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MBA课程教学管理规定

  课程学习是MBA学员获取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的主要途径之一,是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为规范MBA课程教学管理,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MBA课程教学管理实行课程团队首席教师负责制,MBA课程首席教师在MBA教育中心指导下进行教学管理。本规定适用于MBA学位研究生的课程教学管理。

  第一章 课程设置及教学安排

  第一条MBA学员课程由MBA教育中心负责管理。MBA学员课程针对职业背景设置,应符合其管理专业领域用人单位人才培养的需求。教学内容应具有实用性、综合性和宽广性,反映本职业领域科学技术、知识技能和管理理念的前沿。

  第二条MBA教育中心按照学期的课程表发送教学任务书,任课教师须按MBA教育中心的要求制定教学大纲、安排教学计划并按时完成教学任务。课程教学大纲应包含以下内容:

  课程编号、中英文课程名称、学时数、学分数、预修课程、考核方式、开课单位、授课对象、教材与参考书目、内容简介等。

  第三条根据全国MBA教指委规定:MBA学员必须修完45个学分(其中核心课程33个学分,选修课程12个学分)并通过论文答辩方可授予学位。MBA课程学习实施学分制

  第二章 课程教学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MBA中心对每学期的课程教学必须预先做好准备工作,根据MBA学员的培养方案确定课程教学计划,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在开学前一周把课程表发至MBA学员和任课教师。

  第五条MBA中心选派有丰富实践、教学经验的教师授课。专业课程必须由具备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师讲授。需在校外聘请任课教师的,由相关培养单位出具拟聘教师的业务情况证明和书面申请,报MBA中心处审批备案。

  第六条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规定的学时数,根据教学大纲和MBA学员的职业背景选择适用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为体现MBA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点,教师必须结合MBA学员的生产或管理实践需求多开展案例教学。

  第七条任课教师依据课程表按时授课,不得随意调课和聘请他人代课。(因故必须调课者应到MBA教育中心办理调课手续,并提前通知MBA学员。)

  第八条严格要求课堂纪律,并对MBA学员实行考勤制度,任课教师每次课必须点名。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课程学习是MBA学员获取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的主要途径之一,是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为规范MBA课程教学管理,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MBA学位研究生的课程教学管理。

  第一章 课程设置及教学安排

  第一条MBA学员课程由MBA教育中心负责管理。MBA学员课程针对职业背景设置,应符合其管理专业领域用人单位人才培养的需求。教学内容应具有实用性、综合性和宽广性,反映本职业领域科学技术、知识技能和管理理念的前沿。

  第二条MBA教育中心按照学期的课程表发送教学任务书,任课教师须按MBA教育中心的要求制定教学大纲、安排教学计划并按时完成教学任务。课程教学大纲应包含以下内容:

  课程编号、中英文课程名称、学时数、学分数、预修课程、考核方式、开课单位、授课对象、教材与参考书目、内容简介等。

  第三条根据全国MBA教指委规定:MBA学员必须修完45个学分(其中核心课程33个学分,选修课程12个学分)并通过论文答辩方可授予学位。MBA课程学习实施学分制

  第二章 课程教学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MBA中心对每学期的课程教学必须预先做好准备工作,根据MBA学员的培养方案确定课程教学计划,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在开学前一周把课程表发至MBA学员和任课教师。

  第五条MBA中心选派有丰富实践、教学经验的教师授课。专业课程必须由具备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师讲授。需在校外聘请任课教师的,由相关培养单位出具拟聘教师的业务情况证明和书面申请,报MBA中心处审批备案。

  第六条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规定的学时数,根据教学大纲和MBA学员的职业背景选择适用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为体现MBA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点,教师必须结合MBA学员的生产或管理实践需求多开展案例教学。

  第七条任课教师依据课程表按时授课,不得随意调课和聘请他人代课。(因故必须调课者应到MBA教育中心办理调课手续,并提前通知MBA学员。)

  第八条严格要求课堂纪律,并对MBA学员实行考勤制度,任课教师每次课必须点名。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九条MBA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通过与否记分法。学位课和必修课只能选择考试考核。

  第十条考试一般由卷面考试(闭卷或开卷)和大作业(或课程论文、专题报告、案例研究等)等组成,各组成部分的成绩比例按教学大纲规定的比例计分。

  第十一条MBA学员应按个人培养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凡缺课时间超过该门课程规定学时的1/3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不及格者可申请补考一次,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提前申请缓考,并由有关单位出具情况说明。专业课程补考、缓考由MBA教育中心办理相关手续,随同下一年级MBA的课程考试进行。无故不参加考试、考试舞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对累计3门课程第一次考试不及格者,取消其攻读MBA学位资格。

  第十三条任课教师在接受教学任务后,应领取课程教学自查表,课程结束后填写,随同课程考核成绩单等一起交到MBA教育中心。

  第十四条MBA教育中心负责将考试成绩登录在学习成绩一览表上,所有课程完成后给MBA学员出具课程学习成绩单。MBA的课程教学过程形成的原始材料(试题、试卷、成绩单、评估材料)按班级装袋,由MBA教育中心统一保管,保存期为五年(按正常学制毕业时起算)。

  第四章 教学检查

  第十五条MBA学员采取进校不离岗的学习方式,必须加强教学检查工作,以规范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MBA的任课教师应认真备课,上满课时,按学校规定对MBA学员进行纪律要求,同时配合MBA中心做好教学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MBA中心将随机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培养单位进行教学检查或评估。内容包括授课质量、课堂教学、教学管理的规范性、考务工作与档案管理等,检查结果将作为各培养单位年终业绩的重要考核依据。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MBA学员入学前经过正式手续批准,可以跟读。跟读考试成绩合格者,三年内有效。在入学报到后,必须按照本年级、本专业的培养方案重新调整课程。进修期间已修课程在转为学位课时,若遇学分不符,则以本年级培养方案为准;若已修课程在本年级已不开设,或课程内容、名称已变更,则只能转为非学位课。

  第十九条本规定有未尽事宜,以相关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MBA中心负责解释,自2008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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