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的学籍管理,促进工商管理硕士(MBA)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MBA学员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MBA学员和在职培养MBA学员。

  第二章 资质的取得

  第三条符合报名条件的学员通过网上报名和现场确实之后,参加每年十月或每年元月举行的联考MBA统一考试,达到规定的录取分数线。面试通过,经国务院学位办审核批准后,即取得攻读MBA的资质。

  第四条湖北大学MBA教育中心向学员颁发录取通知书。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新生入学时须持《湖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书面向MBA教育中心及研究生院请假,假期最多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期满逾2周以上不报到者,视为自动退学,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德,智,体诸方面的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校医院认定,可在短期内治愈者,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第八条凡保留入学资格新生,不享受在读工商管理硕士(MBA)待遇,并应于下一届新生入学报到前2个月提出入学申请,提供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送研究生院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对复查不合格或未按期办理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因工作需要,暂不能入学,经本人申请,原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MBA教育中心审核,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十条 工商管理硕士(MBA)每学期应按学校所规定的时间,持学生证到MBA教育中心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提前请假。未经请假逾期2周以上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MBA教育中心应于注册截止后3日内,向研究生院报送注册情况。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二条 工商管理硕士(MBA)上课时要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遵守考试纪律。上课时必须关闭手机和小灵通等移动通讯工具,不允许在教室内抽烟,以免影响教学。

  第十三条 工商管理硕士(MBA)上课实行考勤制度,每次上课前必须签到,由他人代签无效,在签到中弄虚作假者将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MBA教育中心将严格记录工商管理硕士(MBA)的上课出勤情况,凡每门课程缺课(含准假在内)累计1/3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第十五条 工商管理硕士(MBA)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以及逾假而未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课论处。

  第十六条 工商管理硕士(MBA)因故请假,一周以内,经班主任和导师同意报MBA教育中心批准;一周以上者,经班主任和导师同意,MBA教育中心审核,报送研究生院批准。请假一次最长不超过两周,一学期累计不超过四周。请假期满,到MBA教育中心并报研究生院销假,因特殊情况需续假,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七条工商管理硕士(MBA)考勤由各MBA教育中心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每学期公布1次考勤结果,并通告班主任和相关导师,期末应将各班级的考勤情况,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八条 对旷课的工商管理硕士(MBA)应责令其检讨,每学期旷课在1周以内者,由班主任和导师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每学期旷课1周以上者(包括累计数),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劝其退学。一学期内请假超过该学期一半时间者劝其休学,不听者勒令其退学。

  第十九条工商管理硕士(MBA)必须按照《湖北大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MBA)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得无故缺考。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由本人申请缓考,任课老师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批备案。考试舞弊,一经发现,按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MBA学员必须按照《湖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培养计划》的要求,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完成各项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相关案例分析等任务。

  第二十一条 在读MBA学员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不受理MBA学员请假出国探亲(个别因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除外)。获准者应按期返校,未获准续假而逾期不返,超过1个月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MBA学员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由学校指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导师和MBA教育中心同意,学校医院审核,研究生院审批,准予休学。

  第二十三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超过者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MBA学员因病休学,应回家或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休学期满的MBA学员,应按时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应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复核,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复学。休学近1年复学者,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

  第二十六条 MBA学员在休学期间应遵纪守法。休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直至退学。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MBA学员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和改换指导教师。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学,转专业:

  (一)因校内专业调整;

  (二)在职MBA学员因工作需要;

  (三)学校学科发展需要。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MBA学员转专业,由本人书面申请,班主任和导师及MBA教育中心同意,经接受专业认真考核,证明确有培养基础,提出接收意见,并拟订初步培养计划后,报研究生院审批。未经批准,擅自转专业而影响毕业等,其责任由本人和有关人员承担。

  (二)转学由班主任、导师及MBA教育中心提出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接受单位同意,省教育厅批准;跨省转学者须由两地高教管理部门审批。

  (三)已经得到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要求转入我校学习的MBA学员,须先取得MBA教育中心批准同意,并通过该专业导师考核,研究生院审核,主管校长审批后,报送湖北省教育厅批准。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九条 MBA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休学期满超过一个月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精神病,癫痫病以及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四)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或开展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示出科研能力差者。

  (六)本人自行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三十条 MBA学员退学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和超过一年,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而退学者,不发给结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三十一条MBA学员退学的善后问题按国家规定办理:

  在职MBA学员退学后回原单位。如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而退学者,根据其未完成的学习时间,按比例退还学费。

  第八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定期对MBA学员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MBA学员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励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三十三条 对犯有错误的MBA学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MBA学员,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三十四条 MBA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酗酒滋事,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五)考试作弊或偷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恶劣者;

  (六)经查实属徇私舞弊考取工商管理硕士(MBA)者;

  (七)违反学校其他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三十五条 对犯错误的MBA学员,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得当,允许本人申辩。

  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15日内提出申诉,学校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请求后的15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对坚持错误,无理取闹者,加重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MBA学员做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其中有特殊情况,按湖北省教育厅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MBA学员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后回原单位。对勒令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MBA学员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三十九条 被取消学籍,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学制与学习模式

  第四十条 MBA的学制分全日制学习和非全日制学习。学习年限一般是2—4年。

  第四十一条 MBA的学习模式有①全日制授课,②利用周一至五晚上及双休日授课,③每年集中五次左右,每次集中15天左右时间授课。MBA中心尊重多数学员与异地学员的意见,安排具体的学习模式。

  第四十二条 MBA学员提前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符合学校提前答辩的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MBA教育中心同意,可申请提前进行论文答辩。论文通过者,经研究生院核查批准,准予提前毕业。

  第四十三条 MBA学员应按照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制完成全部学习任务。如因生病,休学等客观原因未能如期完成学习任务或在科学上有重要的研究问题而需要延长学习年限者,由MBA学员本人提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和MBA教育中审查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四十四条MBA学员提前或延长的学习年限应限定在规定的范围内,否则按肄业处理。延长期须补缴培养费,延长的时间不计学制。

  第十章 毕业和就业

  第四十五条 根据《湖北大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MBA)培养方案》,按照《湖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按照《湖北大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和《湖北大学硕士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程序》,符合条件的,授予硕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MBA学员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德智体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如结业者本人申请补行毕业论文答辩,经导师,和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后,硕士生可在1年内补行答辩一次,答辩通过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答辩费用自理。

  第四十七条 MBA学员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国家统一印制。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制。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学校可以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第四十八条 MBA学员毕业时,学院要组织做好MBA学员的毕业鉴定。鉴定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科研,劳动和健康情况等方面,毕业鉴定必须实事求是。

  第四十九条 毕业MBA学员依据国家有关就业规定,采取学校推荐,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条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MBA教育中心。

  第五十一条本管理规定自2008年1月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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