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保证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以及《陕西省学位委员会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学位〔2014〕11号)

  等文件要求,学校特建立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评估制度,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评估是学校对提交授位申请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的集体质量评估,是监控和评价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手段,抽查结果作为评价相关学院、学科和指导教师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工作组织及实施

  第三条 抽查评估工作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学院办公室协助负责学位论文提交、评审意见反馈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 抽查评估时间

  抽查评估工作安排在学位论文答辩之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之前进行,具体时间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确定。

  第五条 抽查评估方式

  抽查评估方式分为指定抽查和随机抽查两种。指定抽查的学位论文包括以下几类:

  (一)在上一次国家及陕西省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中有“存在问题论文”的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连续2年抽查);

  (二)在上一次学校抽查评估中有“不合格”论文的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

  (三)学位论文评阅意见有2份为“修改后答辩”或上一次评阅意见有1份为“不同意答辩”的申请者的学位论文;

  (四)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首批毕业生的学位论文;

  (五)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的首批毕业生的学位论文。

  随机抽查原则上保证覆盖所有一级学科,且博士学位论文整体抽查(指定抽查+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50%,硕士学位论文整体抽查比例不低于10%。

  第六条 抽查评估程序

  (一)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总体安排布置抽查评估相关工作事项;

  (二)各学院办公室按照要求向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提交被抽查的学位论文;

  (三)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组织实施学位论文评审相关工作事项;

  (四)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和各学院办公室反馈专家评审意见。被抽查者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学位论文并填写修改审定单,经导师签字确认后向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博士)或各学院(硕士)以及校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

  第七条 评审方式

  抽查评估采用匿名评审。根据每次抽查论文的内容和数量,采取会议评审和通讯评审相结合的评审方式。

  第八条 抽查评估纪律

  学位论文抽查评估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查评估工作的正常进行,参与评议工作的专家要公正公平、独立客观地完成评议工作。

  第三章 抽查评估结果及处理办法

  第九条 校内学位论文抽查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研究生院以适当的形式公布国家、陕西省、校内学位论文抽查评估结果,对在抽查评估中存在较严重问题的论文作者、指导教师和学院,按以下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论文作者

  校内学位论文抽查评估结果为“不合格”者,当次缓授学位;国家和陕西省的抽检结果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者,学校以书面形式将抽检结果通报本人。

  (二)指导教师

  校内学位论文抽查评估中有1篇“不合格”学位论文,下次指定抽查该指导教师指导的学位论文,累计有2篇“不合格”学位论文,下次指定抽查该指导教师指导的学位论文的同时,研究生院组织约谈该指导教师,累计有3篇“不合格”学位论文,暂停该指导教师招生资格1年;国家和陕西省的抽检中有1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暂停该指导教师招生资格1年,累计有2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暂停该指导教师招生资格2年。

  (三)学院

  校内学位论文抽查评估中综合排名累计2次居末位的学院,研究生院组织约谈该学院领导,综合排名累计3次居末位的学院,适当核减该学科下一年度的研究生招生名额;国家和陕西省的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有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根据实际情况核减该学科下一年度的研究生招生名额。

  第十条 学校以适当的形式在校内公布学位论文抽查评估结果,评估结果计入各学院研究生工作年度绩效考核,并在相关资源配置中予以体现。

  第十一条 对在抽查评估过程中发现有作假行为的学位论文,按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西电学位〔2015〕5号)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如果研究生或其指导教师对校内抽查评估结果有异议,研究生应提出明确的异议理由和申辩意见,经指导教师签字确认后提交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分委员会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审定,并给出具体的审定意见,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后提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研究生院组织专家组复审,并将所有意见提交下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作出最后裁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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