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长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长江大学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的原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向培养单位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报研究生院审批。请事假不得超过两周,请病假不得超过一个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无正当理由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2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行为,取消其入学资格。

  新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向培养单位提交入学申请,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入校后的学习、生活状况;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已取得学籍的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持研究生学生证到培养单位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确因在校外从事科研、调研、撰写论文、实践等工作,不能按期注册的,经本人申请,导师签署书面意见,培养单位审核批准后暂缓注册,否则以旷课论处,达到四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可交清学费的研究生,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培养单位审核、认定,在办理缓交手续后准予注册。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八条 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请假时间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研究生请事假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请病假(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不得超过两个月。否则,须提前提出办理休学手续。请假期满未按时返校、按时返校未及时销假、擅自离校逾期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研究生外出调研实习、参加学术活动等,应严格遵守相关时限规定,如超过计划时间应说明原因,无故拖延时间以旷课论处,并根据情节轻重及认识错误态度,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研究生入学两周内,应依据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发展情况在导师的指导下制订个人培养计划。研究生课程的学习应严格按照个人培养计划执行,如需调整,由本人填写《长江大学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调整申请表》,经导师和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与实践环节须按照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要求进行成绩考核,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经考核合格后取得规定的学分。课程考核不合格,须重修并参加考核。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因患重病或意外伤残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的,应在学校规定的考试前申请缓考,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申请缓考的,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补办缓考手续,也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缓考情况如实记载。

  第十三条 研究生可跨校修读课程,参加与学校签订合作培养协议单位的课程学习,在研究生院审核后备案,考试成绩予以认可。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制作成绩单,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因退学或开除学籍终止学业的,其在校取得的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学校予以记录。注销学籍以后,在3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其终止学业以前在校取得的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按照学校规定可以认定的,学校予以转换和记载。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完成全部课程学习,通过学位论文开题答辩,正式进入论文工作之前,应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研究生中期考核,相关要求另行规定。

  第五章 转学、转专业和转导师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而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处于毕业学年或获准延期的;

  (三)招生时已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 拟转出我校学习的研究生须填写《长江大学研究生转学申请表》,经其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送研究生院审批,并征得转入单位的同意,报湖北省教育厅审批,办理转学手续。如需跨省转学的,还需由湖北省教育厅协调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 拟转入我校学习的研究生,经原就读学校同意后,由本人向我校提出转入申请,经转入培养单位和导师同意,由研究生院报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后,可办理转入手续。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一般应按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因疾病、生理缺陷、导师变动等特殊情况,学校认为不转专业不利于研究生继续完成学业的;或因个人具有特殊才能,学校认为转专业有利于特殊人才培养的,研究生可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原则上只能在一级学科下相关专业或相近学科下相关专业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 申请转专业的研究生,由本人填写《长江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出与拟转入培养单位及导师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转专业研究生需根据拟转专业调整个人培养计划,修满课程学分。转专业时间在一至三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毕业时间相应顺延。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以定向、委托培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二)拟转专业与录取专业不属同一学科门类的;

  (三)处于毕业学年或获准延期的;

  (四)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一般应由录取时确定的导师指导完成学业。确因特殊情况可以申请转导师,由本人填写《长江大学研究生转导师申请表》,经原导师和拟转导师同意,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领导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六章 学习年限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未能按期完成学业者,可申请延长,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4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未能按期完成学业者,可申请延长,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8年。

  第二十六条 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武装警察部队)的,服役期不计算在学习年限内。

  休学创业的,可在最长学习年限的基础上再延长学习年限2年。

  确需延长学习年限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二十七条 成绩特别优秀的硕士研究生可申请提前半年至一年毕业,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获批后,应按批准时间毕业。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因病经校医院或县以上医院诊断需较长时间治疗,或确因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习者,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提出申请,导师同意,经培养单位审查,报研究生院批准,办理休学手续。

  研究生休学以一学期为期,每次申请休学时间最多一年;休学期满后,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仍需休学者,应重新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为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或批准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单位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在此期间,研究生与其所在的部队、学校等单位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在申请批准后的10日内办理手续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离校休养。研究生休学期间所发生的行为,由其本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新学期开学前向培养单位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在申请复学时,还必须持县以上医院健康诊断证明书,经审查合格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研究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届研究生学习。

  第八章 退 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的;

  (二)中期考核结果不合格,培养单位建议退学处理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请假或未获准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

  (六)无正当事由超过四周未注册的;

  (七)因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审查,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发放退学通知书,并在10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三十四条 非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而应退学的,由导师、培养单位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研究决定。对做出退学处理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并在10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决定书无法送达本人的由学校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1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五条 退学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湖北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者,学校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研究生完成基本学制年限,修完个人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内容,修满学分,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而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先进行毕业论文答辩,答辩通过的,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毕业后,在1年内,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位。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退学的研究生,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未满一年的,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任何证书和证明。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长大校发〔2018〕150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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