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精神,为进一步梳理和健全培养单位质量保障体系,促进研究生培养单位规范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质量保证主体责任

  各培养单位要切实加强党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精神,以及贵州大学研究生培养相关规定,主动担起培养管理的主体责任。

  培养单位要建立院长、分管院长、研究生科、学位点负责人和导师责任制,各级查找问题、堵塞工作疏漏,梳理和健全培养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制订和修订相关制度,加强执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学位点、导师要建立约谈制度,及时纠正。实施年度研究生培养质量考核,校领导、研究生院、将约谈培养质量较差的培养单位。共享一级学科学位点的培养单位要建立统一的质量保障体系,相互沟通、监督,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二、突出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要求,严格执行培养制度

  各培养单位要切实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党委书记是主要责任人,党委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研究生辅员是具体负责人,导师是研究生学术和德育领路人,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加强培养过程管理和学业考核,认真落实导师双向选择、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制定、课程学习及考试、培养环节(社会实践、学术活动、学术报告、文献阅读、学术规范、学术道德教育、“三助”)考核、中期考核。严把各培养环节,一旦发现流于形式的,坚决查处。严格实施《贵州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任课教师要严肃课堂纪律,实行到课点名,学生缺课三分之一及以上,取消其课程考试资格;严肃考试纪律,一旦考试作弊,取消研究生申请学位资格。严格执行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的规定,超过6年自动退学。

  加强教学督导和学评教,实施研究生院和研究生管理处、研究生督导组、学院三级督导制度,对研究生教学活动全过程和教学效果进行监督,督导组、学院每周向研究生院汇报查课情况,对查课缺课教师实施约谈制度,出现教学事故、违反课堂教学规定的严肃处理。任课教师要认真教学,不得任意调课、停课,任课教师不仅要传授知识,还应教书育人,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提倡专题研讨和适合研究生的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三、狠抓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管理

  各培养单位要按照《贵州大学学位授予细则》和学科点学位授予要求,严格把关,发现低于学位授予条件授位、造假等问题,严肃查处。

  牢牢抓住学位论文开题、论文中期检查、论文评阅(盲评)、预答辩、答辩、学位评定等关键环节,强化导师第一责任,发挥学科导师组集体指导作用,认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责任。论文开题、论文中期检查,要求二级学科统一进行,原则上学位点所有导师参加。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要落实及早分流,加大分流力度。

  强化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使用。学校对多次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点,将加大对学位点主要负责人、答辩委员会及导师约谈力度,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核减招生计划、暂停招生,直至动态调整学位授权点。

  四、切实加强导师队伍建设

  培养单位要提高导师队伍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强化导师是培养质量第一责任人,导师要把立德树人放在第一位,要培养研究生的科学精神和原始创新能力,要言传身教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增强社会责任感。

  要求导师定期举办组会、Seminar,关爱学生,强化导师培养人才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导师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活动,及时了解国家、学校研究生教育相关政策。对不负责的、违反师德、行为失范的导师,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坚决给予相应处理。对缺少科研经费、学术水平低、未能切实履行职责的导师,实行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

  五、健全预防和处置学术不端机制

  培养单位加大对学术不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层层负责,贯穿于论文开题、中期检查、答辩关键环节,实施导师把关、学位点审查、论文盲评、答辩委员会负责等。对学术不端行为“零容忍”,对当事人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和学术惩戒,导师有连带责任,给予相应处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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