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教研〔2015〕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与管理,建立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导向、培养实践能力为重点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地是指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研究活动所提供的具有一定承载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校外场所,主要为具有独立法人代表的企事业单位或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基地设立与建设

  第三条基地设立条件:

  (一)在区域或行业内具有代表性,其主要业务能满足相关类别或领域研究生完成专业实践或学位论文研究的要求,能够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活动提供相关合作项目、研发课题或成果转化与推广条件。

  (二)具备一定的承载规模,能同时接收至少10名研究生参加实践研究,且实践时间不少于半年。

  (三)具备相关设施与场所,能满足研究生生活、学习、实践研究所需的基本条件;具有劳动保护、卫生安全保障,确保研究生实践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四)具有足够数量素质高、责任心强且符合研究生基地导师基本条件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基地运行管理办法、研究生专业实践与安全管理办法、基地导师选聘与考核管理办法等,能够长期稳定、规范、有效运作,保障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环节培养质量。

  第四条基地设立程序:

  (一)提交论证报告。由相关学院根据实际需要,联合现有合作单位向研究生院提交论证报告。论证报告的内容包括合作单位的行业性质、基本条件、适用专业领域等。

  (二)实地考察。由研究生院会同基地管理中心、相关学院,组织人员到拟设基地的合作单位进行考察和磋商,由相关学院填写《湖南农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申报表》(见附件1)。

  (三)签订协议。由研究生院会同相关学院根据实地考察和磋商结果拟定合作协议,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签订《湖南农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共建协议书》(见附件2,协议书一式三份,所设基地的学院、基地依托单位、研究生院各执一份)。并授予基地“湖南农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牌匾。

  第五条基地合作协议有效期一般为3-5年,协议到期后,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和合作成效,可续签协议;未续签协议的基地自动终止合作并取消基地资格。

  第六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建设的综合示范基地、特色产业基地、专家服务站、双百科技富民工程基地、研究生创新基地、本科教育实习基地、农业部(湖南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岗位科学家(岗位专家、试验站站长)负责的产业体系试验站、省(市)级科技特派员所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等其他基地,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可由学院填写《湖南农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认定表》,报研究生院审核后直接认定。

  第三章基地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基地由学院与合作单位双方共同管理。学院是基地建设和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研究生院负责基地的设立、撤销与宏观管理,基地管理中心负责对基地进行宏观指导。

  第八条基地须成立基地工作小组,负责协调双方的合作事宜,制定并完善基地运行管理制度,维护基地日常运行,落实专业实践计划、安排指导教师、进行专业实践考核等工作。基地工作小组组长由相关学院负责人兼任,副组长由基地依托单位指派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基地工作小组应明确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第九条基地须根据实际情况组建导师团队。导师团队由基地的校方主要负责人牵头组建,导师可以来自不同的专业领域,每个专业领域至少包含一名校内导师和一名基地合作导师工作。

  (一)校内导师由学院选派,除选派研究生导师外,还需选派青年教师参与导师团队,协助做好专业实践研究生的日常管理。

  (二)基地合作导师由基地依托单位和学院推荐、学校聘任。并开展必要的培训。基地合作导师可担任实践教学的任课教师,并对研究生的实践环节以及学位论文的选题、研究等工作进行指导;基地工作小组每年对合作导师进行年度考核,并可按工作量核发酬金。

  (三)基地实行校内外双导师负责制。校内导师与基地合作导师应密切配合与合作,经常就基地研究生的培养、科研活动等事项进行交流,共同提高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十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应签署《湖南农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安全责任书》(附件4),按照协议商定的时间进入基地,开展研究直至课题完成。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基地期间须遵守基地的相关管理规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制度,遵守研究生守则和学籍管理规定,服从学校及基地的教育、培养管理。

  第十一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基地开展课题研究期间,其科研课题涉及基地技术秘密的,应与基地签订保密协议;在基地完成的依托单位的科研课题,其相关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可归依托单位所有,如发表与研究成果相关的论文,必须由基地导师和基地同意后方可发表;在基地完成的合作科研课题,其相关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为双方共同所有,署名和排名由双方导师协商确定。

  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根据在基地开展的课题研究内容及成果撰写学位论文,并按学校有关研究生培养规定进行学位论文送审、答辩和参加抽检。涉及保密范围的内容,应对相关内容作相应的处理,并进行保密答辩。

  第十二条学校和学院应与基地依托单位建立定期交流制度,签约期内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交流基地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探索创新工作方式。

  第十三条研究生院每年对基地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一)考核时间。每年12月由研究生院会同学院(部)组织专家对各基地进行评估与考核。

  (二)考核方式。采取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三)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地的组织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和条件保障建设、专业实践的管理、专业实践效果等方面。

  (四)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基地建设经费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指标分配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基地,需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基地,下年度不得作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基地。

  第十四条基地的基本建设由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统一 考虑。研究生院设立基地专项运行经费,用于支付基地导师酬金和研究生实践期间的保险费用、学术交流、优秀实践成果等项目的评选表彰等。

  第十五条学校鼓励合作单位在基地设立专项基金或进行适当投资,推进基地的建设与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合作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向学校派出的相关管理人员和研究生提供适当生活补贴。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学院应根据专业学位和领域特点,本着“按需设立、责权明晰、注重实效、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动态管理”原则,建立一定数量的基地,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基地建设与管理制度。各学院是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的责任单位,各专业领域是基地和研究生实践的组织实施与考核的主体单位。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研究生院负责答复。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农业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研究管理办法》(湘农大〔20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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