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规范和加强硕士研究生教育过程管理,建立健全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监控体系,提高硕士研究生教育管理水平和培养质量,特成立硕士研究生教育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委员会由研究生院协调组织,对硕士研究生教学、培养、学位授予等环节履行监督检查、评价指导、信息反馈及咨询建议等职责。

第二章机构组成

第三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委员八名,共计十一名。

第四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负责协调和处理日常事务,为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业务支持。


第三章组织聘任

第五条督导委员原则上须有正高级职称,以近年退休或即将退休的教师为主。基本条件如下:

(一)热爱祖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业务能力,善于学习国内外先进教育理念和实践,具有较丰富的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

(三)熟悉和掌握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关于硕士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关注学校硕士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

(四)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身体健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秉公办事,有较为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督导任务。

第六条督导委员由研究生院审核遴选,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正式聘任,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在聘期间,督导委员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出辞聘申请;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督导委员,学校有权解除聘任。出现委员暂缺的情况,由研究生院组织遴选、适时增补。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督导委员以常规检查和随机抽查,个人督导和集体督导等方式,对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各个环节,即课程教学、课程考试、中期考核、开题报告、论文指导、预答辩、匿名评审、正式答辩、论文质量和规范等进行督查,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及时向研究生院反馈培养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和突发事件。

第八条督导委员应积极参加硕士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会议,并按委员会工作计划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督导工作。

第九条督导委员原则上每月工作应不少于30小时(其中课堂教学督导每周不少于4学时),包括日常督导和专项督导,并于督导工作后填写《北京外国语大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记录表》,出具督导意见函。除一般评价外,应重点指出问题,提出具体可行的改进建议,及时地帮助被督导单位改进教学和管理工作。意见函可提交研究生院,也可直接交予任课教师或被督导单位主管硕士研究生教育的负责人,同时交秘书处一份存档备案。

第十条委员会应于每学期初和学期末召开两次工作会议:学期初应按照全面督导、突出重点的原则,参考研究生院的工作计划,制定本学期的委员会工作计划,提出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学期末总结本学期委员会全体委员的督导工作,汇总督导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通报各培养单位整改情况,交流值得推广的经验,并就硕士研究生教育改革及如何进一步做好督导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工作报告。


第五章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督导委员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学风、教风督导

(二)课程教学督导

1、课程管理:主要督查各培养单位的课程开课计划的实际执行情况,教师是否按时上课,是否存在未按教学教务管理规定调课的情况等。

2、教学态度:主要督查任课教师对课堂教学是否认真负责,备课是否充分,授课状态是否良好,行为举止是否为人师表,有无违背师德师风的言行等。

3、教学内容:主要督查各培养单位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是否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是否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内容和要求组织教学,能否理论联系实际、启发硕士研究生的创新意识,课程教材或主要参考书是否优先从国家公布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目录中选用,是否弘扬正确的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

4、教学方法:主要督查任课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是否采取启发式教学方法,调动硕士研究生积极思考,鼓励硕士研究生参与教学过程,从参与中更深刻的理解教学内容;是否在课堂上应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等。

5、教学效果:认真听取硕士研究生对本次课或本门课的总体反映,从中了解教师的教学效果。

6、教学秩序:主要督查硕士研究生是否按时上课,出勤率如何,缺课硕士研究生是否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课堂教学过程中有无违纪现象等。

7、课程考核:主要督查课程考核情况,包括考核方式、考场纪律、成绩评定和录入等。

(三)培养环节督导

1、督查各培养单位对硕士研究生培养规章制度的执行是否规范。

2、督查各培养单位的论文开题、中期考核等培养环节是否严格、规范。

(四)学位授予环节督导

1、学术不端行为:督查各培养单位及论文指导教师是否按照《北京外国语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和《北京外国语大学惩处学术不端行为具体办法》的规定对硕士研究生开展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培养单位是否对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严格贯彻学校各项学术规范的要求。

2、学位论文撰写:督查各培养单位及论文指导教师是否按照《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的规定,指导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

3、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督查各培养单位是否按照《北京外国语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学位论文预答辩、评阅和答辩工作。

(五)其它工作内容

1、为学校硕士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创新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决策咨询。

2、督查硕士研究生创新平台建设、课程建设及教材建设。

3、参与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优秀教师和优秀导师评选工作。

4、参与教学事故认定工作。

5、检查教学大纲、课程资料、培养计划、论文开题及答辩材料等有关资料档案是否完整。


第六章督导保障

第十二条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支付督导工作津贴和开展督导工作的日常开支。经费支出明细详见附件。

第十三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开展硕士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校内各培养单位和教师、硕士研究生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干扰督导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各培养单位对委员会提出的督导意见、建议,应予以充分重视。

第十五条培养单位、任课教师等如对督导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督导意见函7日内向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委员会意见将作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硕士研究生教材建设和课程建设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有条件的培养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成立本单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督导组,以监督指导本单位硕士研究生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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