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MBA校友会章程(试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MBA校友会”,英文译名“MBA Alumni Association of Capital University of Economic And Business”。校友会会标:MBA教育中心徽标。

  第二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MBA校友会是隶属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友会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MBA校友自愿结成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MBA校友包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历届毕业或肄业以及在校就读的MBA脱产班、在职班、春季班学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与国外大学合作培养的MBA及EMBA学生。

  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之间的联系,团结和合作,为会员加深友谊提供桥梁和纽带,为校友创业发展提供机遇和帮助;承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MBA教育中心“开物成务,兼善天下”的校训,依靠广大校友的影响,热爱母校,宣传母校、为母校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MBA校友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兄弟院校以及企业之间的联系;

  (二)组织会员进行业务培训、座谈、讲座、参观、考察、访问、旅游等各种交流活动;

  (三)促进资源共享,为会员间的经济合作创造条件;

  (四)征集校友对母校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五)接受校友的捐赠和资助;

  (六)负责首都经济贸易大学MBA校友网站及通讯录的建设和维护。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MBA校友会的会员,必须是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MBA校友,并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首都经济贸易大学MBA校友会章程;

  (二)有加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MBA校友会的意愿。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口头申请;

  (二)经首都经济贸易大学MBA校友会秘书处审查通过。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首都经济贸易大学MBA校友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首都经济贸易大学MBA校友会组织的所有活动;

  (三)对首都经济贸易大学MBA校友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同学会的决议,维护本同学会的合法权益;

  (二)关心校友会工作,承担校友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关心母校的建设与发展,促进母校与国内外院校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四)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MBA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校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其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二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MBA校友会理事成员,应根据已毕业或肄业的各年级MBA总人数按比例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校友会名誉会长和顾问的聘任;

  (六)决定校友会组织机构的设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校友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九)制定并监督执行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MBA校友会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为10-15人,作为校友会组织机构的主要管理成员,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规定的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管理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八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MBA校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管理委员会推举并经理事会通过。

  第十九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MBA校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热心本同学会的各项工作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MBA校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每届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一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MBA校友会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MBA校友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管理委员会;

  (二)检查和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三)提名校友会副会长和秘书长人选,报请理事会通过;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会长缺席时,由会长指定常务副会长代行职权。

  第二十三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MBA校友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校友会组织机构开展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调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MBA校友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母校资助;

  (四)政府或其他团体、机构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MBA校友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MBA校友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MBA校友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八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MBA校友会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第七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九条 校友会的终止或解散,须由理事会提出意见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首都经济贸易大学MBA校友会理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修订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第三届MBA校友会组织机构

  顾问委员会(排名不分先后)

  柯文进、王稼琼、王文举、戚聿东、柳学信、 徐炜、许留祥

  理事会(排名不分先后)

  王磊、盖建飞、和红卫、张力升、王华、陈雪峰、任俊涛、刘林芝、于永、朱蔚兰、宋铁团、阎杰涛、李春铖、张景彬、杜佳、许晴、孙雪峰、金成灿、黄成博、王雪、张玉龙、慈兢、徐娅、梁勇、王明坤、邴春光、朱晓冬、李坤、林驰、 仲洋、高爱娟、段光宇、丁琦、申仲亭、薛成成、陈雅洁、杨丹梅、闫学彬、付博、罗金柱、许同丰、杨荣星

  管理委员会(排名不分先后)

  和红卫、陈雪峰、刘林芝、宋铁团、闫杰涛、李春铖、张景彬、朱蔚兰、徐娅、邴春光、段光宇、薛成成、付博、罗金柱、杨荣星

  校友会

  名誉会长:徐炜

  会 长:刘林芝

  常务副会长:邴春光

  副 会长:和红卫、陈雪峰、宋铁团、闫杰涛、李春铖、张景彬、徐娅、段光宇、薛成成、付博、罗金柱、杨荣星

  秘书长:朱蔚兰

  秘书处:当年联合会成员

  秘书处职责:负责校友会的日常行政管理及财务管理工作;组织校友会的各种酒会、推介会和新闻发布会;联络并整合MBA校友资源,负责与校内各届MBA、各团体组织以及与其他院校相关组织的交流和联络;负责组织校友会的各类文体娱乐和学术交流活动。制定校友会发展规划;各项活动的策划;加强校友会与企业界的联系和合作,负责校友会成员的就业和创业指导。负责校友会的各种宣传工作;负责校友会网站建设及维护,做好校友通讯录的整理及更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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