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41 号令,2017年2月4日发布)和《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学校132号令,2017年8月29日发布)的相关条款和规定,保障研究生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就研究生课程和教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研究生课程设置

  第二条研究生课程设置应充分契合本学科(领域)培养目标,注重系统性、整体性以及贯通培养。核心课程以本学科(领域)学位基础课程为主;专业课程以提高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提升专业能力水平、加强学科前沿交叉水平为重点,设置本学科(领域)专业选修课。

  第三条研究生课程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的框架及总体要求中关于课程设置及学分的要求安排,鼓励教师与时俱进,将前沿研究及最新理论引入课题,杜绝因人设课。支持研究生基础、核心以及前沿等课程建设,不断提升整体教学质量。

  第四条在教学过程中,新增研究生课程需提前一学期,填写《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新开课程申请表》,并提交教学大纲,由学科责任小组组织审核,学科责任教授签字、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五条研究生院对纳入培养方案的学科核心课程进行定期审查,教学审查未通过或连续2年未开设的课程,应从开课课程中删除该门课程,并在重新修订培养方案时予以取消。

  第二章 研究生授课教师要求

  第六条研究生课程授课教师应严格遵守《北京理工大学教学守则》、《北京理工大学教师守则》以及《北京理工大学教学事故办法》以及《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授课教师管理规定》等相关管理规定。新任教师、外聘教师教学资格应符合规定要求,经学院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院。

  授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内容、学时数完成教学任务。根据课程性质,授课教师可采取讲授、研讨、实验等多种教学形式。

  第七条教师在授课期间,不得擅自调停课程,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课程安排,应按照《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教师调课、停课管理规定》,提交“研究生调停课申请表”,经开课学院领导同意,报教学运行与考务中心办理。

  第三章 研究生教学任务及课程安排

  第八条教学运行与考务中心负责全校的公共课(政治理论课、公共英语课、基础课程以及综合素质类课程)的排课工作;各学院在公共课程排课完成后负责下一学期专业课程的开课课程及授课教师、地点的安排、确认工作,形成本学院的开课课程目录。

  教学运行与考务中心及各学院分别负责将公共课、专业课授课教师、上课时间、地点、开课周次、开课容量、授课语言等信息录入到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开课课程目录应于选课通知发布前,在教学运行与考务中心网站公布。

  第九条研究生课程一经安排,原则上不得更改。授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表安排,遵守课程秩序,不得擅自停课或调课,否则按照教学事故处理。如遇节假日等需要调整教学安排,应以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四章 研究生课程学习

  第十条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学科要求和研究方向,制定个人培养计划,确定所修课程。

  研究生应按照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和各项培养环节。

  第十一条选课

  研究生进入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根据个人培养计划进行选课。研究生在选课过程中,如出现培养计划与课程安排冲突的情况,可与导师协商进行个人培养计划调整。

  在校生秋季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开始选修下一学期课程。具体安排和要求见研究生院及教学运行与考务中心发布的选课通知。

  只有选课成功的研究生才能取得课程学习和考试资格。

  研究生应在选课规定时间内,完成课程选课、退选、改选,逾期不予办理;研究生未按规定办理选课,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试,则该课程不得记入成绩单。

  课程教学过程中若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允许退课;已参加考试的课程不允许退课。

  第十二条选修跨层次课程

  在导师指导下,硕士生根据需要可选修本校本科生核心课程,课程如实记录成绩档案,但不计入硕士培养计划要求学分;也可选修博士生课程,学分按照博士课程学分计算;硕士起点博士根据需要可选修硕士生课程,学分按照硕士课程学分记入成绩档案,但不计入博士培养计划要求学分。

  研究生完成所有教学环节,参加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记入研究生成绩单;研究生未完成教学环节或考核不合格,则该课程成绩将在研究生成绩单中如实记录。

  硕士研究生选修本科生课程成绩,博士研究生选修硕士生课程成绩,均不计入 GPA。

  第十三条选修校外课程

  根据研究生培养需要,经学院和导师同意后,可选修其他高校的研究生课程。课程学习结束后,研究生凭校外开课单位主管部门开具的成绩单原件和课程教学大纲,由导师进行审核及成绩认定,并与本人培养计划进行课程对应,在学院进行备案。凡上述手续不完备的,其成绩和学分不予承认。

  研究生学习校外课程,只能作为选修课记入学分;公共必修课、基础课和核心课一般不得在校外学习,我校未开设的公共课经学院和导师同意后可选校外课程。

  研究生选修校外课程成绩,成绩及学分如实记录在研究生成绩单中,但不计入 GPA。

  第十四条入学前取得的成绩

  研究生在入学之前的3年内,参加我校研究生课程学习,完成所有教学环节,参加课程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凭我校主管单位开具的成绩单原件可以向所在学院申请学分认定,经学院研究生教学副院长审批后,报学院及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其成绩可计入研究生阶段成绩,并获得相应学分。成绩计入GPA。

  我校本科生在本科期间选修研究生课程,其课程成绩和学分认定的流程,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国外学习课程

  研究生需根据本人校内课程完成情况,参考所在一级学科和相关科研方向,经导师和学院同意后,可于出国进行访学、交换、暑期学校或联合培养期间选修国外高校的研究生课程。因公出访期间,因课程修读产生的相应学费应由研究生本人或所在学院自行承担。课程学习结束后,研究生凭国外学校开课单位主管部门开具的成绩单原件和课程教学大纲,由学科责任小组进行审核及成绩认定,并与本人培养计划进行课程对应,在学院进行备案。凡上述手续不完备的,其成绩和学分不予承认。

  研究生在国外学校修读的课程,只能作为选修课记入学分;公共必修课、基础课和核心课不得在国外学校选修。

  研究生选修国外高校课程成绩,成绩及学分如实记录在研究生成绩单中,但不计入 GPA。

  第十六条暑期学校课程

  研究生应依据本人的学业进度及当年在我校暑期学校的教学内容、教学安排;参考个人的实际学习能力选修相应难度的暑期学校课程,避免出现负担过重或过轻现象。暑期学校课程原则上属于专业选修课,如情况特殊可视为专业必修课。研究生选修暑期学校课程,应在成绩单中如实记录。暑期学校课程学分可计入培养方案中要求的专业课学分。成绩计入GPA。

  第十七条先修课程

  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某专业课程设有先修课程,研究生选修该门课程后如未学习过先修课程,需完成先修课程的学习。

  研究生完成所有教学环节,参加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记入研究生成绩单,但不计入该生培养计划要求学分;研究生未完成教学环节或考核不合格,则该课程成绩将在研究生成绩单中如实记录。先修课程不计入GPA。

  第十八条免修课程

  凡是符合免修条件的课程,可申请免修该课程并直接获得学分,课程成绩统一记为85分。成绩计入GPA。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和教学运行与考务中心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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