持校医院的体检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复查合格者,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在学期间死亡、失踪,按注销学籍处理。

  第三十四条 退学研究生,在退学处理决定生效一周内办手续。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其毕业,并在研究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向其颁发学位证书。

  研究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申请毕业和学位所要求的学分,可以按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研究成果要求》提前申请毕业或学位。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按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关于研究生毕业、结业、肄业的管理规定》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对退学研究生,符合肄业条件的,学校按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关于研究生毕业、结业、肄业的管理规定》发给肄业证书,或提供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与信息管理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当年国家招生考试管理文件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予以撤销,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应与学校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研究生应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除法定节假日外,因事离开学校必须书面请假,最长不得超过2周,经批准后方可离开,返校后凭请假条及时到请假处销假。

  (一)请假1天之内由导师和辅导员审批,请假1天以上由导师和辅导员签署意见后,到所在学院审批。

  (二)寒暑假时间由导师自行安排,需要留校或离校者,必须征得导师同意,报所在学院备案。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有权依照国家法律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学校发现研究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有违反校园正常教学秩序的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五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会须依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开展活动,学校有义务为其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研究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研究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研究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科学技术类讲座等活动,须经所在学院审核批准;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哲学社会科学类讲座等活动,须经所在学院与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如涉外,还须经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批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研究生参加“三助一辅”与勤工助学岗位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相关协议。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工作部、保卫处、党政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申请,并获得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地点进行相关活动。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鼓励和支持研究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分为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研究生利益的行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选拔与公示。

  第五十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研究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研究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六条 学校给予研究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研究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研究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七条 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研究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

  学校将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八条 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研究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研究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研究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应当在受到开除学籍决定书后一周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研究生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纪委、保卫处、团委、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校团委。

  第六十二条 研究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五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六条 研究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港澳台侨研究生、留学研究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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