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理工学院(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严肃校规校纪,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院正常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四川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视其情节,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依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从轻到重依次为下列五个种类: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学生,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被免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本细则中“以上处分”包括该种处分在内。

  第二章 违纪处理

  第四条 学生不得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具体行为者;

  (二)组织和煽动闹事、组织非法集会或游行、扰乱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管理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三)书写、散发、张贴、投递大小字报、反动传单等,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

  (四)组织成立、加入邪教或其他非法组织,从事非法活动或出版非法刊物者;

  (五)损害民族团结、民族尊严者。

  第五条 违反外事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有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侵占等行为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引诱、胁迫他人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窝赃、销赃者,与作案者处分相同;

  (五)明知赃物而购买或转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为作案者提供情况、工具或其它条件者,与作案者处分相同;

  (七)结伙作案的为首者或骨干,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上述行为造成国家、集体、他人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已有,拒不交出或退还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有赌博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提供赌具或场所者,组织、邀约他人进行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聚众赌博、屡次参与赌博或与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有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殴打他人,尚未致伤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殴打他人,致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殴打他人,致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殴打他人,致重伤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策划、邀约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聚众斗殴的组织者或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为打架提供器械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殴斗事件平息后,报复他人或再次滋事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以上行为人均要依法赔偿损失及受害者医疗费和其他费用。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刑事处罚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劳动教养、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因情节轻微,司法机关免予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伪造、冒领、冒用、转借、出租学生证、图书证、公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学校的各项荣誉、奖金或资助,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转借、出租各种证件产生的后果由行为人负责;

  (四)为达到个人目的,有私刻、伪造印章,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效证件、证明文件等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信函,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传看、传阅、出租、制作淫秽书画、录像、光碟或其它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调戏、侮辱妇女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卖淫、嫖娼行为人及组织、介绍卖淫、嫖娼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在学生寝室留宿异性、在异性寝室留宿或与异性发生非婚性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异性学生在教室、图书馆、实验室、运动场等公共场所交往时有不文明行为者,视情节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制度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污损或损坏校园建筑物、设置物、教学设备设施及公共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毁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或设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单位财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用电、用火规定,过失引起火灾者,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污损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或偷窃图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上述各条造成的经济损失,行为人均应按相关规定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对利用计算机技术违纪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技术偷窃财物及有价值数据、破坏学校或他人的计算机文件者,按本细则有关盗窃或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规定办理;

  (二)登录非法网站或将带有政治性、欺诈性、违反社会公德的有害信息在计算机系统或网络中传播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泄露学校科技成果及技术机密,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科技成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吸毒、贩毒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经商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诽谤、诬陷他人或对他人进行名誉攻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禁火区燃放鞭炮、燃烧物件、哄闹等行为以及用其他方式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组织、参与校外活动者,后果由行为人负责,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考试违纪、考试作弊、无故旷课、剽窃、抄袭他人成果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考试违纪和作弊按《四川理工学院关于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二)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缺习或离校以无故旷课论处。对无故旷课的学生,根据不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至纪律处分。

  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给予纪律处分:

  1.旷课累计达到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累计达到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累计达到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累计达到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学时的具体计算以《四川理工学院研究生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四川理工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之规定为依据;

  学生在校期间因旷课多次受到纪律处分者,按第三十条之规定处理。

  (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加重、从重、从轻、免除与解除

  第三十条 曾受过处理或处分后再次违纪者;一次违纪同时应受两种以上处分者,则相应加重处分等级。在校期间受过二次处分并再次违纪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拒绝与调查人员合作者;

  (二)对揭发人、检举人、证人、执行公务的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三)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四)伙同校外人员违纪者;

  (五)团体违纪中的为首者。

  第三十二条 违纪后到有关部门主动认错者,可从轻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有检举、揭发他人和主动挽回损失等重大立功表现者,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与解除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签署考察意见后送学生处审核,报学院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

  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应给予延后解除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在校生留校察看期满,学校未作出延后解除的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时转为校外察看;在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学校考察确认后可解除其留校察看。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与处分材料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处分的一般程序

  (一)对学生的处分要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二)本、专科学生违纪,由教务处负责对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分建议报学院审批处理;其余违纪行为由保卫部(处)负责调查取证并提出处分建议,由学生处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报学院审批处理。

  研究生违纪,由研究生处负责对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分建议报学院审批处理;其余违纪行为由保卫部(处)负责调查取证并提出处分建议,由研究生处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报学院审批处理。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三)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对违纪学生进行耐心教育,严肃批评,将处分事由、依据和结论告知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作好笔录,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学生或其代理人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在听取学生本人陈述和申辩后,根据笔录整理成书面报告,并附笔录原件,送学生处或教务处、研究生处。发现事实和定性确有偏差的,学生处或教务处、研究生处须责成有关部门复查和补证或重新取证。

  处分决定书下达前,学生处或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制作《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在《四川理工学院学生处分登记表》上签署对处分结论的意见。允许学生本人保留不同意见,但学生本人意见(包括拒绝签字)不作为处分能否生效的条件。

  (四)处分决定生效后,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将处分文件送交学生本人签收。拒绝签收(非人为因素的特殊情况除外)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记录在案,并在四川理工学院院报或以其它形式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视为有效送达。

  (五)处分决定由学生处或教务处、研究生处视情况及时在全院、系或班级范围内公布,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书面通知学生家长。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的公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处分决定一经送交,受处分人的一切行为即与学校无关。

  (七)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考察。

  (八)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学校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不申诉。学生申诉的处理按照《四川理工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九)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决议有异议的学生,在接到决议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处分的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仅适用于警告处分和严重警告处分。

  对情节较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的学生违纪行为,可适用简易程序,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取证、提出建议处分种类与处理善后事宜,由学生处或教务处、研究生处报学院审批处理。

  第三十七条 处分材料的管理

  (一)处分备案材料:

  ⒈ 学校已生效的处分决定书和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各一式二份;

  ⒉ 学生所在系和有关部门关于学生所犯错误的各类证据材料、受处分学生的检查材料;

  ⒊ 学生本人签字和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四川理工学院学生处分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处分决定书、《四川理工学院学生处分登记表》、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各一份装入学生档案,一份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其余相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三)学生处和教务处或研究生处负责将处分学生的档案材料整理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其他违纪行为的处分,根据违纪情节、性质和不良后果的程度,参照相近或相似条款处理。

  第三十九条 预科生和各类成人教育学生的违纪处理参照本细则办理。具体处分由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取证、建议处分种类与处理善后事宜,报学院批准处理。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四川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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