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维护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的严肃性,培养健康向上的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氛围,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及《沈阳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层次、各类型的研究生。

  第三条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以下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学位论文中照搬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原文而不注明出处、在学位论文中使用他人的思想见解或语言表述而不注明出处的行为以及使用他人受保护的观点构成自己学位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受保护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位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

  第四条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依据来源为“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中的重合字数占论文总字数的百分比(以下简称机检重复率)。最终认定结果采用机检重复率与专家鉴定相结合方式。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规则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组织实施、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以下简称分委员会)。

  1. 分委员会检测工作规则

  分委员会在完成论文评阅工作后、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前对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全部学位论文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汇总后报校学位办,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每名学生原则上只提供一次检测机会。

  2. 校学位办检测工作规则

  校学位办在各分委员会提交答辩材料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前,对申请授予学位的论文(博士全部、硕士论文按15%-30%的比例)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抽检。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办法

  第六条 机检重复率<30%的学位论文,认定为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第七条 机检重复率30%的学位论文,由分委员会组织指导教师和相关专家组分别进行人工比对,认定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及存在程度。

  1. 指导教师参考检测报告对学位论文进行人工比对,认定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及存在程度,写出书面说明,提交分委员会;

  2. 分委员会专家组参考检测报告和指导教师说明对学位论文进行人工比对,认定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及存在程度,给出书面报告,提交分委员会;

  3. 分委员会根据专家组书面报告意见,针对学位论文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及存在程度得出结论(不存在、轻度存在还是重度存在),参考本办法第八条,给出处理意见,通知学生,并上报校学位办。

  第四章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八条 对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学位论文,采取如下处理办法:

  1. 分委员会认定存在轻度学术不端行为的学位论文,须经过修改,两个月后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须再次修改,半年后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仍不合格者不再接受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分委员会认定存在重度学术不端行为的学位论文,须经过修改,半年后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仍不合格者不再接受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2. 校学位办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学位论文,须经过修改,半年后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不再接受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3. 在学术不端行为检测过程中,对学位论文内容、格式、体例等采取各种手段进行更改,或者提交不同版本的学位论文,弄虚作假,躲避检测者,一经发现,视为违反学术道德,取消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资格,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五章 对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异议的申辩程序

  第九条 学生在接到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意见之日起,三日内向分委员会进行申辩,超过规定期限不再受理。

  第十条 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申辩后,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予以答复,给出复核意见,上报校学位办。

  第十一条 对于仍有异议者,可在十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复检申请,由沈阳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做出最终认定。

  第六章 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被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应负连带责任:

  1. 一学年度内,指导教师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有一人次被认定存在轻度学术不端行为,所属分委员会进行诫勉谈话,下年度减少招生计划;

  2. 一学年度内,指导教师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有两人次被认定存在轻度学术不端行为或有一人次被认定存在重度学术不端行为,下年度停止招生;

  3. 一学年度内,指导教师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有三人次及以上被认定存在轻度学术不端行为的,或有两人次及以上被认定存在重度学术不端行为,连续两年度内停止招生;

  4. 指导教师所指导学生存在重度学术不端行为,扣除当年一人次研究生指导工作量。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2011年印发的《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沈工大校发[201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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