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加强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试行)》(学位〔2014〕2号)以及《四川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试行)》(川学位〔2014〕17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学位点和培养单位均应对学位论文质量负责。研究生本人是学位论文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导师是学位论文质量的第一监管责任人,学位点、培养单位均负有监管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制定和实施主要为了促进优秀学位论文的增加,减少或杜绝“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和“不合格学位论文”。

(一)“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特指被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或四川省教育厅抽中检查,评议结果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论文。

(二)“不合格学位论文”指在学校培养各环节中出现如下质量问题的论文:在学校组织的校外盲审中,有一个专家给出“不同意答辩”结论且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不同意参加答辩的论文;在正式答辩中,答辩结论为“不合格”的论文;经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且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总文字复制比大于35%的学位论文;在评审和答辩过程中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论文(见《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四川师范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 

第二章 保 障 措 施

第四条 完善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撰写、检测、预答辩、评审、正式答辩和答辩后强制修改各项制度,加强研究生论文质量全员全过程管理。

(一)   严格开题制度

学院须审核研究生的开题资格并组织开题报告审核会,审核通过者按计划开展论文撰写;未通过者,须在导师指导下认真修改,并在半年内重新开题。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审核会由3-5名专家组成,其中校外同行专家不得少于1名;博士研究生开题报告审核会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校外同行专家不得少于2名。

(二)严格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制度

导师同意定稿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必须提交“CNKI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进行检测。只有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才可以申请进行预答辩和学位论文匿名评阅。

(三)严格实施预答辩制度

我校所有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必须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预答辩由5名专家组成,外校同行专家不得少于2名。未通过预答辩的研究生,须根据预答辩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及修改意见,在导师的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两次预答辩间隔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每名研究生最多有2次预答辩机会,如第二次预答辩仍未通过,则取消该生申请学位资格。

(四)强化校外盲审制度

博士论文和学术硕士论文全部送教育部学位中心评审,专业学位论文全部外审。有1位评审专家给出“不同意答辩”意见且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即推迟答辩;“同意修改后提交答辩”的论文必须由导师指导学生认真修改,并填写《四川师范大学学位论文修改情况表》,经导师签字报学位办审核批准后才能参加正式答辩。

(五)加强答辩过程管理

答辩委员会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校外同行专家不得少于2名。

严格研究生答辩资格审查和答辩委员会组成审批;严格执行答辩时导师回避制度;做好答辩组织、答辩程序管理和答辩记录工作;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第二次答辩不合格,则该生失去申请学位资格。

答辩结束后,各培养单位必须提交本年度学位论文质量工作报告到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六)严格答辩后强制修改制度

实行答辩后强制修改制度。对正式答辩时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论文作者必须在答辩后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并由导师和学科点负责人负责监督落实。拒不修改或修改未达到要求的,导师和学科点可推迟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是否同意授位。

第五条 学校加大对论文质量管理的经费投入和保障。由研究生院组织校外评审的论文,由学校经费预算给予保障和支持;学院组织的校外评审的论文,由学院从相关经费中支出。

第三章  奖 惩 措 施

第六条  对在学位论文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导师和培养单位给予相应的奖励:

(一)对在学位论文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导师,在评定“优秀导师”、“优秀教师”等各类荣誉或资格中优先考虑。

(二)对在研究生论文质量监控管理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管理者(分管院长、教学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可在“研究生管理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评定中优先考虑。

(三)对在学位论文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培养单位,视情况增加下一年度的学科建设经费额度。

(四)对在国家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组织的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工作中获评优秀论文的培养单位,每篇论文增加招生指标、一等学业奖学金指标、优秀论文指标、优秀论文培育基金项目指标各1个。

第七条  导师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出现质量问题,按以下形式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在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教育厅或者国家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的博士、硕士论文抽检中,所指导研究生出现1次“存在问题论文”的导师,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被取消导师资格的教师3年后方可再次申报研究生指导教师,如第2次被取消导师资格,则不准再申请任何导师资格。

(二)在校外盲评中有1位专家评阅意见为“不同意答辩”且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的、在正式答辩中结论为“不合格”的、经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并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总文字复制比大于35%的、答辩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且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的,对相应的导师进行培养质量约谈,停止下一年度的招生资格。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位论文各环节中出现质量问题,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首次开题未通过,取消当年参评各类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资格;再次开题仍未通过,则自动延迟毕业。

(二)校外盲审未通过或经申诉复评后仍未通过,推迟答辩或取消答辩资格,取消当年参评各类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资格。

(三)研究生因个人原因推诿、拒绝导师进行指导而出现论文质量问题的,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研究生进行处理。

(四)研究生毕业后经查实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有关程序撤销其学位证书。

第九条  培养单位出现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问题的,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出现“存在问题论文”的培养单位,每篇博士论文扣减1个招生指标和1个一等学业奖学金指标,每篇硕士论文扣减3个招生指标和1个一等学业奖学金指标。

(二)出现“存在问题论文”的培养单位,视情况核减当年的奖励性绩效(学科平台建设费)及下一年度的学科建设经费。

(三)连续三次出现“存在问题论文”的学位授权点(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建议学校进行动态调整(撤销)。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其它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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