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对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学位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管理,确保学位的授予质量,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健全资格审查制度

  (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硕士学位。

  (二)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显著成绩。跨专业申请硕士学位者均应补修所申请专业本科主干课程4-6门,由研究生处或委托有关系(部)组织课程认定考试。

  (三)各系(部)应在每年10月30日前,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并报研究生处:

  1、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留存);

  2、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留存);

  3、工作期间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也可在提交学位论文时补交);

  4、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供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四)研究生处收齐上述材料后,应在省学位办所要求的时间内对申请人逐一进行资格审查,并把审查结果上报省学位办。对确定具有资格的申请人,要进行同等学力的水平认定。

  二、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研究生处组织的课程考试

  研究生处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进行5-7门学位课程考试。课程考试在每年4月和10月各举行一次。其它课程考试由各系(部)负责组织。对申请者在社会上(包括高校自行组织的)各类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和研究生班取得的各科成绩,在申请学位时均不作为学位课程成绩予以认可。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2)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我院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各系(部)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1、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2、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研究生处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本院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二个月以前,由有关系(部)送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3、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本院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

  各系(部)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并有详细的记录。

  (3)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二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三、学位的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将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名单和有关材料报省学位办进行复核后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四、组织与管理

  1、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批准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时,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对申请人资格审核、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工作。

  2、学院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3、研究生处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管理制度。

  4、各系(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并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进行自我检查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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