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规范校园管理,教育广大学生自尊、自重、自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达到既严肃处理违纪事件又教育学生本人的目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本科生、专科生和研究生,中专生、成人教育学生等其他类型的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 处分种类与运用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以下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察看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5.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2.受处分后再次违纪的;

  3.对相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4.在校外违纪、损害学校声誉的;

  5.违纪性质恶劣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轻处分:

  1.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认错态度较好,未造成损失的;

  2.检查深刻并得到相关人员谅解的;

  3.其他可以从轻的情节。

  第三章 处分细则

  第七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及其他非法活动;组织、参加非法组织或非法团体;张贴散发大小字报等,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经教育能够认识、改正错误并配合学校工作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2.被处以行政处罚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劳动教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被处以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打架斗殴者,可给予以下处分:

  1.挑起事端、教唆他人打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殴打他人,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聚众斗殴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人、事后报复扩大事态或强行索要财物者,从重处分。

  第十条 盗窃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可给予以下处分:

  1.盗窃价值累计在10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盗窃价值累计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预谋策划盗窃,多次盗窃、数额较低但性质恶劣者,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在校园内组织赌博活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参与赌博活动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从重处分。

  第十二条 吸食、藏匿毒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制造事端,扰乱课堂教学秩序,或在校内公共场所、集体活动中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较重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招引校外人员在校内寻衅滋事,造成后果者,从重处分。

  第十四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破坏公共设施及设备,除承担经济责任外,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损坏财物价值数额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在校内酗酒滋事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网络管理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制造、传播各种有害信息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在校园内复制、传播、制作、出售含有反动、迷信、淫秽内容的印刷品或非法音像制品者,除没收相关印刷品和音像制品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组织或参加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校公寓管理规定,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内留宿、未经批准在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员、违反宿舍内有关消防、安全用电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有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1.盗取公章、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伪造、冒领、转借学生证等各种证件,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3.侮辱、诽谤、恐吓、陷害他人,产生不良后果者,可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4.调戏、侮辱女性,窥视异性宿舍、浴室、厕所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5.从事或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反教学管理规定的,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本科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参照《首都师范大学考试工作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学生当学年内不得参评奖助学金,并取消当学年内参评校内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其学位授予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处分学生时,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十五条 违纪学生的处理工作,原则上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情节严重、涉及不同院(系)或在学生公寓内违纪的,由学生处、研究生工作部、保卫处会同相关院(系)及部门共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纪学生处理,要查清事实,收集证据,认真做好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员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员拒绝签字的,调查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字盖章。

  第二十七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院(系)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校有关部门和院(系)要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

  第二十八条 记过以下处分,由学校委托违纪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分建议,本科生报校学生处、研究生报研究生工作部批准。

  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和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领导班子研究后提出处分建议,本科生经学生处、研究生经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送达本人。

  第二十九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院(系)应在收到违纪材料或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有关部门。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处理完毕的,应书面报有关部门备案。

  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有权对院(系)的处理意见提出异议,要求院(系)重新审议。

  第三十条 留校察看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由院(系)负责对其进行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间,受处分学生表现较好,无再次违纪行为者,由本人提出申请,院(系)领导讨论同意,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按时解除察看;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者,经上述程序后可提前解除察看(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毕业班学生在毕业离校前未满察看期,本人提出申请,经院(系)领导班子讨论,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可以提前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受到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留校察看不是撤销处分。

  第三十一条 因违纪正在处理中的学生,院(系)及有关部门应暂缓为其办理转专业、毕业离校等手续。处于留校察看期间的学生必须解除留校察看后方能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1.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处分决定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未按时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学校应在收到学生的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提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拟被处分学生,由学生在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3.拟被处分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听证;未按时参加且事前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4.听证会应当由非本事件调查人员主持,并有专人记录;拟被处分学生认为主持人与本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学校决定。

  5.听证参加人包括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以及本事件调查人员。拟被处分学生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需在举行听证前递交授权委托书。除涉及隐私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6.拟被处分学生在听证中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对事件的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2)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3)如实陈述本人违法、违规或违纪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4)遵守会场纪律,服从主持人的指挥。

  7.听证会程序:

  (1)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拟被处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2)事件调查人员提出拟被处分学生违法、违规或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以及处分建议;

  (3)拟被处分学生就事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4)听取拟被处分学生的最后陈述;

  (5)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拟被处分学生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8.听证结束后,学校应根据听证笔录,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该学生应在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要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送达时,可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以及公告送达等方式。处分决定书需由本人签字。本人拒绝签字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及班主任签字并记录在案。

  1.留置送达。学校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被处分学生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2.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学校的公告栏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三十六条 违纪处分决定书及有关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需报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受处分的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按照《首都师范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的相关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研究生工作部和教务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首都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稿)》(校发〔2009〕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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