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被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并取得我校学籍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依据学校有关要求,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所属培养单位请假,报研究生处批准。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周,除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或者患病及其他正当事由以外。

  第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研究生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重点审查考生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考生本人实际情况是否吻合,审查合格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第六条 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的;

  (二)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按时申请入学但审查不合格的;

  (三)在报到时入学资格审查过程中发现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四)入学复查不合格的。

  第七条 研究生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研究生不在学校居住,不具有学籍。

  取得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需在保留入学资格到期前到校申请延长期限,入学资格保留总计不得超过两年;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法到校学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第八条 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本人申请,研究生处批准,可以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疾病经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经校医院审核确认后,确实不宜在校学习的;

  (二)开展创业实践的;

  (三)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新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两周内不办者,不予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 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但本学年内不得办理入学手续,须在下学年新生报到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研究生处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学籍。

  第十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后,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内录入个人信息,并与其档案中的出生年月、家庭地址、社会关系等栏目进行对照检查,学校在九月底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对当年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研究生新生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不受时间限制,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

  (一)研究生新生入学报到时,各培养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认真核对考生本人各项信息。

  (二)按照录取通知书与身份证号、档案(电子、纸质)对照,采集照片与研究生新生本人对照的原则,对新生进行认真复查,重点清除弄虚作假骗取报名资格的考生、在招生考试和体检中作弊的考生、冒名顶替入学等舞弊的考生。

  第十二条 注册是研究生为取得学籍或保持学籍所必须履行的手续。注册分为新生学籍注册、在校生学年注册和学期注册。

  新生入学学籍注册和在校生学年注册程序为:新生报到时和在校生开学两周内,研究生须到计划财务处缴清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后,计划财务处提供学生缴费数据并向研究生出具缴费凭据;或经研究生工作部认定,须作减、免、缓、贷处理的学生,由研究生工作部提供允许研究生注册的信息;缴费或认定后通过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自动注册;研究生处根据我校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里的注册数据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进行新生学籍注册或学年注册,以取得或保持学籍资格。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籍。

  学期注册程序为:研究生开学两周内到所在培养单位报到注册,由各培养单位汇总后将注册情况报研究生处培养办。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如因不可抗力等正当原因不能如期注册,必须向研究生处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只有完成注册才能够获得上课、考试、评优评先、评奖学金、住宿、毕业等资格或权限。

  由于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等原因发生学籍异动的,按异动后所在的年级和专业注册,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者,相应的学籍异动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保留学籍、休学及其它原因离校的研究生,未经办理恢复学籍或复学等手续,学校不予注册。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研究生必须按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课程,完成各培养环节,通过相关考核,达到应修学分的要求。考核成绩均须记入成绩册,并实行成绩电子化管理,归入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凡属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学位课都要进行考试,非学位课可以考试也可以考查。考核成绩是评定学生学业成绩的重要依据,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学生参加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后的成绩及所得学分均应载入学生成绩汇总表。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

  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必须跟随下一学年学生进行重修。

  第十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三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学校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学校健全研究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课程学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等活动,遵守相应项目在时间、内容、形式等方面要求,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按要求参加相应考核。旷课学时达该课程总学时30%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必须重修。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必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参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诚实守信,对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等违背学术诚信的,参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者,可以转学或变动专业。转专业只能在同一学科或相关专业内进行,二年级以上研究生不得申请转专业。转专业与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转专业由本人书面申请,并征得转出与转入培养单位及导师同意,经转入专业导师组认真考核,证明确有培养基础,提出接收意见并拟定初步培养计划,由研究生处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转入该专业学习。

  (二)转学应在第一学年结束前1个月由本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培养单位和导师同意,由研究生处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取得接收单位同意,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外单位研究生转入我校,需由本人及所在单位向我校提出申请,并通过专业导师和培养单位严格考核,经研究生处审核,报我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硕士研究生申请转入我校者,入学考试成绩必须达到当年我校相关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

  跨省转入我校的,还需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我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待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我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我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个人兴趣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不得转学:

  (一)入学时间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和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研究生处批准,可以休学。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或可以休学:

  (一)学生有正当理由申请休学的;

  (二)因病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三)根据考勤,因疾病等正当理由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课时1/3的;

  (四)因创业原因,经研究生处认定,认为可以休学的;

  (五)因其它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八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研究生,学籍予以保留。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不能申请奖学金,停发助学金。研究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二)凡因病休学者,由校医院出具病休单,研究生本人填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休学审批表》,经所在培养单位领导审核批准,报研究生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三)因病休学的研究生,有关医疗费用问题,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四)休学创业的学生,研究生处根据学生申请具体项目,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学校对创业休学学生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五)休学研究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从休学通知发出三日起生效,休学者必须及时离校。

  (六)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七)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八)研究生参加我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可保留学籍。

  第三十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培养单位申请复学,报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复学。研究生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须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一条 定向或委培研究生申请休学或申请复学,须征得其定向或委培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研究生一学期有两门及以上必修课程考试不合格,经重修后仍有成绩不合格);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最长修业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其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批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研究生,由其所在培养单位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签署意见,经研究生处审核,并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同时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由研究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研究生本人拒绝签收退学决定书或无法联系到研究生本人的,学校可依法采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退学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退学或因学校规定的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研究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若须办理户口时)。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三十六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按培养方案规定,完成学位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2--3年,允许研究生分阶段完成学业,但硕士研究生在校总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原学制一年(不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达到提前毕业条件者,经导师推荐,培养单位审核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论文答辩通过后,可提前毕业。

  第四十条 研究生提前毕业应在预计毕业时间之前一学年向培养单位提出申请,报研究生处审批。学制两年的研究生不得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由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培养单位审查后,经研究生处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但延长时间总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虽完成学位论文,但答辩未通过者,发给结业证书。如结业者本人申请补行答辩,经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负责人和导师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后,硕士生可在半年后一年内补行答辩一次。补行答辩费用由本人支付。研究生通过补行毕业论文答辩,可换取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合格后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均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三条 对于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制、培养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

  第四十五条 为了严格执行新生电子注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信息注册及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制度,研究生必须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毕(结)业证书信息填报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学籍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研究生信息在招生考试录取、报送环节发生错误或缺失的,按照教育部、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由研究生向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申请更改招生录取库信息。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依法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对撤销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研究生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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