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建立科学公正的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制度是提高硕士学位论文评审质量,排除论文评审中非学术因素干扰的重要措施。为保证我校硕士生教育和硕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受聘评阅我校硕士学位论文的专家,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一般应为相应学科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熟悉所评阅论文的研究内容,能够在准确把握论文研究内容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对论文学术水平等方面进行评定。

  第三条同一篇硕士学位论文,原则上要分送不同单位进行评审。为避免因学术观点不同等原因导致硕士学位论文评审中产生学术分歧现象,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可以提出评阅需回避的专家,最多可以提出3名。

  第四条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分为匿名评审和实名评审。按照匿名评审抽签办法,通过系统随机抽取产生匿名评审论文名单,其余作为实名评审论文。

  第五条所有学位论文专家评阅意见书均须与其他答辩材料一起归档。

  二、匿名评审抽签办法

  第六条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抽签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公室)负责。以年级为单位于在校研究生中一次抽取匿名评审论文名单;在匿名评审抽签之外,同时接受学位申请人自愿申请参加匿名评审。

  第七条抽签基本原则

  1.以专业为抽签单位,同一专业匿名评审抽签人数不低于该专业当年级总人数的20%(不包含自愿申请参加匿名评审人数);

  2.每个专业至少抽取1篇学位论文作为匿名评审对象。

  第八条抽签其它原则

  1.新增专业首届毕业研究生论文;

  2.新任导师(包括校内外导师)指导的首届毕业研究生论文;

  3.上届所指导毕业研究生论文匿名评审不合格或产生匿名复评的导师当届指导的毕业研究生论文;

  4.申请提前毕业的毕业研究生论文;

  5.已授学位的往届毕业研究生论文实名评审复检(送教育部学位中心学位论文评审)不合格的导师当届指导的毕业研究生论文;

  6.连续3届指导的研究生未参加过匿名评审的导师指导的当届毕业研究生论文。

  第九条抽签办法

  按照“第七条 抽签基本原则”和“第八条 抽签其它原则”要求,以专业为单位,将学位申请人名单数据库按专业、导师排序,使每个申请答辩者获得1个排列序号,在“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

  三、匿名评审

  第十条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实行“双向匿名”方式评阅。所谓“双向匿名”评审就是指学位论文评审过程中,隐去作者及其导师姓名和评阅专家姓名。

  第十一条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由学位办公室负责组织,学位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匿名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学位办公室负责与设有相应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的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单位)联系,委托对方按照硕士学位论文的相应学科方向聘请同行专家评阅论文。

  第十三条硕士研究生应按照《北京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流程》和《北京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程序》规定和学位办公室的要求,将经导师审定的硕士学位论文按时提交学位办公室。学位论文须按照匿名评审的要求,隐去论文作者及其导师姓名,并隐去所有可能反映出导师及作者信息的内容。

  第十四条学位办公室收到硕士学位论文后,仔细检查硕士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匿名评审的要求,并进行编号,及时将学位论文寄送给匿名评审受托单位进行评阅。专家评阅意见书直接寄回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负责接收、统计和录入评阅结果,并及时隐去评阅意见书中的专家信息页,将评阅结果通知硕士研究生所在学院。

  第十五条参与匿名评审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双向匿名”的原则,不得将评阅人姓名和单位泄露给他人或将作者及其导师姓名透露给评阅人,保证“双向匿名”评审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否则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不得向有关工作人员了解评阅专家信息,一经发现,学位办公室将立即取消该生的本次学位申请。

  四、实名评审

  第十六条硕士学位论文实名评审由学位申请人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各学院设专人负责实名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硕士研究生应按照《北京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流程》和《北京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程序》规定和学位办公室的要求,将经导师审定的硕士学位论文按时提交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将符合评阅条件的硕士学位论文提供学院。

  第十八条学院负责形成当季(冬季或夏季学位授予)论文评审专家库,按照硕士学位论文的相应学科方向聘请同行专家,并及时向同行专家寄送学位论文。

  第十九条专家评阅意见书应密封并直接交寄回学院。学院研究生教务员负责接收、统计和录入评阅结果,将评阅结果及时通知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

  第二十条学位论文实名评审工作由学院统一组织,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有亲属关系的评阅专家须回避。

  第二十一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之上,依据学院评审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实名评审实施细则,并报送学位办公室备案。

  五、评审结果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论文评审结果供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论文评阅异议处理主要参考评阅书中的评阅意见。

  论文评阅书(初评)的评审意见表述如下:

  A.准予答辩(成绩≥70分);B.修改后答辩(60≤成绩﹤70分);C.不准予答辩(成绩﹤60分)

  论文评阅书(复评)的评审意见表述如下:

  A.准予答辩(成绩≥70分);B.不准予答辩(成绩﹤70分)

  第二十三条硕士学位论文评审须聘请至少2位专家评阅,评审结果(初评)处理参见下表:

序号论文评审结果处理意见
1同意答辩2人申请人直接进入答辩程序
2同意答辩1人、修改后答辩1人论文修改后,由导师出具审阅意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批准方可申请答辩
3修改后答辩2人论文修改后复评,复评通过方可申请答辩
4同意答辩1人、不同意答辩1人
5不同意答辩1人、修改后答辩1人申请人延期进行答辩
6不同意答辩2人

  第二十四条复评后的评阅意见仍为 “不同意答辩”时,申请人必须延期进行论文答辩。

  第二十五条如学位申请人对符合“第二十三条”中第1、2项的评阅成绩有异议,可提出明确的异议理由,并填写《学位论文评阅学术观点分歧申诉表》,经导师同意后,提交所在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评审。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建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办法》自行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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