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校授予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工学、理学、文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哲学等七个学科门类授予。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由学校自行审批,或由学校向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公布。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友好的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可以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设立沈阳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和审理有关学位工作的权力机构。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校、研究生学院领导和教学、科研等单位人员组成,委员会由21-25人组成,其中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能少于一半;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任期内不超过退休年龄,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且正在从事和指导较高学术水平的科研工作,成绩显著。

  第七条为了保证沈阳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贯彻执行,在学校的统一部署下,成立学院或部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按学科性质组成,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分委员会成员由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各专业学院领导和教学、科研人员7-9人组成;分委员会委员任期内不超过退休年龄,必须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学术水平较高,且是正在从事科研工作并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专家,了解学院或部门内相关学科内涵;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设秘书1人(可由研究生工作秘书兼任,但其不属于分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

  1.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2.有七名以上正、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第九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批准并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2.审批各学科(领域)研究生培养方案;

  3.审批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4.审批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5.审查通过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6.审查通过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新增硕士点、博士点;

  7.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8.审定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辽宁省学位委员会推荐学科评议组人选名单;

  9.作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10.组织、实施自行审核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

  11.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12.审查外单位联合指导研究生的指导教师资格;

  13.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时发生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14.研究处理本校研究生教育工作中其他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审查通过修订本学科(领域)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本科生教学计划,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审查通过攻读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人员的开题报告、课题中期检查报告、论文预审、预答辩专家组成员名单及申请各种学位的资格审查;

  3.审查同等学力报考博士学位研究生人员的资格;

  4.监督、检查本学科(领域)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

  5.组织本学科(领域)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工作;

  6.审定学位论文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7.初审通过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人员名单,提出授予学位的建议;

  8.提出撤消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

  9.研究处理本学科(领域)学位教育中的重大事宜;

  10.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本学科(领域)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及博士生指导教师推荐工作;

  11.审查所属学科(领域)学位建设规划和学位点申报材料等;

  12. 履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决定授予学位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撤销学位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成员任期3年,届满须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院或部门推荐,学校提名,辽宁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分委员会成员由学院或部门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十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办理本科、硕士、博士学位申请手续;

  2.协助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3.受理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有关事宜;

  4.办理外单位硕士、博士指导教师聘任证书;

  5.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有关材料及学位论文;

  6.负责整理学位档案;

  7.受理自行审核新上岗的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资格认定工作;

  8.受理自行审核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和每年度上岗指导教师的资格审查认定工作;

  9.定期进行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10.办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 学士学位的要求

  凡本校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政治思想表现好,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学士学位审批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规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结果记入“本科学生毕业资格与学士学位审批表”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与复议的过程中,必要时可请有关人员介绍学习等情况。由专业学院分委员会主席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本科学生毕业资格与学士学位审批表”并报告审查工作的情况与结果,对有争议的问题要较详细地汇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可采用对不授予学士学位者进行举手表决的方式),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协同有关职能部门根据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硕士学位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的总体要求

  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在本学科(领域)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学位论文有新的见解,取得了培养方案要求的科研成果,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并能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满足上述要求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申请时间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规定期限完成论文后,可提出硕士学位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年五月、九月、十二月份集中受理各类学位研究生学位申请。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1.全日制学术型、应用型硕士研究生、非全日制应用型硕士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如下材料:

  ?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 开题报告;

  ? 指导教师评语;

  ? 取得的科研成果证明或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或录用证明);

  ? 硕士学位论文一份。

  2.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 开题报告;

  ? 指导教师评语;

  ? 国家外语统考及学科综合统考合格证书及复印件;

  专家推荐书两份;

  学士学位证书及复印件;

  取得的科研成果证明或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或录用证明)

  硕士学位论文一份。

  第二十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到上述材料后,对申请者进行申请学位资格审查并提出是否同意接受申请的建议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一条硕士学位研究生课程要求

  各类硕士学位研究生,课程考试按照相应培养方案要求进行。

  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课程考试参照本校全日制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

  申请人在规定的课程考试中,全部成绩合格(60分为合格,包括重修课程),学位课平均成绩高于70分,并且单科成绩低于70分的学位课不超过5学分(含5学分),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二条硕士学位论文应达到以下要求

  1.论文的基本论点对国民经济建设有一定的实用价值或理论意义;

  2.论文的内容至少应在理论分析、设计计算、测试技术、工艺方法等任一方面有一定的新见解;

  3.论文所涉及的各个问题,表明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4.掌握科学研究或解决专门技术问题的方法和技能,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工作;

  5.论文工作必须完成一定的工作量,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

  6.引用的文献资料、数据公式、实验方法等必须说明来源,使用的计量单位和制图规范应符合国家标准;

  7.论文所列参考文献必须是正文引用的,一般不少于40篇,其中外文参考文献不少于10篇;

  8.论文字数至少达到三万字;

  9.学位论文必须按照本校硕士学位论文模板要求格式撰写。

  第二十三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1.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硕士学位研究生应在论文答辩前两个月向分委员会提交经指导教师审核后的学位论文及论文内容摘要;

  2.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责成相关学科或专业进行预答辩,并通过预答辩;

  3.针对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答辩前一个月,由分委员会负责聘请2名与论文有关学科(领域)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至少一名为校外专家。因特殊情况不能聘请校外专家的,应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批;

  4.应用型硕士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学位论文应由三名专家评审,其中至少有一名为校外且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单位的专家;

  5.学位论文评阅人姓名不得告知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

  6.评阅人评语最迟在答辩一周前交答辩委员会秘书;

  7.评阅人一般应在二十天内写出较详细的学术评语,评语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 论文有无新的见解;

  ?方法是否正确、合理;

  ?论据是否充分、可靠;

  ?论文的学术水平、对本学科有何贡献;

  ?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实验技能的水平;

  ?写作的逻辑性、科学性及其优缺点等;

  ?评阅人应对论文是否可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申请人攻读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等提出意见。

  8.如有一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的,增聘1名评阅人,如累计有2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二十四条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各学科(领域)教研室提名,经分委员会审查后形成“沈阳工业大学答辩委员会组成文件”。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1名为论文评阅人),主席由教授或者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成员中应有外单位的专家,特殊情况不能聘请外单位专家的,应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应用型研究生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来自企业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答辩委员会设秘书(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1人,协助组织答辩工作的具体事宜。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评议论文时要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第二十五条 硕士论文答辩规则

  1.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在答辩前一周将论文或论文摘要送每个委员。答辩时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举行(保密论文除外),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2/3(含2/3)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答辩一般应在申请人交出论文后二个月内进行完毕。如有答辩委员会委员临时因病或其他紧急事项不能参加答辩会,答辩会一般应改期进行,如仅有一位因故缺席者,又有书面意见,答辩改期确有困难,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答辩也可如期进行,将缺席者的赞成意见计入投票结果。如缺席者的意见属否定,则答辩必须改期举行。

  3.答辩委员会会议要有记录或录音(特别问答时),此材料由分委员会保存三个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研究生答辩情况酌情是否上交,以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4.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答辩一次。

  5.如答辩委员会2/3以上成员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的学术水平,除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单位建议,办理博士学位考试和答辩手续。

  第二十六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主席、成员和秘书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并主持会议、宣布答辩人及指导教师姓名、论文题目等。

  3.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主要内容(一般约为20分钟);

  4.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列席人员就课题及论文相关问题提问,申请人答辩;

  5.休会,申请人退场,答辩委员会委员举行会议,指导教师或推荐人介绍申请人的简历、学习成绩和对论文的评价,秘书宣读指导教师和评阅人评语,委员评议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讨论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6.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的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七条硕士学位授予

  1.论文答辩结束后,各学院或部门应将答辩的有关材料整理立卷,交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讨论、表决;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论文,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出修改学位论文、重新答辩、取消本次学位申请等决定;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携带有关材料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表决后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议;

  4.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不予授位的学位论文,取消本次申请;

  5. 将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特指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校内公布,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授予学位的申请人全部材料进行归档和上报。

  第五章博士学位

  第二十八条博士学位的总体要求

  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按学校博士生培养方案完成了博士学位要求的课程学习,并且所有科目考核合格;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的成果;取得了学校博士生培养方案要求的科研成果;掌握两门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具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第二十九条以硕士研究生同等学力报考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条件

  1.报考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学习勤奋、身体健康,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报考者必须完成硕士学位研究生课程学习,有相应的成绩单;

  3.报考者必须是正规全日制本科毕业,具有学士学位,且连续工作6年以上;

  4.报考者必须在与报考学科相关的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或主持过省部级或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是重大工程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

  5.报考者必须有2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其中1名专家应是接收报考者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第三十条博士学位申请时间

  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规定期限完成论文后,可提出博士学位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每年五月、九月、十二月三次受理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三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专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呈交下列材料: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2.开题报告;

  3.指导教师评语;

  4.在读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证明或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

  5.博士学位论文三份(其中一份活页)

  第三十二条本校获得硕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确已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者,经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和指导教师推荐,专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提出博士学位申请,除应提交第三十条所要求的材料外,还须提交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全部材料。

  第三十三条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推荐获得硕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直接申请本校博士学位,除呈交第三十条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呈交下列材料:

  1.单位及指导教师的推荐书;

  2.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的全部材料。

  第三十四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到上述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同意接受申请,并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三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五条博士学位研究生课程与考核

  1.本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按照本校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

  2.外单位申请博士学位的人员,考核科目、门数和范围与本校博士生相同;

  3.博士学位课程的考核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三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成立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委员会,负责命题和实施专业课及基础理论课的考核工作。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外国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有关学院命题,实施考核工作;

  4.考核方法:笔试、口试及技能的测验相结合;

  5.博士学位申请人,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和发展的,应提交有关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三十六条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核,所有单科成绩合格(60分为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十七条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论文的选题要有较高的实用价值和理论价值,所研究的问题应属于学科前沿;

  2.论文工作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如果博士生学习阶段的科研工作系本人在硕士学习阶段科研工作的继续和深人,硕士学位论文的成果可以在博士学位论文中引用,但不能作为博士生学习阶段的成果,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

  3.论文应表明作者已广泛阅读国内外与其相关的大量文献,并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4.论文应能体现出作者较好地掌握了本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掌握了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论文的理论分析严谨,计算结果和试验数据真实可靠;

  5.论文内容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论文的基本观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对本学科发展或国民经济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6.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认为属于创造性成果:

  ①发现有价值的新现象、新规律,提出新的假说、观点;

  ②设计、实验技术上有重大的创造或革新;

  ③提出具有一定科学水平的新工艺、新方法,在生产中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

  ④运用现有知识,解决前人未曾解决的科学技术、工程技术或社会科学方面的关键问题。

  7. 论文水平应得到社会的评价;

  8.论文要文字流畅、条理清晰、层次分明、结论正确、英文摘要词意准确;

  9.论文撰写格式必须符合本校博士学位论文模板中的格式要求。

  第三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1.博士学位研究生应在论文答辩前三个月向分委员会提交经指导教师审核后的学位论文及论文内容摘要;

  2.由专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责成相关学科或专业组织预答辩,并通过预答辩;

  3.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本学科1-2名有一定研究生培养经验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或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或博士生指导教师对论文内容和格式等有关方面进行预审,并对论文是否可提交专家评阅提出意见;

  4.答辩前一个月,分委员会负责聘请7—10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校内专家人数不得超过2人,校外专家每个单位最多2人;

  5.论文评阅人明确表示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应在7份以上,特殊情况不宜征求同行专家评议意见或评阅少于7份的,应由指导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专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6.对论文评阅人提出的所有修改意见,申请者必须给予答复,并经评阅人书面同意后,评阅人评阅方可通过;

  7.评阅人应在30天内写出较详细的学术评语,评语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论文有哪些创造性成果;

  ?选题有无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

  ?论文的学术水平、对本学科有何贡献;

  ?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实践能力或实验水平;

  ?写作的逻辑性、科学性及其优点等;

  ?评阅人应对论文是否可提交答辩、是否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等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及答辩规则

  1.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各学科(领域)教研室提名,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形成“沈阳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文件”;

  2.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7—9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1名论文评阅人)组成,主席由具有指导博士生任职资格的专家担任,成员的半数以上应是博士生指导教师,成员中至少有2名外单位的专家。指导教师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主席。答辩委员会设秘书(具有副高级或以上职称)1人,协助组织答辩工作的具体事宜;

  3.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评议论文时要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4.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在答辩前二周将论文或论文摘要送每个委员以便做好提问准备。答辩时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举行(保密论文除外),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2/3(含2/3)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5.博士答辩委员会应有会议记录及录音(特别问答时),此材料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保存三个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研究生答辩情况酌情是否上交,以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6.答辩一般应在申请人交出论文后三个月内进行完毕。如有答辩委员会委员临时因病或其他紧急事项不能参加答辩会,答辩会一般应改期进行,如仅有一位因故缺习者,又有书面意见,答辩改期确有困难,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答辩也可如期进行,将缺席者的赞成意见计入投票结果。如缺席者的意见属否定,则答辩必须改期举行;

  7.论文答辩程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主席、成员和秘书名单;?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并主持会议;?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主要内容(一般约为30分钟);?答辩委员会成员就论文提问,申请人答辩;?休会,申请人退场,答辩委员会委员举行会议,指导教师或推荐人介绍申请人的简历、学习成绩和对论文的评论,宣读知道教师评语、评语人评语及论文评议汇总意见,委员评议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讨论确定答辩委员会决议,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的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8.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博士学位论文可在两年内修改后重新进行答辩;

  9.答辩委员会2/3以上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又未获得硕士学位的,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四十条博士学位授予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各学院或部门应将答辩的有关材料整理立卷,交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评论、表决;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论文,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出修改学位论文、重新答辩、取消本次学位申请等决定;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携带有关材料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表决后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议;

  4.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不予授位的学位论文,取消本次申请;

  5.将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在校内公布,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授予学位的申请人全部材料进行归档和上报。

  第六章名誉博士学位

  第四十一条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在本校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提名的基础上,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省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七章其他

  第四十二条 成人教育本科申请学士学位,除执行本细则外,另制定补充规定。

  第四十三条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教学或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各级学位证书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第四十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授予有误或发现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时,应予复议后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校内凡于本细则有抵触的其它规定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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