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是一种突出应用性、职业化要求的研究生培养类型,其区别于侧重理论与学术研究的学术型学位研究生,旨在培养有特定职业背景的高级专门人才。“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是专业学位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方向和目标。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学制

  第三条 学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原则上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体制。研究生院主要负责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政策制定、培养目标管理、培养质量监督等工作;学院负责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学院应根据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的特征与目标,紧紧围绕并充分体现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发现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就业与创业能力,积极探索适宜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

  第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制订本学院各专业学位的培养标准和方案、建设课程体系、开展质量评价等工作。学校研究生教学委员会负责对全校专业学位的培养标准与方案制定、课程建设、质量评价等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学院应充分发挥导师组及导师(含合作导师)在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作用,确保导师组及导师权力的行使与责任的履行。

  第七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因创业休学的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奖助学金等方面享有与学术学位研究生相同的待遇,具体办法见学校相关规章制度,非全日制专业硕士研究生不享受奖助学金。学费的收取办法与标准,按教育部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培养方案与课程建设

  第九条 学院应依据本规定,结合学科专业实际,并按照全国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相关要求,制定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十条 培养方案的制定必须充分体现“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的基本改革方向。方案应合理设置课程体系和培养环节,加大实践性课程的比重,培养目标、培养方式、课程设置、科研及实践环节、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等,应与相近专业的学术型研究生有明显区别。鼓励学院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自身优势,制订各具特色的培养方案。培养方案的论证与制(修)定,必须有相关行(企)业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参与。

  第十一条 培养方案的内容包括培养目标、主要研究(实践)方向、培养方式、课程及学分设置、培养环节、学位论文撰写与答辩等。培养方案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学校研究生教学委员会审定,备案后实施。

  第十二条 课程体系框架与课程内容的设计是培养方案的核心内容。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的设置,必须充分体现理论联系实际的要求,侧重于运用理论来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应积极推进其与国际、国内职业资格认证的有机衔接。

  第十三条 学院应根据专业学位课程建设需要,加强师资队伍培养和建设;应开设实践性课程,并邀请企业专家参与授课。

  第十四条 学院应重视专业学位课程建设和案例库的建设工作。主干专业课程都应有教学案例,案例库建设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学校对主干课程(含实践课程)与案例库的建设提供经费支持,并进行定期检查。

  第四章 双导师制

  第十五条 为适应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要求,该类研究生培养实行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聘请的校外实际工作部门专家,学校给予相应的指导费用)共同指导的“双导师制”。学院应结合本学科以及行业特点对“双导师制”的建立、实施方式、具体要求等进行细化并落实。

  第十六条 校内导师主要负责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思想政治、课程学习、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指导工作,校外导师主要负责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等指导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应重视和加强校外导师队伍建设,积极吸收相关行业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参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以切实提高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实践能力。校外导师应实质性地参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教学和实践活动。

  第十八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具体职责按照《长安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及学院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通过有计划地派出校内教师到企业、政府等实际部门任职(或挂职)等方式提升导师队伍的专业实践经验与教学能力,引导教师树立“三全育人”理念,逐步完善专业学位导师遴选、聘用、培训、评价与激励制度,提高导师队伍整体水平。

  第五章 课程学习

  第二十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应修最低总学分根据全国相应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性培养方案中有关学分要求设置。若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性培养方案无具体学分规定,则按学校要求: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总学分不少于31学分,其中课程总学分不少于26学分。其它必修环节不少于5学分,包括专业实践、学术交流、开题报告、中期考核、论文答辩等。学院应根据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必修环节管理细则。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至少参加5次学术报告或主讲1次学术报告。完成培养方案所要求的课程学习,成绩及学分均符合要求,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并申请学位。

  第二十一条 授课方式应主要采用案例教学、模拟教学、情景教学等能够体现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特征与培养要求的互动式、探究式教学方法。课程的考核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多种考核方式并用。任课教师应注重学习过程(到课情况、学习态度、学习表现等)考核与能力考核,着重考察学生运用所学基本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任课教师对学生课程学习成绩应按学校要求及时录入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教学资料按要求归档。

  第二十二条 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在课程结束后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一律以百分制记分。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低于60分为不及格),成绩在45分以上(含45分)应进行补考,在45分以下应进行重修。补考安排在课程开设学期的第四周进行,公共课补考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专业课补考由课程所在学院安排。重修考核与下一年级学生的正常考核同时进行,如果下一年度该门课程未能正常开设,则由研究生院会同学院组织补考。需补考或重修的学生,应在课程开设学期的第一周向研究生院或课程所在学院提交申请,未提交申请者,不得参加补考或重修。

  第六章 专业实践

  第二十三条 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环节。专业实践可采用集中实践和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具有2年及以上企业工作经历的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不具有2年企业工作经历的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时间应不少于1年。非全日制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可结合自身工作岗位任务开展。其他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要求按照全国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教学工作做到常态化,真正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学院应根据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以“产学结合”为目的建立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基地(或联合培养基地)。学校审核后将其纳入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体系,并予以经费支持。

  第二十五条 学院应重视对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教学效果的考核与评价工作,并按照各专业学位的特点,制定出详细的实践考评细则。专业实践材料应认真整理后归档保存。

  第七章 硕士学位论文

  第二十六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修满培养方案所要求的最低学分、达到长安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开题与撰写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位论文选题必须结合行业或企业等所面临的实际问题,要有明确的专业背景和行业应用价值,而不提倡纯理论研究。选题应该来自于社会实践或生产实际第一线,可将产品研发、工程规划、工程设计、应用研究、工程/项目管理、调研报告、文学艺术作品等作为主要内容,以论文形式表现。

  第二十八条 论文开题报告的撰写、审核等应依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论文开题工作应该在第三学期完成。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研究与撰写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学位论文应具有创新性。

  第二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具体要求按照《长安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主要结合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特点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学校关于硕士研究生管理的其他规章制度,同样适用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长安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长大研〔2015〕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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