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导师是指在学校相关学科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教师。建设品德高尚、学养深厚、守正创新的导师队伍是保障和提高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关键。

  第三条导师聘任岗位分为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2类。凡取得博士生导师资格者,同时获得硕士生导师资格。

  第四条导师必须符合导师遴选条件,履行导师职责,受聘导师须接受所在学院对导师招生条件的年度审核。

  第二章导师职责

  第五条导师应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师德高尚,热爱研究生教育工作,遵守国家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熟悉研究生培养目标和培养过程,有充足的时间、科研经费和精力指导研究生。首次确认资格的导师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岗前培训活动。

  第六条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培养教育、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

  第七条负责根据学科培养方案并结合研究生的个人情况制定培养计划,为研究生开设专业课程或专业基础课程,定期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及培养计划的实施情况,定期组织听取研究生学习和科研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负责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导师应关心研究生生活并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及日常管理工作,了解研究生各方面的表现,及时与学院、学校进行沟通。教育研究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团结、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和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生活作风。

  第九条导师应加强研究生课程学习的指导。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指导研究生的选课和课程学习,帮助研究生建立良好的学习方法及正确处理课程学习与科学研究的关系。课程学习阶段,研究生原则上可不进实验室或导师工作室从事课题或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条导师应加强研究生实践能力和实训能力的培养和提高。重视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学术活动、中期考核、开题报告及专题实训等有关培养环节,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学术研究和工程实践能力。对中期考核不合格或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应及时向学院(部、中心)和研究生院反映具体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导师应鼓励和引导研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支持研究生参加科学研究、国内外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积极为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尊重研究生申请专利、发表学术论文等成果署名的权利。导师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负有了解和监督的责任。

  第十一条负责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和本学科的发展情况,指导研究生确立研究课题,审查选题报告,制订检查相关研究工作计划,负责论文的具体指导工作。处理好完成课题任务与研究生全面培养之间的关系,加强对研究生独立从事科研工作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二条导师应认真指导、定期检查研究生学位论文进展情况。负责审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并配合所在院(部、中心)负责组织好学位论文答辩的相关工作,积极做好各级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的推荐工作。

  第十三条导师应积极做好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工作。教育研究生处理好理想、事业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服从国家需要,为国家和社会发展奉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第十四条导师应严格管理研究生论文开题经费,培养研究生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杜绝不合理的开支。

  第十五条导师应为研究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研究和生活环境,应根据研究生参与科研活动的表现和取得的学术成果情况为研究生提供适当的生活补贴。

  第十六条导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无任何学术不端行为;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导师应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第三章导师招生条件审核

  第十七条除新增导师外,其他具备招生资格且计划在下年度招收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导师(含校外兼职导师)均应参加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年度招生条件审核。招生资格审核注重对导师学术水平、培养能力和培养质量的审核,通过者方可在下年度招收研究生,以逐步形成导师岗位条件优先、能上能下、动态调整的激励与淘汰机制。

  第十八条学校对导师招生资格实行校院两级审核,坚持标准,确保质量。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本学科特点,参照《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第二章有关遴选导师资格的基本条件(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科研成果等)并结合学校下达的研究生招生指标自行制定具体审核标准,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执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导师,可申请免于相关年度招生资格条件审核:

  (一)学校新引进的国家有关人才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组部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或青年学者、湖北省有关人才计划入选者等可免于招生条件审核;

  (二)所指导的研究生获得上年度湖北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者或连续两届获得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者可申请免于博士(硕士)招生条件审核;

  (三)承担的国家级科研项目在执行期内可申请免于博士研究生招生条件审核,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类科研项目在执行期内可申请免于硕士研究生招生条件审核。

  第十九条限制招生的审核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导师,将暂停其下年度招生研究生资格,情形严重的直至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

  (一)遴选为导师后,因个人主观原因连续3年未招收、培养研究生的;

  (二)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或严重违反研究生教育规章制度的;

  (三)指导的研究生存在舞弊、作假(学术不端行为)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连续2届毕业生存在因培养质量不合格(学位论文匿名评审或论文复制率检测未通过等)而推迟毕业等现象的;

  (四)所指导的毕业研究生在上年度国家、省级、校级学位论文质量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论文(抽检按《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办法(校研〔2017〕5号)》执行;

  (五)因导师疏于管理造成研究生发生重大事故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导师者。

  第二十条研究生导师招生条件的审核程序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审核,填写《武汉工程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条件审核一览表》;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审核,填写《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登记表》。各学院集中到科技处、计划财务处核查导师的有关科研项目及经费情况并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者反馈导师本人,审核结果在学院公示3天。学院审核通过者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通过审定的导师列入下年度招生简章,未通过审定的导师在下年度停止招生,若以后重新达到招生条件可恢复招生。

  第二十一条硕士生导师在年满60周岁、博士生导师年满62周岁后(截止当年8月31日)原则上不再招收研究生。承担有本人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学校为第一单位)的超龄导师可申请招收最后一届研究生。其他经学校人事部门认定延长一个聘期退休的人员,满足审核条件的,延长聘期的第一年可招收最后一届研究生。

  第四章导师管理

  第二十二条导师招收研究生实行导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制度,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办法。应优先支持学术水平高、科研项目多、培养质量高的导师招收研究生,但每位导师每届招收博士研究生不得超过2人,招收硕士研究生不得超过5人,同时指导的在读研究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2人(学校单列的奖励计划指标数和指导的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人数不计入总数)。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培养期间一般不得变更导师,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导师的,由研究生或导师提出申请,经学院和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可由相关学院另行安排导师。

  第二十四条指导教师因出国、生病等原因短期内不能指导研究生,可聘请校内副导师协助指导现有研究生。导师因公或因事出差、出国,应在出差、出国前,妥善安排并落实本人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离校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者,应将指导措施报学院备案;离校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者应向学院申请,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离校6个月以上者,应提前1个月到研究生院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正在指导研究生的导师若达到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其指导的研究生可由相关学院另行安排导师,也可由其继续指导至研究生毕业。

  第二十六条在指导研究生期间调离学校的导师,其指导的研究生由相关学院另行安排导师。特殊情况确需继续指导研究生的,由导师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由其继续指导至研究生毕业,且导师在研究生培养方面须接受学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导师只允许在1个一级学科招收博士研究生。

  第二十八条导师可根据研究生培养需要,联合校内外其他导师,共同做好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校聘任的兼职导师,在研究生培养方面须接受学校的管理,并履行学校导师岗位职责。

  第三十条学校定期组织导师经验交流会和岗位培训,支持导师参加学术交流、访学和参与行业企业实践。

  第三十一条对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导师有署名权;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取得的成果,研究生和导师共同拥有知识产权;研究生获得校级及以上学术、学科竞赛奖励的,学校同时对导师进行奖励。

  第三十二条对于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成绩显著的导师,在评定先进教师、先进工作者等各类奖励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对在研究生教育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及获得省、校优秀学位论文作者的指导教师,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并在指导研究生数量上适度倾斜。

  第三十三条对于不能履行指导教师职责,甚至严重违反研究生教育规章制度者,停止其招收研究生资格。被取消导师资格,下一轮遴选时可重新申请。其目前所指导的研究生由学院(部、中心)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培养质量。导师若对被解聘或暂停聘用的决定有异议,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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