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邮电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经我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书面向研究生院请假,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申请入学时,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报研究生院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本人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院办理注册手续,并向导师报到。研究生因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注册,必须向研究生院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研究生应当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等,严格遵守有关考核的规定。具体考核要求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四章 转专业、更换导师或转学

  第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研究生拟转入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专业的,不得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报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拟转入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审定,公示一周后无异议方可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研究生实行学生与导师双向选择,导师确定后原则上不受理更换导师申请。如因导师无法继续指导等原因,可在原专业更换其他导师。更换导师一般应在入学后一年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二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疗养时间6周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病确需休养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向研究生院申请休学。休学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办理继续休学手续。

  申请休学的研究生,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学院审核,研究生院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十八条 所有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回家或者回原单位进行治疗。非定向的国家计划内的研究生在休学期间,按校医院的规定报销医药费。其他类别的研究生医药费自理。

  第十九条 申请复学的研究生,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向研究生院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导师、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可于下学期开学时按时到校,经校医院复查,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方可复学并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条退学

  在培养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未请假离校且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不服从培养单位或导师安排,不参与科研实践活动的;

  (七)明显表现出科研实践能力差,不适宜继续培养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

  (九)累计有三门次以上(含三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应予退学;

  (十)学位论文存在抄袭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的;

  (十一)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的。

  第二十一条退学处理程序硕士生如出现第二十条中规定的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处理。处理程序为由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由校务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硕士生,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允许本人申辩。当事人若对处分决定不服,应在15日内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述。研究生院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在接到申述请求后的15日内作出申述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毕业、肄业与结业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研究生毕业证书。

  (一)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要求,考核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的。

  (二)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要求,考核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答辩委员会认为该论文达到毕业水平建议毕业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二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应按录取时确定的培养类别报到入学。非定向转定向、自筹转委托必须有定向委托单位出具相应的公函,方可进行更改。

  第三十四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非学历教育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之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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