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树立严谨求实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2年11月13日第34号令)、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教研字〔201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向我校申请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统称为学位论文)。

  第二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标准

  下列情形被认定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观点剽窃:未注明出处而使用他人受保护的观点、学术成果构成自己论文核心部分或全部;

  2.数据抄袭:未注明出处而原封不动或基本未改动复制他人研究成果,或改变成果类型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做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

  3.文字抄袭:论文学术不端检测相似度高且所有引用部分超过本人论文字数三分之一的;引用同一篇论文(或同一人的研究成果)字数超过本人学位论文字数的四分之一的;

  (四)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五)伪造注释;

  (六)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受理机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受理机构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部),负责受理学位论文作假投诉。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案件立项调查通知,负责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处理程序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投诉后(不受匿名举报),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对举报事件正式立项调查。确定立项调查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被投诉人所在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抽调相关专家(不少于5人)组成调查小组对投诉进行调查和认定。在启动调查后15个工作日内,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调查情况,对照处理办法,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对处理程序及处理意见等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要将调查结果和拟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做出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要将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涉及师生纪律处分的,报有关部门研究,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审定。

  (三)处理决定送达被投诉本人后,被投诉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师或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依旧执行。

  (四)所有相关参与人员有责任对调查资料进行保密,以保证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处理决定依据学校要求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调查认为举报内容不构成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或证据不足的,应及时告知被举报人和所在单位。调查认为举报属恶意诬告,且已对被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造成严重影响后果的,将追究举报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一)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他人成果、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伪造注释和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核实后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若为我校在读学生,学校还可以同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学生为在职人员,还可以同时开除学籍并通报所在单位;若为我校教职工,视情况学校还可以同时给予降级处分或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二)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人员,若为我校在读学生,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学生为在职人员,可以开除学籍并通报所在单位;若为我校教职工,视情况学校可以给予降级处分或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三)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导师履职不到位,导致出现其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情形的,视情形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或者取消指导教师资格,情节严重的,视情况学校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聘任合同。

  (四)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可对该学院(部)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学院(部)负责人相应的处分。学院(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院(部)负责人进行问责。

  (五)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下之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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