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规范和加强研究生教育过程的管理,健全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制度,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助力“双一流”建设,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实施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成立研究生教育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督导委员会”),督导委员会是学校研究生教育督导和决策的咨询机构,接受研究生院的领导。其主要任务是代表研究生院对研究生招生、教学培养、学位授予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评价,并为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的改革与创新提供咨询。

  第三条 研究生教育督导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运用科学的教育评价标准与方法,推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研究生教育督导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名。督导委员会成员可以连聘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院设立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办公室,设秘书1人,负责协调安排日常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办公室每学期前两周向督导委员会下达该学期的督导工作安排;督导委员会根据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办公室的工作安排,拟定详细的学期督导工作计划,并于第三周提交给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办公室。

  第三章 组织和聘任

  第六条 督导委员会的人选以个人自荐、培养单位推荐、学校聘任的方式进行。符合选聘条件的教师先向培养单位个人自荐;各培养单位在征求被推荐者意见和综合考察的前提下,限推荐1-2名候选人至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在各培养单位推荐人选中进行择优遴选,向学校提出建议人选,经学校批准,颁发聘书。原则上每个培养单位有1名督导。

  第七条 督导委员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觉悟和道德修养水平高,学术与教风端正,师德风范高尚。

  (二)熟悉国家、湖北省研究生教育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关于研究生教学的规章制度,熟悉研究生教育规律,有较丰富的研究生教育、培养或管理工作经验。

  (三)热心研究生教育事业、愿意承担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四)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有10年以上教学工作经历、指导过1届以上研究生;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2周岁;身体健康,有时间、精力开展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

  第八条 优秀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实验室负责人、精品课程负责人、教材建设负责人、平台建设负责人等优先聘任。培养单位领导不能担任督导。

  第四章 主要职责

  第九条 监督与检查。督导委员会成员深入研究生教学运行和培养过程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包括:

  (一)监督检查各培养单位教学工作安排(课程表)的实际执行情况、结课考核以及任课教师的教案、教学大纲、教材等教学资料情况。

  (二)监督检查课堂教学、课堂纪律与课程考核情况。主要检查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责任心、精神状态、行为举止、以及为人师表等方面的情况;检查研究生到课率、课堂纪律等上课情况。督导委员会成员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4门课,不少于24学时(听本单位的课不包含在内);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和中期检查周必须按研究生院要求查课,合计8学时。

  (三)监督检查专业学位研究生社会实践管理与实施情况。

  (四)监督检查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环节管理与执行情况。督导委员会成员每人每学年参加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和答辩均不少于10次。

  (五)监督检查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管理与实施情况。其中参加培养单位组织的复试面试环节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5人次。

  (六)监督检查各培养单位教师招收硕士研究生资格认定的申请材料和实施情况。

  (七)监督检查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履职和考核情况。

  (八)监督检查培养单位学位点的制度建设和档案管理等。

  第十条 评议与评价。对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学、培养工作的运行和管理进行评议评价,具体包括:

  (一)对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学运行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是否合理,教学工作安排是否正常有序,结课考核是否规范,教学资料是否齐全。

  (二)对课程质量进行评价。如:教材和课程内容的科学性(是否满足研究生知识和能力的需要)、教师的学术水平、教学理论和教学方法、教师的教育思想、工作态度和创新意识、教师的教学效果等。

  (三)对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环节管理与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包括开题报告、中期检查、论文评审、毕业答辩是否规范、各环节是否能够实时监控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进程并能反应出其中存在的问题,不拘泥于形式等。

  (四)对各培养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社会实践管理与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社会实践比例、实践过程、实践效果等。

  (五)对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全过程进行评价,是否规范、公正、公平。

  (六)对各培养单位教师的硕士生招生资格认定进行评价,是否规范、公正、公平,是否严格执行了学校相关文件政策。

  (七)根据学校安排对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的部分常规考核指标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指导与建议。具体包括:

  (一)对在各培养单位检查和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教师在教学活动和培养环节的工作给予指导和建议,帮助教师进行教学改革,提高培养质量;对研究生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突发事件及时反馈,提出改进建议。

  (三)对优秀研究生课程、优秀研究生培养管理单位和管理工作者等的评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研究生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实践基地建设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改革建议。

  (五)参与制定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等。

  第十二条 督导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例会可由督导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组织,也可由研究生院领导组织,一般情况下每月召开一次。提交检查调研记录和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反馈检查结果,交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就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三条 定期编制督导工作简报,汇总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值得推广的经验,并对整改情况和经验推广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十四条 承担学校委托的关于研究生工作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工作方式

  第十五条 督导委员会的成员主要采取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导工作。

  (一)实地督查:进入教学活动的各个环节,随堂听课、检查教学秩序、旁观招生复试、中期考核、学位论文开题和论文答辩等。

  (二)组织会议:有计划地召开任课教师、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访谈;定期召开研究生教育情况分析总结会(或教学工作会),反馈督导情况,研究解决问题。

  (三)问卷调查:编制问卷向任课教师、导师、研究生了解情况或意见。

  (四)查阅资料:到培养单位收集、查阅有关教学大纲、课程资料、学生作业、考卷答卷、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认定申请材料、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职和考核情况等。

  (五)撰写报告:对研究生教育培养全过程进行评估,研究分析影响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建议,撰写督导工作报告,形成研究生教育督导简报。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督导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津贴和开展督导工作。

  第十七条 督导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开展工作,学校相关部门及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导师、任课教师、研究生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干扰督导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相关单位及个人对督导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应予以充分重视并及时协调解决,相关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对督导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反馈给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办公室,督导委员会的意见将作为研究生导师聘任、研究生培养工作考核、研究生教材建设与研究生课程建设等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研究生院每年对督导委员会各个成员的日常工作和机动工作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准许发放督导绩效;对未能完成工作任务者,可酌减报酬或者解聘。

  第二十条 督导的酬金按督导绩效发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正式颁发之日起实施,原《长江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条例》(长大校发〔2018〕157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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