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办法

  为规范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金融硕士等19种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通知》(【学位2010】15号)、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2年第34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论文选题

  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型研究课题或实际工作中的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实践意义和应用价值,强调对实践问题及其解决方案的研究。

  二、论文开题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结合专业实践确定研究方向。导师负责对研究生的开题报告内容进行审查,经导师同意方可参加开题。保密论文于开题前提出申请,导师签字,学院学位分委会认定、 盖章,校保密委员会审核签字,报研究生院备案。

  (一)开题的时间

  两年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不晚于第三学期初(截止9月底)。三年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不晚于第四学期初(截止3月底)。

  (二)开题报告的内容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文献综述(本领域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不少于2000字);

  2.开题报告主要内容(不少于3000字)

  (1) 课题来源、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2) 选题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重点;

  (3) 研究方案(技术方案、方案实施条件、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拟解决的技术关键问题、预期成果等内容);

  (4) 计划进度安排和经费预算;

  (5) 本课题创新之处;

  (6) 参考文献(见各专业学位授予标准要求);

  ① 撰写者亲自考察过的对开题报告有参考价值的文献;

  ② 引用他人的学术观点或学术成果,须列入文献中;

  ③ 参考文献按在开题报告中出现的次序列出;

  ④ 参考文献数量要求见各专业学位的授予标准,但参考文献的数量最低不得少于20篇,其中外文文献不应1/3,近5年文献不少于1/2;

  ⑤ 参考文献书写要求详见《北京工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鉴于专业学位的特殊性,允许论文选题、开题报告的形式在结合专业特点和教指委相关文件的基础上,文科专业学位论文可采用调研报告、案例分析等形式;工科专业学位论文可采用产品研发、工程设计、应用研究、工程/项目管理、调研报告等形式。若专业学位论文采用以上形式,请各培养单位自行拟定开题报告的主要内容,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三)开题报告会的组织程序

  1.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会由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实施。

  2.开题报告会按专业组成专业学位研究生开题论证评议专家组,由至少5名(含)熟悉本领域的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组成,其中至少有2(含)名来自实践领域的专家。

  3.开题报告由专业学位研究生本人撰写,并向评议专家组汇报选题情况及论文撰写计划,并回答会议上专家对选题论证提出的问题,专家给出评语及成绩。

  4.报告人只有在经专家组讨论通过选题论证后才能确定论文题目,随后研究生正式开始论文撰写工作。开题报告由学院留存,以备研究生院审查。

  (四)开题报告的延期和终止

  开题报告的成绩实行百分制,60分(含)以上为合格。不合格者需在开题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学院提出重新开题申请,由学院组织进行重新开题工作,仍未合格者不得申请硕士学位。

  开题分组后,每组中开题评议成绩排序最后一位的学位论文以及所有开题评议成绩不合格者的学位论文在论文进入匿名评阅环节后必须送校外专家匿名评阅。

  三、论文中期检查

  (一)中期检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

  两年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中期检查应在第三学期中(12月15日前)完成;三年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中期检查应在第五学期开学后的一个月内(9月)完成。中期检查的方式、内容参照《全日制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办法》执行。

  (二)中期检查结果的处理

  论文中期检查的成绩实行百分制,60分(含)以上为合格。

  1.中期检查合格的研究生,可根据检查小组意见,继续进行论文写作。

  2.经检查小组审核后,论文题目及内容与开题报告有明显变动者,需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变动申请表》,详细说明原因,经导师、学科负责人签字后报学院审批;变动较大者,重新进行开题。

  3.中期检查不合格的研究生,须根据专家提出的问题,与导师协商制定整改措施,在中期检查结束后,两年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第三学期结束前、三年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第五学期结束前重新进行中期检查,由学科负责人负责重新组织中期检查,仍不合格者须延期答辩。重新进行中期检查的成绩须在检查完成后一周内报学院和研究生院备案。

  4.中期检查分组后,每组中中期检查成绩合格但成绩排序最后一位的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成绩不合格者的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后论文题目变动较大者的学位论文在论文进入评阅环节后必须送校外专家匿名评阅。

  5.无故不参加中期检查的研究生,不能申请学位;确有特殊原因未参加中期检查的研究生须经导师和学院主管院长批准,与中期检查不合格的研究生一起进行中期检查。

  四、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的形式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一般应用汉语撰写,字数为2-4万。

  (二)论文的内容论文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中英文封面;

  2. 独立完成与诚信声明;

  3. 中英文摘要、关键词;

  4. 目录;

  5. 选题的依据与意义;

  6. 国内外文献资料综述;

  7. 论文主体部分;

  8. 结论;

  9. 参考文献(见各专业学位授予标准,但所列最低参考文献数量不少于20篇,其中外文文献不少于5篇,近五年的文献不少于1/3);

  10.必要的附录(包括企业应用证明、项目鉴定报告、获奖成果证书、设计图纸、程序源代码、论文发表等);

  11.致谢。

  (三)论文的格式

  参见《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四)其他要求

  1.对选题所涉及的问题或相关领域国内外状况应有清晰的描述与分析。

  2.综合运用基础理论、科学方法、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对所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突出实用性,并能在某些方面提出独立见解。

  3.论文工作应具有明确的实践应用背景,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或理论深度,论文成果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论文工作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工作量饱满,实际工作量一般应不少于六个月。

  5.论文应概念清晰,结构合理,层次分明,文理通顺,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五、论文评阅与答辩

  (一)组织领导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研究生院负责管理;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本单位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各学院分管副院长、各学科负责人具体实施。

  (二)资格审查

  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环节,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论文开题和中期检查成绩合格,论文写作规范成绩合格,论文文字重复率检测不高于25%,完成专业实习(撰写实习报告,字数不少于5000字),学位论文经导师审阅同意后方可参加学位资格审查。研究生在通过资格审查后方可参加论文评审与答辩。

  (三)论文评阅

  经审查同意接受申请的硕士学位论文,须经2名与论文相关学科的论文评阅人匿名评阅评阅,论文评阅人应由副教授(含)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担任,其中有1 名为来自实践领域的专家(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必须由3名本专业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评阅,其中必须有1名实践领域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得聘为申请人论文的评阅人。

  论文评阅分为校内评阅人匿名评阅和校外评阅人匿名评阅两种类型,校外匿名评阅论文随机抽取选定,每年由校外评阅人匿名评阅的学位论文数量控制在当年申请学位人数的

  10%-50%,具体比例由研究生院视具体情况确定。

  论文匿名评阅成绩均达到60分的论文视为合格(按照教指委文件执行)。若有1名评阅人的评阅意见为不同意答辩,须增聘1名评阅人进行评阅;若累计有2名评阅人的评阅意见为不同意答辩,须重新修改论文,并可在评阅结束三个月后、一年内申请重新评阅一次。

  (四)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为提高学位论文质量,建议各学科在学位论文进行送审前组织预答辩,通过预答辩的论文修改后再进行双盲评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合格后由学院统一组织答辩。学院一般按专业领域或培养方向组织答辩委员会并集中进行答辩。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从事相关领域研究与实践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2(含)名来自实践领域的专家。答辩研究生的导师可以列席旁听所指导研究生的答辩,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具有正教授职称的专家担任。每个答辩委员会设置1名答辩秘书,答辩秘书须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组织和处理有关论文答辩工作事宜,负责答辩会议记录及整理答辩材料等。

  (五)答辩专家库的构成

  各学院按二级学科或专业领域建立论文评阅、答辩专家库,每个二级学科或专业领域按照培养研究生人数的多少推荐专家,毕业生少于10人的学科或专业领域至少推荐15名校外专家。毕业生人数10人以上的适量扩充专家人数,校外专家库人数至少20人以上。专家库内的专家应由与本学科相同或相近学科、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专家库每两年更新一次,专家库名单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六)答辩名单公示和答辩要求

  答辩委员会名单、答辩人名单、答辩时间和地点须提前一周报研究生院备案,须提前三天在学院网站或学院公告栏将答辩人研究方向、答辩人名单、答辩时间和地点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研究生,不得参加答辩。

  答辩工作应以公开方式进行。参加论文答辩的研究生须制作演示幻灯片进行答辩,答辩汇报的时间30分钟左右。

  (七)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后应先说明答辩会有关要求,并介绍答辩委员会专家的情况;

  2.答辩秘书介绍申请人资格审查情况、宣读导师和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

  3.申请人汇报论文的撰写情况和主要内容;4.答辩委员会委员就论文提出问题,申请人对提出的问题进行逐一回答;

  5.申请人及列席会议者暂时退场,答辩委员会进行评议和投票;

  (1)评议本小组答辩论文的水平及论文答辩情况;

  (2)就申请人是否通过论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投票表决,表决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者被认定为通过;

  (3)对论文做出综合评价并形成决议,决议不仅应写明答辩委员会投票结果,还必须对论文不足之处和修改要求做出明确说明;

  (4)签署答辩委员会决议书(所有到会的答辩委员均应签名);

  6.申请人及列席会议者回到会场,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向答辩人当面宣读对学位论文的综合评语和投票表决结果;

  7.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议结束;

  8.会后答辩秘书应将论文评阅意见书、答辩表决票、论文答辩决议书及其它学位审批材料整理好后交给学院,由学院统一将答辩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八)答辩成绩评定与答辩委员会决议

  学位论文答辩成绩采取百分制。答辩委员根据答辩人的答辩情况,参照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评分标准评定成绩。统计成绩时,须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以其余得分的平均分作为学位论文答辩的最后成绩。论文答辩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答辩委员评定成绩低于60分的,该答辩委员投票表决时,应当做出与其评定成绩相一致的意见表示。

  各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通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成绩与投票结果不符时,以投票结果为准。答辩委员会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答辩结束三个月后、一年内申请重新答辩一次。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答辩者,以后不再受理答辩申请。

  (九)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答辩委员会决议通过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须按规定程序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匿名评阅的结果及学生答辩情况对论文进行审议,并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且以全体委员应到人数的半数以上(不含半数)表决同意,方为有效,并将表决结果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十) 学位论文质量监控

  为提高学位论文质量,引起研究生对学位论文的重视,学校对学位论文的监控除开题成绩和中期成绩末位的学位论文由学校送校外专家进行匿名评阅外,更要加强学位论文质量的过程管理,对非末位的学位论文实行抽查,和开题、中期末位的论文一起由学校进行校外专家匿名评阅。抽查论文的数量是以各学院提交学位论文总数(减去开题和中期末位论文数)的10%来确定,提交论文总数在10篇以下的,抽查1篇。

  因为答辩资格审核不合格(包括科研成果未达到要求、论文未按时完成、论文文字重复率检测不合格、论文匿名评审不合格)等原因导致未能按时参加正常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在申请学位时其学位论文自动成为末位监控的对象,必须送校外专家匿名评阅。评阅成绩合格的方可答辩。

  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小组答辩仍是5-10人1组进行,每组答辩末位的论文修改后再次送审,送审结果不合格者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就是否授予学位进行审议和投票表决,投票结果没达到规定票数者延期3个月后、一年内重新申请学位。

  每组答辩末位的论文仍是校级学位论文抽检时重点抽查对象。

  (十一)延期答辩

  未按期完成学位论文的硕士研究生,须在同届研究生答辩前一个月提出延期答辩申请。

  延期答辩申请每人只能申请一次,延期答辩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答辩者,以后不再受理答辩申请。

  六、成绩提交和材料归档

  论文开题和中期检查后一周内,各学院分别向研究生院提交成绩电子版。各学院永久保存在学期间科研成果电子版、开题报告电子版和成绩、中期检查报告电子版和成绩。开题报告纸质版、中期检查报告(表)纸质版和在学期间科研成果复印件保存5年,以备核查。

  答辩后一周内,各学院向研究生院提交答辩成绩电子版。答辩成绩电子版由各学院永久保存。答辩材料纸质版和论文由研究生院统一归档学校档案馆。

  七、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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