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申请学位工作,根据《华南理工大学学位授予与管理工作细则(2019年修订)》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毕业)论文预答辩

  (一) 研究生完成学位(毕业)论文后,送导师审阅。导师认为学位(毕业)论文己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后,研究生可进行预答辩。硕士研究生预答辩前应在院(系)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答辩预登记。

  (二) 预答辩由院(系)组织。硕士研究生预答辩会至少应有3名具有高级职称或以中级职称担任硕士生导师的相关学科(领域)同行专家(含校外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参加。博士研究生预答辩会至少应有3名高级职称的相关学科(领域)研究生导师(含校外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或博士生导师参加,其中至少有1名正高级职称博士生导师。导师可担任预答辩会专家。

  (三) 论文预答辩会内容

  1.研究生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包括选题的目的、意义,前人工作

  情况,论文工作量,实验,主要数据和结论,新见解和创造性成果等);

  2.委员与研究生进行问答,委员对论文发表意见和看法;

  3.导师介绍研究生的学习成绩、政治思想表现、品行和学术作风、综合意见;

  4.委员对论文提出修改意见,并作出是否同意论文预答辩通过的决定。

  (四) 预答辩如获得通过,申请人按预答辩专家意见完善学位(毕业)论文。如未获通过,申请人应按预答辩会专家意见进行修改或重做学位(毕业)论文,经导师同意后,重新申请预答辩。

  第三条 学位(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博士和硕士学位(毕业)论文预答辩通过后、送审前,均须进行学位(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具体按照《关于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检测的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执行。

  第四条 硕士学位(毕业)论文评阅

  (一) 学校对硕士学位(毕业)论文评审采取事前送审与事后抽查相结合的评审方式。事前送审主要由院(系)组织进行(博士转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和跟踪培养的硕士研究生的学位(毕业)论文由学位办公室组织评审),评审的具体办法和评审结果的处理按照

  《华南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办法(2019年修订)》执行。

  (二) 硕士学位(毕业)论文评阅人应为与本学科(专业)或类别(领域)相同或相近的学科专家,目前仍从事科研工作,学术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学位(毕业)论文评阅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是以中级职称担任硕士生导师者,人数不少于2名(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评阅人为3 名),且至少应有1名校外专家。

  第五条 硕士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一) 答辩由院(系)组织,按申请人所在学科(专业)或类别(领域)成立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至少由5名同行专家组成,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相同学科(专业)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应具有高级职称或是以中级职称担任硕士生导师者,其中应当有外单位专家〔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答辩,可不必聘请外单位专家〕,专业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中应有1名校外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中至少有1人为本校及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二) 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学位申请人所在院(系)和导师共同协商提名,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核。导师可以担任本人指导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会委员(学位论文送审结果含“重大修改”或“不同意答辩”者、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除外),但不能担任主席。

  (三)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记录员1~2名。秘书应为学校在职教师或全职博士后,熟悉工作职责及答辩程序,协助主席处理答辩环节的各项事务,包括答辩材料的寄送、答辩过程中的材料传递、答辩委员会决议起草、答辩会会务和接待工作、学位档案整理等。

  (四) 硕士学位论文送审结果凡出现“重大修改”或“不同意答辩”,导师不能担任该生的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申请硕士学位(毕业)论文答辩的程序和时间要求

  (一) 预答辩通过后,申请人将培养计划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学位(毕业)论文送审相关材料提交所在院(系),由院(系)审查是否已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学位(毕业)论文送审相关材料是否符合规范。

  (二) 院(系)按照本院(系)硕士学位(毕业)论文事前评审实施细则进行事前评审。

  (三) 评阅结果全部返回且符合申请答辩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学位(毕业)论文答辩材料,经导师同意后,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院

  (系)办理答辩手续,领取答辩材料。

  (四) 按照《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基本程序》举行答辩会。

  第七条 博士学位(毕业)论文评阅

  申请人在进行博士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前,必须通过学位(毕业)论文评审。

  (一)评阅程序

  申请人须在预计答辩时间7周前,提交电子版学位(毕业)论文及成果评价表至学位办公室,由学位办公室上传至教育部“学位(毕业)论文网上评议开放平台”,选聘3位同行专家评阅学位(毕业)论文,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选聘5位同行专家评阅学位论文。

  (二)评审意见的处理

  1.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均为“同意答辩”,申请人可申请学位(毕业)论文答辩。

  2.1位及以上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为“适当修改”、其余专家的评审结果为“同意答辩”,申请人应对专家质询的问题写出具体的书面回复意见,经导师审核通过后,方可申请学位(毕业)论文答辩。

  3.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申请人应按专家意见对学位(毕业)论文进行为期不少于1个月的修改,并对专家质询的问题写出具体的书面回复意见,经导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由学位办公室增聘2位专家对修改后的学位(毕业)论文进行评审:

  (1) 1位及以上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为“重大修改”,其余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为“同意答辩”或“适当修改”;

  (2) 1位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为“不同意答辩”。

  若申请人及其导师对评审专家的修改建议存在不同意见,可进行书面申诉1次,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由学位办公室增聘2位专家对原学位(毕业)论文进行评审。

  4.增聘的2位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处理办法:

  (1)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均为“同意答辩”或“适当修改”:申请人可申请学位(毕业)论文答辩;

  (2)1位及以上增聘的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为“重大修改”或“不同意答辩”,本次学位申请无效,申请人有且仅有1次修改学位(毕业)论文、6个月后至1年内重新申请学位(毕业)论文评审的机会。

  5.2位及以上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为“不同意答辩”,本次学位申请无效。申请人有且仅有1次修改学位(毕业)论文、6个月后至1年内重新申请学位(毕业)论文评审的机会。

  第八条 博士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一) 博士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同行专家组成。博士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相同学科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者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应当是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或博士生导师,仍在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对本学科前沿和发展动态比较了解,其中至少应有1名外单位专家。博士生导师应达到答辩委员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不少于7名,至少有2名本校及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导师不能担任委员。

  (二) 博士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博士学位申请人所在院(系)和博士生导师共同协商提名,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核。导师可以担任本人指导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会委员(学位论文送审结果含“重大修改”或“不同意答辩”者、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者除外),但不能担任主席。

  (三) 博士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记录员1~2名。秘书应为学校在职教师或全职博士后,熟悉工作职责及答辩程序,协助主席处理答辩环节的各项事务,包括论文答辩材料的寄送、答辩过程中的材料传递、答辩委员会决议起草、答辩会会务和接待工作、学位档案材料整理等。

  (四) 博士学位论文送审结果凡出现“重大修改”或“不同意答辩”,学位论文答辩须由院(系)组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外校相同学科博士生导师担任,至少有1位分会委员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且导师不能担任该生的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九条 申请博士学位(毕业)论文答辩的程序和时间要求

  (一)预答辩通过后,申请人按预答辩专家意见完善学位(毕业)论文。如未获通过,申请人应按预答辩会专家意见进行修改或重做学位

  (毕业)论文后,并经导师同意后,重新申请预答辩。(二)申请人将培养计划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学位(毕业)论文送审相关材料提交所在院(系),由院(系)审查是否已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学位(毕业)论文送审相关材料是否符合规范。院(系)审核通过后,由学位办公室选聘专家对学位(毕业)论文进行评审。院(系)将审核通过者的培养计划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报研究生院培养部门复审。

  (三) 评阅结果全部返回且符合申请答辩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学位(毕业)论文答辩材料,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前到所在院(系)办理答辩手续,领取答辩材料。

  (四) 按照《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基本程序》举行答辩会。

  第十条 答辩经费

  答辩经费包括学位(毕业)论文评阅费、答辩委员和工作人员的酬金等。学位(毕业)论文答辩费开支标准按当年规定执行。答辩经费一般从导师经费中支出。

  第十一条 学位审核分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授予学位的决议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时间以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学位工作,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投票的方式。出席会议人员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的一半视为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研究生院承担,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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