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考古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研究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研究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有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研究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情节轻微,未受处罚,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 对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研究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行为的研究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十条 对提供伪证、伪造证据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研究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研究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对损坏校园公共设施的研究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蓄意破坏校园公共设施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酗酒情节严重且不听劝告的研究生,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对无故不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的研究生,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考试作弊的研究生(含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以及其他可以认定的作弊行为),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研究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研究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经劝阻或制止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研究生,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一人有违反本规定二种以上行为的分别裁决,在较重一种的处分上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条 违纪研究生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由学院负责察看。在察看期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先进事迹或立功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者又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延后解除留校察看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临近毕业的察看期限,视具体情况确定,但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受警告、严重警告的,取消其当学年评奖评优资格;受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取消其在学期间评奖评优资格。

  研究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其研究生普通奖学金依据《吉林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试行办法》处理。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二条 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档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处分违纪研究生一般应提供的材料:

  能够认定违纪事实的证明材料和证据、陈述及申辩材料、学院意见等。

  第二十四条 处分违纪研究生的批准权限如下: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由研究生院讨论批准;

  (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研究生院提出,校长会议研究决定,送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研究生作出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七条 对在本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来华留学研究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校研院字〔2002〕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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