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开展四川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研究生的身份认定以学校注册为准,在所评审年度注册为硕士研究生的申请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的申请博士研究生奖学金。
第二条所有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已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已取得其他高水平科研成果者优先(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四川大学)。
二、评选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学校成立“四川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学校分管校领导和相关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研究生院、财务处、科研院、社科处、监察处等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担任。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政策制定和评选过程管理。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四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成立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各单位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分管研究生培养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辅导员、教务老师)和研究生代表组成。各培养单位要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具体标准”,并及时向广大研究生公布。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工作。
研究生规模较小的培养单位不单独成立评审委员会,其评审工作并入相近学科,所并入的学科应吸纳该培养单位的成员进入评审委员会。
第五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和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具体标准”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作为受理学生投诉的处理依据。
三、申请、评选流程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评选的流程是:
1.发布评选信息。研究生院依据教育部每年下发的年度评选通知精神,及时在校园网发布评选通知,同时向各评审委员会下达评选名额,各评审委员会应通过形教课、学院公告栏、网络等多种方式将评选信息向全体研究生公布。
2.提交申请。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按照每年研究生院公布的评选通知中规定的成果时限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各评审委员会初评。各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答辩,严格按照评审标准确定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初评结果须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评审委员会将初评结果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4.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四川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对初评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奖学生名单,上报教育部。
第七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向本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经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四、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追究
第八条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学生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将直接取消其评选资格,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在获奖后发现学生在申请时弄虚作假,学校将向教育部资助中心汇报情况,追回证书及奖学金,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如果研究生培养单位或个别工作人员不按规定进行评选,学校将进行查处,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五、其他
第十条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原则上不再参与当年学校各类社会奖学金、助学金的评选(社会奖助学金设立者坚持允许获奖学生兼得多项奖助学金的除外)。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