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大学拟授予硕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查和学力水平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学位办〔2011〕57 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36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经达到学校硕士毕业研究生同等水平者,可以根据本办法,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学位类型为学术型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四条 申请人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可以提出硕士学位申请(一)申请人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

  (二) 申请人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

  (三) 已获得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为国(境)外学位的,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第五条 具备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应向我校提交以下材料

  (一)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 最后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 近五年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参与承担的科研项目,或在工作岗位取得的其他成果。

  (四) 申请人需填写并提交《北京化工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报名表》,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提供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水平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我校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公室收齐上述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对符合申请资格的申请人名单在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院网站公示。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六条 申请人应通过以下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一)申请人专业知识水平的认定

  1.我校组织的课程学习考试

  我校专业学位办公室会同有关学院组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按照《北京化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学习及考试。考试应在我校内严格按照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应在五年内完成我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五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二)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申请专业相关学院的研究生秘书应协助申请人聘请指导教师。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完成论文选题、开题及研究工作,并完成论文撰写。开题、中期检查参照《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要求及考核办法》、《北京化工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工作中期检查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1.学位论文要求

  (1)申请人应在学校相关专业硕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2)学位论文撰写应符合《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的要求,学位论文内容应符合《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核实施办法》及《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实施细则》的要求。

  2.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工作按照《北京化工大学硕士研究生集中答辩实施细则》执行,论文评审按照《北京化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盲评的暂行规定》要求进行。

  第七条 学位授予按照《北京化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条 申请人不得在向我校申请学位的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九条 在申请学位过程中,申请人若有舞弊或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本次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再接收其申请。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先前的规定有与本办法不符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属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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