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位授予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分别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一般由25人组成,任期4年。校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秘书长1人,下设校学位办公室。校学位委员会闭会期间有关学位工作的重要事项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商定。  

校学位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或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担任;副主席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研究生院院长(或常务副院长)担任;委员由负责学位教育与管理的副校长或副书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托学院的主要负责人、校内教授和专家组成,一般应是博士生指导教师;秘书长由研究生院主管学位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校学位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由研究生院会同有关单位提名,经校长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以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或相关的一组二级学科为基础,以学科依托的学院为主成立分委员会,不具备独立成立分委员会的学院推选委员参加相关的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由9至15人组成,任期4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秘书1人。分委员会闭会期间有关学位工作的重要事项由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商定。

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委员会委员兼任,委员由负责学位教育与管理的学院领导、教授和专家组成,一般应具有教授职称,半数以上为博士生指导教师。原则上1人不得同时为两个分委员会委员。分委员会秘书由研究生教学秘书兼任。分委员会人选由依托学院会同相关部门提名,由校学位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五条  分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合并由依托学院提出申请,研究生院审议,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在一届任期内,可根据情况对校学位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组成进行调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员应进行调整:

1、已办理退休手续;

2、连续出国时间一年以上;

3、由于工作变动,已不符合两级委员会的组成原则;

4、无力履行委员职责。

校学位办公室每年年终提出调整建议,校学位委员会主席审核,报校长批准;分委员会的调整由校学位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六条  校学位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做出授予和撤销博士学位的决定;

2、做出授予和撤销硕士学位的决定;

3、听取学士学位授予情况,做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4、审核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5、评审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6、做出建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议;

7、开展学位授予质量的研究与评估工作;

8、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  分委员会在校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学科专业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

1、对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2、审核博士、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培养方案;

3、确定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

4、审批硕士(同等学力除外)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5、审核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6、做出建议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议;

7、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做出建议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8、做出建议授予和撤销硕士学位的决议;

9、做出建议授予和撤销博士学位的决议;

10、推荐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名单;

11、完成校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  校学位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处理学位审核与授予、学位授予质量评估有关的日常工作;

2、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有关的日常工作;

3、负责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有关的日常工作;

4、受理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5、完成校学位委员会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校学位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审核学位,主席可提议召开会议处理学位审核和授予中的重大事项。在审核学位及做出有关决议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不能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出席委员达到全体委员的2/3(含2/3)以上会议有效,且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1/2(不含1/2)为通过,同意票不足全体委员1/2(含1/2)为不通过。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十条  德育要求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的本科毕业生符合申请学士学位的德育要求。

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违反法律规定,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者;

3、违反学校规定,受记过(含)以上行政处分者。对在校期间受行政记过(含)以上处分的学生,因本人悔改明显、表现特别优秀并受到学院级(含)以上奖励者,符合申请学士学位的德育要求。

第十一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符合德育要求,体育考核合格,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二条  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

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必须完成所申请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试,修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

在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含教学实践环节)中,有补考记录的学分数累计达25学分(含)以上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这里的学分数累计不包括补考成绩在70分(含)以上的课程。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

由本科毕业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学院教务部门对学位申请者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按照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校教务处复核。

对受行政记过处分(含)以上的学生,在其后本人悔改明显且表现特别优秀者,需要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其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分委员会会议

分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审定学士学位。分委员会审定每一位申请者的政治表现、完成教学计划情况等,投票表决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及做出其它附加决议,由校教务处汇总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校教务处受校学位委员会委托负责处理与学士学位审核和授予有关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十六条  授予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经德育考核合格,在校学习期间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修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硕士研究生(简称硕士生)或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  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外国语1门,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4、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试。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2、不得包含本人或他人曾用于申请其它学位使用过的材料;

3、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并具有理论意义或实际意义;

4、能表明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5、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资格审查

经指导教师同意,由分委员会组织对学位申请者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2、研究方向及论文内容是否属于申请学科领域;

3、所学的课程和学分是否符合培养方案的要求;

4、硕士生培养的各个环节是否完成并符合要求;

5、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还应审查填写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1、分委员会负责聘请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或本校批准的硕士生指导教师担任,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

学历硕士学位论文由2名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申请者的指导教师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论文须由3名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其中本校专家至少1名,本校和申请者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1名。申请者的指导教师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2、论文评阅时间必须保证5个工作日以上。

3、评阅人应根据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包括:

(1)论文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并指出哪些内容是论文的新见解;

(2)论文的学术观点是否科学、严谨,写作是否规范;

(3)对论文中具体内容的评价,指出需要修改之处;

(4)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是否同意组织学位论文或毕业论文答辩。

第二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批

学历硕士学位论文和毕业论文答辩的审批由分委员会负责,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审批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

如果全部评阅人“同意组织论文答辩”,则可批准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如果有评阅人“不同意组织论文答辩”,则由分委员会作出是否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的决定以及是否允许申请重新评阅答辩等附加决议;如果分委员会作出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的决定,则分委员会主席(或其代表)应在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时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硕士毕业论文答辩审批

对于学历硕士研究生,若不能批准组织其学位论文答辩,则应审核其是否具有毕业论文答辩的资格。

若全部评阅人“同意组织毕业论文答辩”,则可批准组织毕业论文答辩;若有1名评阅人“不同意组织毕业论文答辩”,则不能组织毕业论文答辩,并取消申请重新评阅答辩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相关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或本校批准的硕士生指导教师组成。学历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5名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应有1名论文评阅人。指导教师本人是否参加答辩委员会由所在分委员会决定。双指导教师中只能有1人参加答辩委员会,指导教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由5名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应有1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中至少有3名是硕士生指导教师,本校专家至少2名、本校和申请者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1名。指导教师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委员。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秘书应由讲师或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教师担任。

第二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1、学位论文答辩由学院组织,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3日由答辩委员会秘书送达非评阅人的答辩委员会委员。

2、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每位委员应预先了解论文内容,做好提问准备。

3、答辩要坚持学术民主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保密答辩除外)。如需申请保密答辩,则应经保密委员会审定后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4、答辩程序

(1)分委员会主席(或代表)宣布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介绍答辩人简况及分委员会对其答辩资格的审查意见;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3)答辩人报告(不少于20分钟);

(4)答辩委员会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

(5)答辩委员会内部会议(宣读指导教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对论文及答辩做出评价,对是否授予学位及答辩的评分等进行表决,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

(6)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申请学位人员在场)。

5、答辩委员会决议

答辩委员会应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票达全体答辩委员会委员2/3以上(不含2/3)方能做出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通过票不足全体委员2/3(含2/3)为不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报分委员会。

在学位论文答辩中,若学历硕士生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则答辩委员需明确指出是否通过毕业论文答辩。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不能申请重新评阅答辩。

对于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但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的学历硕士生,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1/2以上(不含1/2)同意,可做出申请重新评阅答辩的决议;若决议中未指出允许申请重新评阅答辩则为不允许申请重新评阅答辩。对于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参照此条执行。

毕业论文答辩的答辩委员会不能做出申请重新评阅答辩的决议。

答辩秘书要对答辩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书主要包括下述内容:答辩日期、地点、出席委员名单、对论文学术水平的评语、投票表决结果、是否通过硕士学位论文或毕业论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及其它附加决议。

第二十五条  答辩材料整理工作

1、答辩委员会秘书应于答辩后3日内将《硕士学位审批材料》及表决票原件整理好送交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

2、各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整理立卷存档,为分委员会审核学位做好准备。

第二十六条  分委员会会议

1、分委员会从以下几方面全面审核每位学位申请者,投票表决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并做出其它附加决议。

(1)政治思想表现是否符合要求;

(2)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各环节是否合格地完成;

(3)所有申请手续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学位论文是否符合要求,学位论文答辩是否通过;

评审中除查阅材料外,还可向指导教师及有关人员调查,以便充分掌握情况。

2、分委员会审核结束后,填写学院分委员会会议记录,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办公室。

3、如果校学位委员会要求,则分委员会应对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论文按类型和质量排序,将排序在后5%的论文提交校学位委员会重点审查。

第二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校学位委员会根据分委员会的建议,在进一步了解情况、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投票表决是否授予学位并做出其它附加决议。  

 

第五章  博士学位

第二十八条  授予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经德育考核合格,在校学习期间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修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研究生(简称博士生)或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二十九条  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外国语1门,要求有较强听说读写等运用语言的能力,第一外国语不是英语者,第二外国语必须是英语;

4、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与考试;

5、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和发现的,可向校学位委员会提交有关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材料等,经2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经校学位委员会投票表决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三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2、不得包含本人或他人曾用于申请其它学位使用过的材料;

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并具有理论意义或实际意义;

4、能够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5、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

6、必须是系统完整的学术论文。

第三十一条  博士学位资格审查

经指导教师同意,分委员会负责对学位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2、研究方向及论文内容是否属于申请学科领域;

3、培养方案及博士生培养的各环节是否完成并符合要求;

4、发表论文是否符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申请博士学位发表论文的规定》要求;

5、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还应审查填写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表》是否符合要求。

自博士生办理评阅申请手续之日起,一般情况下,申请者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否则本次申请无效,需要申请重新评阅答辩。

第三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1、分委员会负责聘请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不含 “双盲制”匿名评阅人)。评阅人由博士生指导教师、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应是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评阅人中至少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应是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者的指导教师、副指导教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而且应满足如下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须由5名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含匿名评阅专家),其中本校评阅人至少1名,校内和申请者单位以外的评阅人至少3名(同一单位一般只能有1名)。

分委员会委员至少1名参加评阅或答辩。

2、论文常规评阅周期必须保证10个工作日以上,匿名评阅周期必须保证35个工作日以上。

3、评阅人应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包括:

论文的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创造性成果;

论文能否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已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作者的治学态度、科学作风是否严谨,论文写作是否规范;

论文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是否同意组织博士学位论文或博士毕业论文答辩;

为保证论文评阅的公正性,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在论文答辩前不与本人见面,答辩时及答辩以后,由答辩委员会决定评语的哪些内容与本人见面。

4、校学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抽查。

第三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批

1、如果全部评阅人(含“双盲制”匿名评阅人,下同) “同意组织论文答辩”,而且评阅人未对论文指出不足和问题或提出修改意见,则可批准组织论文答辩。

2、如果评阅人“同意组织论文答辩”或者“同意组织论文答辩,但需对论文进行修改”,

并指出“论文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或对论文的修改意见”,则申请者应将修改后的论文及书面回复意见交至所在的分委员会,分委员会指定1-2名与论文相关学科的委员审查论文的修改情况,如符合要求,则可批准组织论文答辨。

3、如果评阅意见出现“不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的情况,则按如下办法处理:

(1)评阅意见仅有1份“不同意组织论文答辩,需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后重新评阅”

根据专家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时间不少于1个月、不多于9个月),并写出书面修改说明。导师对修改后的论文和修改说明认真审阅并签字后,由校学位办公室提交原评阅人进行复评,复评通过方可组织答辩。复评仍不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申请人可对论文进行修改,在6—24个月内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重新评阅答辩。

(2)评阅意见出现1份“不同意组织论文答辩”或有2份“不同意组织论文答辩,需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后重新评阅”

本次申请无效。申请人可对论文进行修改,在6—24个月内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重新评阅答辩。

4、如博士生及其指导导师对评阅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具体程序为:收到评阅书后一周内,博士生提出明确的申诉理由,经导师签署意见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须组织相关专业3人及以上专家组进行审定,专家组审定通过并经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后,博士生方可在不修改论文的情况下,由学位办将论文送交另外专家评阅。

第三十四条  博士毕业论文答辩审批

对于学历博士研究生,若不能批准组织其学位论文答辩,则应审核其是否具有毕业论文答辩的资格。

如果有2/3以上(含2/3)的评阅人“同意组织毕业论文答辩”,则可批准组织毕业论文答辩。如果“同意组织毕业论文答辩”的评阅人少于有2/3(不含2/3),则不能组织毕业论文答辩,并取消申请重新评阅答辩的资格。


第三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1、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委员会由博士生指导教师、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评阅人(不含“双盲制”匿名评阅人)中应有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参加答辩委员会,博士生指导教师占答辩委员会委员的2/3以上(不含2/3),答辩委员会主席须为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者的指导教师、副指导教师不能为答辩委员会委员,而且应满足如下要求:

学历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委员会由5~7名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其中本校博士生指导教师1~2名,其他单位专家至少3名(同一外单位一般只能有1名)。

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委员会由7名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其中本校博士生指导教师1~2名,本校及申请者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4名(同一外单位一般只能有1名),申请者单位专家至多1名。申请者的推荐人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委员。

分委员会委员至少1名参加评阅或答辩。

2、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秘书应由责任心强,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职称的教师担任。秘书由分委员会在征求指导教师意见后聘任。答辩委员会秘书在保证评阅资料保密的前提下,应完成以下职责:

负责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的送审(不含匿名评阅);

综合汇总评阅意见,对评阅人提出的问题、不足及建议不能遗漏和删减;

将学位审批材料报送学院和校学位办公室审批;

记录答辩委员会委员的提问及博士生回答问题的情况;

起草答辩委员会决议,经答辩委员会讨论后整理成文并请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

3、在答辩前5个工作日,答辩委员会秘书将需审批的《博士学位审批材料》(评阅意见应密封)送校学位办公室审批。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按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研究生教学秘书。

第三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1、答辩会由分委员会组织,博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提前由答辩委员会秘书送达非评阅人的答辩委员会委员。

2、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每个委员应预先了解论文内容,做好提问准备。

3、答辩要坚持学术民主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保密答辩除外)。如需申请保密答辩,则应经保密委员会审定后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4、答辩程序

分委员会主席(或代表)宣布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介绍答辩人简况及分委员会对答辩资格审查意见;

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答辩人报告(不少于45分钟);

答辩委员会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

答辩委员会内部会议(宣读指导教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对论文及答辩做出评价,对是否授予学位及答辩的评分等进行表决,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

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申请学位人员在场)。

5、答辩委员会决议

答辩委员会应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票达全体答辩委员会委员2/3以上(不含2/3)方能做出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通过票不足全体委员2/3(含2/3)为不通过。

对学历博士生,若其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则答辩委员还需明确指出是否通过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者不能申请重新评阅答辩。

对于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但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的学历博士生,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1/2以上(不含1/2)同意,可做出申请重新评阅答辩的决议;若决议中未指出允许申请重新评阅答辩则为不允许申请重新评阅答辩。对于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参照此条执行。重新答辩的答辩委员会委员应有半数以上为原答辩委员会委员。

毕业论文答辩的答辩委员会不能做出申请重新评阅答辩的决议。

若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者的论文尚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者尚未在本校获得过该学科的硕士学位,则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在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时,要求申请者在我校修完本学科硕士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必修课程并达到要求。

答辩会议要有详细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内容包括:答辩日期、地点、出席委员名单、对论文学术水平的评语、投票表决结果、是否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及其它附加决议。

第三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材料整理工作

1、答辩委员会秘书于答辩后3日内将整理完整的《博士学位审批材料》及表决票原件送交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同时将答辩决议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2、研究生教学秘书整理立卷存档,为分委员会审核学位做好准备。

第三十八条  分委员会会议

1、分委员会从以下几方面全面审核每位学位申请者,投票表决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并做出其它附加决议。

(1)  政治思想表现是否符合要求;

(2)  所有申请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3)  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各环节是否合格地完成;

(4)  学位论文及发表论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审核中除查阅材料外,还可向指导教师及有关人员调查,以便充分掌握情况。

2、分委员会审核结束后,填写分委员会会议记录,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上报校学位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校学位委员会根据分委员会的建议,在进一步了解情况,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投票表决是否授予学位并做出其它附加决议。

 

第六章    学位授予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第四十条  对于申请者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学术成果,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原件等。  

第四十一条  凡属有作弊行为的研究生,一律不受理其学位申请。因其他原因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处分期内不授予学位;解除处分后,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鉴定和意见,由研究生原所在的分委员会审核是否允许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或建议授予学位。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的毕业论文答辩过程及其管理,参照相应的学位论文答辩过程及其管理执行。  

第四十三条  凡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学位的申请者,分委员会不进行审核;凡分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学位的申请者,校学位委员会不进行审核。

第四十四条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者,若分委员会审查认为其不满足授予学位的要求,则分委员会可以做出重新审核学位、申请重新评阅答辩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对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者,若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其不满足授予学位的要求,则校学位委员会可以做出重新审核学位、申请重新评阅答辩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校学位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授予学位”、“重新审核学位”、“申请重新评阅答辩”、“不同意授予学位”四种。当同意授予学位的人数不足1/2(不含1/2)时,按照从不同意授予学位→申请重新评阅答辩→重新审核学位累计计票,并取先达到1/2的为最终表决结果。即若不同意授予学位人数达全体委员的1/2(含1/2),则为不同意授予学位;若不能确定为不同意授予学位,但不同意授予学位与申请重新评阅答辩人数达全体委员的1/2(含1/2),则为申请重新评阅答辩;若不能确定为申请重新评阅答辩,但不同意授予学位、申请重新评阅答辩和重新审核学位的人数达全体委员的1/2(含1/2),则为重新审核学位。若按照上述方法仍不能做出明确决定时,则将未出席委员视为弃权,弃权按“不同意授予学位”计票。

分委员会和校学位委员会在做出重新审核学位的决定时,应在附加决议中指出有关原因。分委员会和校学位委员会在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时,应在附加决议中指出是否允许申请重新评阅答辩。

第四十五条  分委员会须将答辩委员建议不授予学位、分委员会建议暂缓审核学位、重新审核学位、申请重新评阅答辩或不授予学位的申请者及其相关情况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六条  对于已进入学位申请程序或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或复议确认后,中止学位申请程序或撤销已经授予的学位。处理程序为分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查或复议,经分委员会投票表决后报校学位委员会,由校学位委员会投票表决。

第四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或不符合程序的学位申请,分委员会和校学位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四十八条  对论文评阅意见或答辩委员会、分委员会的决议有异议的学位申请者,可向校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理由,并提交申诉报告。对校学位委员会的决议有异议的学位申请者,可向校学位委员会提出复议理由,并提交复议报告。接到申诉报告或复议报告后,校学位委员会责成分委员会或组织人员进行复审,一般应在3个月内给予答复。如遇重大取证等问题,12个月内应予以答复。  

第四十九条  暂缓审核学位是指申请者发表论文不符合规定或因其他非学术原因暂不符合授予学位的要求,则分委员会暂不审核其学位申请,在规定时间达到要求后可向分委员会申请审核学位。

重新审核学位是指分委员会或校学位委员会认为学位论文的部分内容必须进行修改或补充,申请者须按要求修改论文后申请重新审核学位。重新审核学位时不需要进行评阅答辩,但分委员会应指定1~2名委员审查论文的修改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如果论文修改已符合要求,则分委员会应重新审核其学位授予。

申请重新评阅答辩是指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委员会认为学位论文未达到要求的学术水平或其他规定,但允许申请者须在进一步工作和重新撰写学位论文的基础上申请进行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只有符合毕业论文答辩要求的申请者才具有申请重新评阅答辩的资格,申请重新评阅答辩不涉及毕业论文答辩。

对于暂缓审核学位,申请审核学位的时间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申请博士学位发表论文的规定》及有关要求执行。对于申请重新审核学位和申请重新评阅答辩,硕士学位申请需在3个月之后12个月以内进行,博士学位申请需在6个月之后24个月以内进行。申请重新审核学位和申请重新评阅答辩均仅限1次。

 

第七章   其  它

第五十条  取得博士、硕士学位时间,从校学位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算起;取得学士学位时间,从分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算起。各级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  

第五十一条  名誉博士学位,按国家学位条例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在我国攻读学位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各类专业学位的要求按相应专业学位的文件规定执行,但其学位授予的机构和有关问题的处理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校学位委员会主席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细则》中止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在校学位办公室,校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执行中的特殊问题,重要事项须在学位审核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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