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依法治校,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应当按规定日期,持录取通知书,携带必要证明材料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事前向研究生院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进行入学资格初审,初审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中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应在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需要在家休养的,由本人申请、经研究生指导教师、所在院(系)及校医院签署意见后,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申请批准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所有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待次年新生入学前三个月由本人提出入学申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注:对于在校生,不论何时发现都作取消学籍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研究生须按时到校并在各院(系、所)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批准后方为有效。未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不按时注册超过两周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 制

  第六条 研究生学制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确定。从入学起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和延长学习年限),硕士生不超过四年,博士生不超过六年,直博生不超过七年。

  第七条 硕士生在培养方案规定学制内尚未答辩,可申请延期答辩,期限一般在半年之内。由研究生本人申请,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并注明延长年限(累计不超过一年),院(系、所)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第八条 博士生在培养方案规定学制内尚未答辩,可申请延期答辩,期限一般在一年之内。由研究生本人申请,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并注明延长年限(累计不超过二年),院(系、所)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九条 申请延期后仍不能按期毕业的,按本规定有关条目予以退学或结业处理。

  第十条 在学制内申请提前答辩者,在校学习时间,2年学制的硕士生一般不得少于1.5年,2年以上学制的硕士生一般不得少于2年,博士生一般不得少于3年。

  第三章 考 勤

  第十一条 研究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培养计划并积极参加学校或院(系、所)、班级安排的活动。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请病、事假的审核要求:

  (一)研究生本人书面提出请病、事假,经研究生指导教师同意,由各院(系、所)负责人批准。请病、事假两周以内的,由各院(系、所)备案,请病、事假两周以上的,须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研究生请病假,需凭学校医院证明或经学校医院认可的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研究生请事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擅自离校的,视为旷课。课程阶段,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累计;论文工作阶段,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

  (三)一学期累计病、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三条 研究生出国请假办理要求:

  (一)研究生在学期间自费出国进行学术交流的申请、审核、批准程序参照《东南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二)研究生因私出国(旅游、探亲)原则上须安排在寒、暑假,并在各院(系、所)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研究生病、事假,假期结束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作未请假处理。

  第四章 奖励和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予以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表彰与奖励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十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具体规定见《东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应当在两周内办结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八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等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转专业、转导师和转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转专业、转导师规定详见《东南大学研究生转专业、转导师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规定详见《东南大学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因病需休学,由指导教师和院(系、所)负责人审查同意,经校医院和研究生院批准后予以休学。因病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因创业申请休学,由指导教师和院(系、所)负责人审查同意,经研究生院批准后予以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二年。创业休学的研究生从入学起最长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和延长学习年限),硕士生不超过五年,博士不超过七年,直博生不超过八年。

  第二十三条 已婚女研究生应自觉执行国家生育政策,在学期间生育者,须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不承担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已婚研究生的子女,学校不承担其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用按学校相关医疗规定办理。研究生休学应当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 新生或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二十六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一周向所属院(系、所)提出复学申请并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研究生,须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痊愈诊断证明,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有以下情形者:

  1、硕士生在同一学期学位课程考试有二门以上(含二门)经补考后仍不及格;或有一门学位课程重修后仍不及格;或有一门学位课程无故旷考。

  2、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重修后仍不及格;或有一门学位课程无故旷考。

  (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学籍和延长学习年限)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不按时注册超过两周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科研能力不能满足学位论文工作要求的;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在校继续学习的;

  (八)其他经审查、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退学处理之前,应当告知研究生本人作出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其享受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退学处理由东南大学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给予退学处理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

  退学决定书由研究生所在院(系、所)送达研究生本人,由研究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研究生拒绝签收的,院(系、所)进行留置送达后决定书生效;已离校的,院(系、所)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或者上述方式仍无法送达的,院(系、所)和学校可在网络或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15个工作日视为送达,决定书生效。

  退学决定书生效后,由学校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处理的研究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生效后两周内办结离校手续,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东南大学学生申诉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指导教师和所在院(系、所)负责人同意,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应在两周内办结离校手续。

  第三十一条 对退学研究生,学校根据其学习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在研究生毕业前,由院(系、所)对其德、智、体进行全面考核,写出评语,做好毕业鉴定。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详见《东南大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暂行工作细则》。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全部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毕业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手续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定向或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按规定回定向或委托单位工作。

  第三十八条 肄业、结业研究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结离校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有用人单位接收的,可列入推荐就业计划。无用人单位接收的,学校不负责安排就业,并将户口、档案等关系转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严格按照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向研究生院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由学校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批。

  第四十条 按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学籍,不再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一经发现,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二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申请并经学校核实后,发给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临床医学长学制学生进入研究生阶段后的学籍管理按照本规定办理;港澳台研究生在本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办理;外国留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留学生学历证书的发放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东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校发〔2015〕154号)同时废止,其他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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