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建立良好学术风尚,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以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申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时,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实施细则所列作假行为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界定标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 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买卖学位论文。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

  (三)抄袭与剽窃:学位论文中侵占、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包括学术著作、学术论文、发明专利、技术报告、程序软件、研究数据、实验结果等研究成果),具体包括:

  1.原封不动或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学术成果;

  2.使用他人学术观点构成自己学位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或将他人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位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3.通过改变成果类型或表现形式,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完成的成果;

  4.引用他人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图表时,不加注释或不说明出处。

  (四)伪造与篡改:学位论文中伪造、篡改原始实验数据和记录(包括实验数据和调查数据等)。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等其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章 职责要求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一)在学位申请人入学时,指导教师应当对其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

  (二)在学位论文开题环节,指导教师应认真审阅学位申请人的开题报告,督促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如实、如期开题,严防伪造和抄袭。

  (三)在学位论文写作过程中,指导教师要及时了解论文进展情况,对未按时完成研究内容或未按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的学位论文,要督促学位申请人加快论文进展;对存在较为严重问题的学位论文,要及时调整方案,做出适当处理。

  (四)在论文答辩环节,指导教师要对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认真审阅,对论文研究内容的真实性和创新性等进行检查,严防编造研究成果或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情况出现;对不符合答辩要求的学位论文,不准予答辩。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员所在学院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四章 受理与认定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最高学术审查机构,统筹负责全校各级各类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审查与认定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具体负责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审查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学院本科生、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调查。

  第八条 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接到涉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后,在10个法定工作日内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

  第九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调查委托后,组织不少于5人的校内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调查组,在30个法定工作日内,按照有关程序,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通过论证会给出调查结论。整个调查过程的相关材料和调查结论应存档备查,调查结果及时报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举报人、被举报人或相关人员要积极协助调查组开展工作,必要时调查组可以要求举报人、被举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提供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或当面接受询问,但同时应注意维护当事人的隐私等合法权益。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调查组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及时审核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给出调查结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在调查结论和初步处理意见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之前,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将涉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和处理意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等告知被举报人,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被举报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要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组及时进行复查。被举报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查成立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及时改正先前给出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被举报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查不成立的,维持原先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关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证据材料、调查结论及初步处理意见,要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最后认定,并给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中与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指导教师与学生关系的人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应当回避。

  第五章 申诉与复议

  第十三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属实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如果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的30个法定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复议。

  第十四条 被举报人提出复议申请,必须附加本人指导教师的复议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到被举报人的复议申请后,要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议调查组及时进行复查。经复查再次认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属实的,维持原先的处理决定;经复查认定不属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要及时撤销先前的处理决定,并公开发布撤销声明,为当事人消除不利影响,同时在全校公布复议结果。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后的30个法定工作日内,如无申诉,则做出最后的处理决定,在学校网站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后,报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进行备案。

  第六章 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抄袭剽窃或者伪造篡改数据等作假情形的,情节和后果较轻的,一年内不得申请学位;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开除学籍,并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申请人员为在职人员的,学校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已经获得学位的人员,学校依法撤销其学位,注销学位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十七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视情节和后果的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视情节和后果的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受到处分,对被认定为监管失职、负有责任的指导教师,给予批评教育并全校通报,一年内暂停招收研究生,两年内不得担任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指导教师的资格。

  第十九条 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的年度考核内容,若学院对学位论文审查不严格、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累计达到3次及以上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对该学院(系)予以通报批评并核减其招生名额。

  第二十条 凡发现学校或其他单位的学生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应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举报。未经举报或举报后未经查证确认,不得随意向媒体或公众传播。举报如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者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将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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