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安徽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所在培养单位书面请假,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报研究生院审批。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各培养单位负责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生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的身份证明、个人档案、学历学位证书、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一)由于身心状况原因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二)参加创新创业活动不能保证在校学习时间的;

  (三)研究生支教团成员开展支教服务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因身心状况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指标要求,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研究生须在每学年开学报到前1周内缴清本学年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

  第八条 研究生按基本学制缴纳学费。提前毕业研究生按实际在校年限缴纳学费;在职博士研究生按3年缴纳学费;硕博连读研究生按其学习阶段身份缴纳学费;申请延长期限者应缴清基本学制的各项费用。

  第九条在学研究生(含获准延期的研究生)须在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习资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一)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

  (二)办理休学手续后,休学期未满且未经批准即返校的;

  (三)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留学期限未满而不宜回国的;

  (四)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注册的。

  暂缓注册学生须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并附相关证明,办理请假或延迟手续。

  第三章 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研究生的基本学制:博士研究生3年(在职学习的4年),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3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2-3年,非全日制研究生2-4年。

  第十二条 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硕士研究生5年;博士研究生7年。

  申请创业并经学校批准的研究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再延长1年。

  第十三条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无法完成学业的,应提出延长学习期限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审核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研究生在本章第十二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的,每次申请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延长学习期限者,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四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因病申请转学的应附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疗证明。

  第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处于毕业学年或获准延期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六条研究生转学,经个人申请,转出与转入学校同意,转入学校审核转学条件和证明,经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征得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非研究生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研究生申请转专业的,经导师及转出、转入培养单位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转专业原则上只在一级学科下相关专业内进行;专业学位不得转入学术学位。

  第十八条 处于毕业学年和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二次转专业的以及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的研究生不得转专业。

  第五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十九条研究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予休学。休学以半学年(一学期)为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学年。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由于身心状况原因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二)因事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三)在校期间申请创业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持有关证明,经研究生院,所在培养单位、导师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由学校书面通知研究生本人。

  休学研究生应按相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因身心状况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校研究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在期满前2周内申请复学,经复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期满前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学期开学后超过2周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研究生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

  (六)基本学制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且超出学制年限3个月内未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的,或在获准的延长期限内未完成学业但又未办理续延手续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八)其他情况不宜在校学习的。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退学,经研究生院,所在培养单位、导师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退学研究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后2周内办理退学和离校手续。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依照《安徽大学学生管理办法(修订)》处理。

  第二十八条 退学研究生档案在校的,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户口迁入学校的由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迁出手续。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退学时按已有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习证明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业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但符合毕业条件的,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特别优秀的研究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基本条件为: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道德品行优良;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

  (四)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且每门课程考试或考查一次性通过,其中学位课平均成绩大于80分(公共外语和政治除外);

  (五)取得显著的科研成果(具体标准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制定,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博士研究生学习阶段无法完成学业,可按规定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录取为博士研究生前按硕士研究生进行学籍管理,享受硕士研究生待遇;录取为博士研究生后按博士研究生进行学籍管理,享受博士研究生待遇。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已满,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结业证书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对退学研究生,开具退学证明并根据实际情况颁发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学满一学年以上者,颁发肄业证书;未满一学年的,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下列材料应归入本人档案:

  (一)录取登记表;

  (二)入学登记表;

  (三)党团组织材料;

  (四)鉴定、奖励、处理或处分材料;

  (五)成绩单;

  (六)学位申请书;

  (七)毕业登记表;

  (八)高校毕业生派遣报到证存根。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学历学位证书实行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生应配合学校做好毕(结、肄)业信息采集工作;学校每年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对颁发的毕(结、肄)业证书信息进行电子注册。

  第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经查属实的,取消学籍、不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已颁发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经查属实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学校行政主要领导是研究生学籍管理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校领导是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研究生院负责人承担组织实施责任;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行政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 定向研究生除执行本规定外,必须执行定向合同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港澳台侨研究生、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的考核与成绩记载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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