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大学遴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意见(修订)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大力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新形势,切实推进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遴选基本原则

  一、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通过遴选产生,按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和培养工作岗位的需要遴选。实行聘任制,资格有效期为五年。

  二、遴选和聘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立场坚定,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始终坚定地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具有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遵守《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的规定。坚持思想政治与业务全面考察,既要突出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更要注重教学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水平。

  三、遴选和聘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要有利于保证和提高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有利于改善导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层次结构,有利于提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用实践能力的培养。

  四、坚持标准,优化结构,统筹规划,择优选聘。

  五、能正常工作并承担实际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工作。

  第三条遴选条件

  一、申请人应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崇高的科学精神,严谨的治学态度。近三年未出现教学、科研、意识形态等方面问题,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保证每年有8个月以上的时间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工作。

  二、申请人主要为我校一线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同本专业学位密切相关的研究领域有重要理论或实践成果,掌握某一专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有较丰富的专业学位领域生产实践经验,有较强的解决所属专业学位(领域)实际问题和实践技术的能力,能承担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课程,有独立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行实践活动和论文写作的能力。

  三、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我校现职工作人员。

  四、我校现职申请人应以第一负责人承担有校级(包含校级)以上科研或推广项目,近3年内在研科研项目经费(科研经费余额)自然科学类科研总经费不少于5万元,人文社科类科研总经费不少于2万元(遴选教育硕士研究生导师科研总经费不少于1万元)。同时,在本专业学位(领域)取得较好的科研成果、成就。近五年取得科研、教学成果和成就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本专业领域核心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3篇以上(含3篇)的学术论文;

  2.公开出版至少1部本专业(领域)的学术专著或编写1部通用教材(主编、副主编);

  3.在本专业(领域)取得至少2项鉴定科研成果、教学成果、调研报告以及专利、省部级以上奖项等实践性成果;

  4.在本专业(领域)指导的学生获得至少2项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参加全国性比赛取得较好成绩。

  五、具有在专业(领域)实践单位或行业相关单位,进行专业实践、顶岗工作半年以上,或与专业(领域)实践单位、行业相关单位有横向联合课题。

  六、有较好的外语水平,能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阅读有关专业外文书籍、资料等。

  七、校外人员遴选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政府、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知名专家学者;具有相应专业规培资质三甲医院的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与我校建立有产学研合作关系的单位负责人或者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高校教授、科研院所研究员,遴选教育硕士研究生导师应当具有高级职称或中级职称8年及以上的教师;

  2.原则上应遴选在相关领域工作8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有在研项目,或者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具有指导研究生从现实问题出发开展课题研究的能力,能够为研究生的实践创新提供相应的业务指导、科研和生活条件。

  第四条遴选程序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石河子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同时向申请单位提交审批表中相应材料的复印件。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以上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对申请人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核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到会委员至少为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获得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者方可通过。

  三、学位点负责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仅交叉学科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材料需提交学位点牵头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学位点牵头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相关学院初选通过的申请人,按照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条件,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及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能力进行全面评议,并根据评议结果,就申请人是否具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到会委员至少为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获得到会委员三分之二赞成票者方可通过。

  四、国家或省部级专业(领域)、行业委员会委员,经本人申请、学位点同意,可直接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五、公示。学院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在学校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后报研究生处。

  第五条其它要求

  一、每位申请人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专业学位(领域)遴选导师。已具备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如果研究领域和科研成果符合相关专业学位要求,可以申请兼任专业学位领域的导师。

  二、适当控制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兼任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数量,各专业学位(领域)要逐步提高校内专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比例,积极构建专业学位专业化的导师队伍。

  三、凡已具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人员,其导师培训相关事宜,参照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培训相关要求进行。

  四、招生由各学院根据招生工作需要安排,按学校硕士生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为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要适当控制每位导师每年指导研究生的数量。导师在落实了培养指导任务后,必须认真履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各学院也可以依据《石河子大学遴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意见(修订)》要求为基本条件,制定本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实施细则》,所制定标准不得低于学校标准,并以学院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本学院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

  第七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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