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常设的履行相应职责的学位管理工作机构,本着依法、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开展工作。

  学位办设在研究生院。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在籍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学位申请;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学位申请

  第四条申请授予西北政法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品德良好。

  (二)完成我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或教学环节,成绩合格。

  (三)学术成果要求

  1.学术硕士学位申请者应在标识有ISSN、CN、ISBN的正式出版物上独立发表1篇学术论文,字数应在3000字以上。

  2.博士学位申请者应在CSSCI来源期刊独立发表2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成果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并被有关部门采纳的,视为发表1篇)。

  3.发表必须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与导师合作且无其他作者的,视为独立发表。

  4.各培养单位可根据专业特点制定不低于本细则规定的学术成果要求,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

  (四)完成本专业相应水平的学位论文,申请人导师作为推荐人认为论文质量符合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条件,同意推荐。

  (五)通过预答辩。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五条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与资格审核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二)申请人导师应对论文做出详细的学术评价,对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和是否同意答辩做出审核意见,并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专业知识掌握情况、科研能力等做出综合评价。

  (三)培养单位应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科研成果等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是否同意答辩的审核意见。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学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答辩申请表;

  (二)学位申请书;

  (三)课程成绩单;

  (四)规定份数的论文;

  (五)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未按本细则规定提交材料或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学位办可要求申请人在指定的时间内补充提交。申请人未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七条学位办受理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工作的时间是每年4月1日至15日、10月1日至15日的工作日。

  第八条因故不能按期申请学位的,由本人在学位申请截止日前10个工作日内提出,硕士学位申请人经本专业导师组组长同意和所在学院院长审核同意后,报学位办批准;博士学位申请人经导师同意和专业方向导师组负责人同意后,报学位办批准。

  学位申请提出的时间最长为标准学制后3年内,凡时间届满不按规定提出学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学位申请。

  第三章学位论文评阅

  第九条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通过学术不端检测后,进入评阅阶段。学位论文未通过学术不端检测的,申请人可以在6个月后,依照本细则重新提出学位申请。

  学位论文必须是在申请人导师的指导下由申请人独立完成的系统而完整的1篇专业研究作品。论文应有一定的篇幅,学术硕士学位论文正文字数应在3万字以上,博士论文正文字数应在15万字以上;专业硕士学位论文正文字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无明确规定的,论文正文字数应在2万字以上。论文的结构一般应当包含标题、中英文摘要、目录、导论或前言、正文、结论、注释和参考文献等基本内容。论文形式应符合西北政法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编排规范。

  第十条硕士学位论文由学院或导师组送交相关学科、专业的2名同行专家评阅,应有1名校外专家。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的基本条件是,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学术水平较高、业务能力较强,严谨认真,学风正派,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有博士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导师。

  博士学位论文应安排不少于3名校外专家评阅。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当是相关学科、专业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在相关实务领域业务能力强、具有相当理论研究水平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外专家。

  第十一条评阅人的人选由各专业建立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库,并报学位办备案。

  学位论文实行“双盲评审”,评阅人、申请人及其导师信息在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保密。

  学位论文的内容如涉及申报专利,由申请人注明“本论文拟申请专利,请评阅专家负责保密”字样。

  第十二条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评阅,提出具体、明确的评阅意见,填写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密封传递,由答辩秘书统一管理,负责保密。

  评阅人可参考以下标准提出评阅意见:

  (一)选题是否有意义,观点是否明确;

  (二)论证是否充分、合理,内容是否充实;

  (三)资料是否翔实、文献综述是否全面;

  (四)结构是否合理,思路是否清晰,逻辑是否严谨,表达是否准确规范;

  (五)引证和注释是否符合学术道德和论文编排规范。

  评阅人必须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水平、是否推荐论文作者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提出明确意见。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在15天内评阅完毕,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在30天内评阅完毕。

  第十三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中如有1名评阅人认为该论文没有达到相应学位要求的水平,不同意学位申请人参加答辩的,由学院补聘2名评阅人重新评阅。重新评阅如全部通过,申请人可以参加答辩(答辩委员会须就评阅人意见做出说明);如果仍有1名评阅人认为没有达到相应学位要求的水平,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申请人不能参加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中有2名评阅人认为论文没有达到相应学位要求的水平,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申请人不能参加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中有1名评阅人认为学位论文没有达到相应学位要求的水平,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申请人不能参加答辩。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未通过,申请人不能参加答辩的,申请人可以在6个月后,依照本细则重新提出学位申请。重新提出学位申请后学位论文评阅仍未通过的,申请人不再具有申请学位的资格。

  第四章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符合学位申请条件,学位论文通过评阅后,进入论文答辩程序,答辩具体事宜由学位办统一安排,学院具体实施。答辩工作最迟应在申请人提出学位申请后2个月内进行完毕。

  第十五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本专业导师组负责组织。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或7名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者有博士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导师组成,申请人导师应当回避。各专业应聘请校外同行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主席 1名,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由获得硕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人员担任,在答辩委员会主席的指导下,负责做好答辩的组织工作。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7名相关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相关领域的实务专家组成,申请人导师应当回避。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名,秘书1至2名。秘书由获得博士学位或者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人员担任,在答辩委员会主席的指导下,负责做好答辩的组织工作。

  学位申请人不得参与答辩的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答辩委员会名单须经学位办批准。答辩委员会组成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答辩。

  第十七条答辩应遵循坚持标准、确保质量、严格把关、公平合理的原则,发扬学术民主。答辩委员会委员应预先了解论文内容,做好提问准备。

  第十八条答辩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介绍答辩委员会委员;

  (二)申请人导师或答辩秘书宣读申请人导师对答辩人的业务鉴定、论文推荐意见和论文评阅人的评语;

  (三)答辩人对论文的写作过程、内容结构、主要观点、创新之处、存在的不足等方面进行阐述;

  (四)答辩委员会委员向答辩人提问;

  (五)答辩人回答提问;

  (六)答辩委员会委员进行评议,投票表决并形成决议;

  (七)答辩委员会复会,主席宣读决议书。

  每位硕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答辩时间不少于30分钟,每位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答辩时间不少于60分钟。

  第二十条答辩委员会对是否同意建议授予答辩人博士、硕士学位进行充分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最终表决,一人一票。表决后,答辩秘书负责计票并当场向答辩委员会报告表决票数,并在答辩记录中如实记录。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同意,即为通过。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申请人可以在6个月后,依照本细则重新提出学位申请。重新提出学位申请后学位论文答辩仍未通过的,申请人不再具有申请学位的资格。

  答辩表决结果应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答辩表决票由学位办统一印制,盖章后有效。

  第二十一条多名申请人参加答辩的,学位论文答辩应逐一进行,逐一做出决议。

  第五章学位评定和学位授予

  第二十二条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由学位办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建议,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的学位授予条件进行审查和评议,并做出是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全体委员总数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委员参加为有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是否授予学位进行表决。

  同意授予学位的票数不低于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含),并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可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果做出不同意授予学位的决议,应同时做出是否同意在规定时间内修改论文和重新答辩的决定。该项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同意的决定有效。

  第二十五条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缓授或不授予学位:

  (一)因考试作弊或其他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受到学校记过以上(不含记过)处分的学位申请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做出不授予或缓授予学位的决议。缓授学位的,自作出缓授学位的决定一年以后两年以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学位申请人提出的授予学位的申请,以及学位申请人在校期间和毕业后在工作单位的表现(应有工作单位的鉴定)对是否授予其学位进行评议和表决。同意授予学位的票数不低于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含),并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可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

  对坚持错误不改,或对错误虽有认识,但表现不好的,不授予学位。

  (二)学位论文作假的,不授予学位。

  (三)有其他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不授予学位。

  第二十六条表决票由学位办统一印制,经学位办盖章后有效。表决结果填入学位申请书,经学位办盖章后有效。学位办负责填写授予学位的决定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学位的决议,由学位办负责公布,授予学位的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日期为准。博士学位须公示三个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学位证书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颁发,在决议公布后由学位办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对于已经授予的博士、硕士学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销其博士、硕士学位,学位办办理相应事宜:

  (一)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

  (二)在学位论文或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三)购买或者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

  (四)其他学术舞弊作伪行为。

  第三十条学位论文答辩未获通过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未通过,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复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名单,由学位办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已授予学位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送交学校档案馆、图书馆和国家指定的有关单位存档。

  第三十三条留学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校长办公会授权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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