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学籍学历管理,规范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维护研究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高校学生获得学籍及毕业证书政策告知》,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称学信网,网址https://www. chsi.com.cn)对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研究生(以下称学生)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毕(结)业生学历电子注册。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三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称学院)在新生报到时根据学生名册对其入学资格、考生信息、证明材料等进行核对和初审。

  第四条新生报到后,研究生院通过学信网下载教育部公布的录取新生数据,与招生部门上传的录取数据进行比对。

  第五条各学院在新生报到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将报到情况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汇总复核后,在学信网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于每年9月底之前完成。

  学籍电子注册内容,视新生入学情况分别予以标注:

  (一)报到审查合格的,注册学籍;

  (二)报到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未报到的,放弃入学资格;

  (四)已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的3个月内,各学院按照研究生院提供的合格录取考生信息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结束后,研究生院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分发到各学院,由学生本人持身份证件核对后亲笔签字确认。学生签字确认名单存档备查。

  第八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结束后,每年11月初起,新生须登录学信网查询,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

  第九条学生和各学院在学籍注册中发现录取数据有误或缺失的,应及时告知招生部门,由招生部门核实后将修改数据或补充数据报教育部。

  第十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结果是学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审核依据。

  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

  第十一条从学生入学次年起至毕业,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将进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于每年10月底之前完成。

  第十二条学年电子注册是对在校学生新学年学习资格的认定,是加强学生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有助于实现对学生在校期间全过程的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导师和学院请假并获得批准。各学院应于学校规定的报到注册时间截止后一周内将学生注册情况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汇总审核后在学信网进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

  第十四条学年电子注册内容,包含各年级在校生新学年学籍注册;上一学年学籍变动、学籍信息变更等情况电子标注:

  (一)学籍状态:注册学籍、暂缓注册、保留学籍等及其原因;

  (二)学籍异动: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等及其原因;

  (三)学籍注销: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死亡等及其原因;

  (四)基本信息修改:姓名、出生日期变更及原因。

  第十五条每年11月初起,在校生可登录学信网查询本人学年注册情况。

  第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办理学籍事务应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学生应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

  学信网学生的信息以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为准。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学校说明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部队的证明文件和招生表格。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只允许变更其中一项。毕业所在学期不予办理相关信息变更。

  第十七条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数据是学生毕业时学历电子即时注册的重要审核依据。

  毕(结)业生学历电子注册

  第十八条学校对具有我校研究生学籍并达到相应条件的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学历证书分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两种。

  第十九条学历证书应进行电子注册。教育部对经注册的证书进行审核、备案;经审核、备案后国家方予承认和保护。

  第二十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或经学信网审核、修改、备案后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一)学历证书内容:

  1、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专业、学习形式、层次、学制、层次、毕(结)业;

  2、经由新华社“大学生毕业电子图像采集”的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并加盖学校钢印;

  3、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长签名;

  4、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二)学历即时电子注册内容:

  考生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毕业院校名称、专业名称、学历类别、层次、学制、学习形式、毕(结)业结论、入学日期、毕业日期、证书编号、校长名、电子照片。

  第二十一条学历即时电子注册程序

  (一)预计毕业生电子图像采集及校对

  1、电子图像采集于学生毕业学年第一学期进行,由教育部指定的新华社安排拍摄。新华社负责将所拍摄的电子照片上传至学信网。学生在拍摄结束约两个月后须登录学信网校对本人图像信息,并提交校对结论,如有异请及时与研究生院联系。

  2、因故未能参加校内采集的学生,可以在全国各地新华社分社进行散拍。电子照片缺失将不能上网与学历注册信息链接,并导致学历信息无法面向社会公开查询。

  (二)在毕业学期,研究生院将预计毕业生的相关信息分发到各学院,由毕业生本人持身份证件核对后亲笔签名确认。保证学历注册信息与本人真实信息的一致性。学生签字确认名单存档备查。

  (三)各学院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将准予毕(结)业的毕业生名单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汇总复核,形成毕业生名单和毕业生学历注册数据。经学信网对毕业生身份预审和学历数据预注册审核通过后,制作、颁发学历证书,在发证日期注册数据正式生效。学历证书未经注册的,国家不予承认。

  第二十二条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学校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三条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并在学历注册信息中对毕业证明书予以标注。

  学籍学历查询及认证

  第二十四条经教育部复核备案的学籍学历数据可通过学信网供学生和社会查询、验证、认证。既可查询学生本人身份信息、学籍注册信息、学年注册信息和学历注册信息,也可查询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五条学生本人要认真核对学籍注册信息、学年注册信息、学历注册信息和电子图像采集信息,并及时上网查询注册结果。在信息查询和核对过程中发现本人基本信息有误,或在校期间变更个人信息,应及时与学院和学校联系并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

  监管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将依法依规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将依法依规予以撤销。学历证书已电子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各学院要认真做好学生注册信息的核对、审查、报备工作,督促学生及时上网查询注册结果。严格按照工作权限和流程规范管理和服务。在信息核对过程中发现学生基本信息有误,应及时与招生部门和学籍管理部门联系。

  第二十八条学籍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履行注册工作,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密钥、密码专人保管;学籍学历注册数据的上传、下载、标注、修改专人操作,确保数据注册及时准确。发现学生信息有异或有误,应及时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各级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应认真审查、正确采集、管理和使用学生信息,保障信息安全。不得以任何非法形式展示、公布或分发学生身份信息,不得泄露或将学生信息用于非法目的。对于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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