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与完善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教育教学管理,确保非全日制和全日制研究生同一质量标准培养,推进非全日制和全日制研究生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文件精神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12月1日之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并经我校录取的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下统称“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新生入学

  第三条 经本校录取的非全日制研究生新生,应当在报到入学前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凭“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学费标准为当年度招生简章中公布的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标准,非全日制研究生根据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学制按学年缴纳。

  第四条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在报到截止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2周(从报到截止日起计)。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在非全日制研究生报到及入学后,学院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及复审。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六条 宁波大学非全日制研究生新生报到期间,若因病(需有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并经校医院核准)或工作需要(需有单位证明)等特殊原因需要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经学生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期限为1-2年。保留期内不缴纳学费,自正式入学后按规定年限缴费,学费标准按照正式入学当年学费标准执行。

  第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在保留期的最后一学期期末提出入学申请,其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需同时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并经校医院核准,由所在单位和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入学后,其培养计划按照正式入学时的年级安排。

  第八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一)未经批准超过2周不报到者;

  (二)经查实入学考试中有徇私舞弊行为者;

  (三)入学前隐瞒或录取后发现有违法违纪或道德败坏行为者;

  (四)经查实报考时提供虚假材料者;

  (五)未按时按标准缴纳学费者;

  (六)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而未按规定申请入学者;

  (七)因其他原因不宜入学者。

  对新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处理,需由学院提出,研究生院审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发文公布。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本人,同时报送浙江省教育厅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户籍、人事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均不转入我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十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每学期注册1次,在开学后2周内,缴清学杂费后,由研究生本人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并完成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网上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批准后方为有效。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注册的,视作自动退学。

  家庭经济困难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可根据学校规定申请相关资助,办妥手续后再予以注册。

  第十一条 在学校规定注册截止时间内,各学院应当及时核实未注册人员情况,并将自动退学的研究生名单提交研究生院。

  第十二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因私请假需填写请假单,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1周以上1个月以内(含1个月),经导师同意,由学院批准。请假单由学院备案,请假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1个月。

  第十三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因培养环节需要出国、出境进行联合培养、合作研究或参加国际会议等属于公派出国,具体手续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非培养环节需要的各类出国、出境原则上属于因私出国,应当向其所在学院请假或办理休学手续,同时须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四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因病治疗等情况需中止一段时间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办理休学:

  (一)在1个学期内病假、事假累计达到1个月的;

  (二)经医院诊断患传染性疾病(如肺结核等),处于治疗期或医生建议修养超过1个月的;

  (三)已婚女研究生经学校批准生育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注册的;

  (五)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十五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休学时间累计不能超过2年,休学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导师、学院审核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因重病和传染病入院治疗者,可由他人代办休学手续,同时需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意见并经校医院核准。

  第十六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不受理其各类出国、出境申请,不出具各类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于休学期满前1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在单位、导师、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其中因病休学者需同时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意见,经校医院核准并提出复学建议。

  第十八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经考核不宜继续攻读学位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或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含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1个月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含学位论文工作)或因公出国、出境未经学校批准或逾期1个月以上未归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到其他学校攻读研究生的;

  (八)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九)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根据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六)、(九)款对非全日制研究生作退学处理的,由学院将拟退学名单报研究生院审核,并通知本人及单位。若无法联系到本人的,在校园网公布2周视作已告知。告知后2周内本人无异议的,导师及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

  根据第十八条第(四)、(七)、(八)款,研究生申请自愿退学的,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导师同意,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对上述退学情形进行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发文公布,同时报送浙江省教育厅备案。自愿申请退学的可根据学校研究生学费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退费手续。

  第二十条 退学的非全日制研究生需办理有关离校手续,方可领取退学文件及相关学习证明。

  第二十一条 对退学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按《宁波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规程》进行申诉。

  第二十二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因各种原因死亡的,即自动终止学籍。由其生前所在学院提交终止学籍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报研究生院处理。

  第二十三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中品学兼优者,学院可设立专项奖学金及荣誉称号予以表彰,所需经费在预算中安排,具体办法另行制定。非全日制研究生可申请学校研究生科研成果奖。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一般为2.5-3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期及保留学籍期)为6年。涉及中外合作办学的基本学制按合作协议确定,不同学科专业可根据培养目标确定基本学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非全日制研究生根据实际情况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业,也可中途休学。

  在基本学制内不能完成学业者,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申请延长学业。延长学业一般以学期为单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定向就业生申请延长学业的还需经所在工作单位同意。

  第二十六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必须保证到校学习时间,在论文写作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2个月在校接受论文指导的时间。理论课程1个学分须保证16课时的授课时间,非全日制研究生在完成日常授课学时并通过考试后,方可获得学分。

  第二十七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一般不能更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导师不能履行指导工作的,原则上须更换导师:

  (一)因导师调离本校无法保证指导的;

  (二)因导师出国(境)1年以上的;

  (三)因导师健康或办理退休等原因的;

  (四)因其他原因的。

  更换导师需由研究生本人或导师提出申请,转出和转入双方导师、学位点负责人、所在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第二十八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能转专业、转学,也不能变更其非全日制学习方式。

  第二十九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日常教学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非全日制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和其他环节的考核,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在学生离校前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为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三十二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非全日制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和其他环节的考核,已完成学位论文但未通过答辩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经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论文的,可以在三个月至一年内向学校重新申请一次答辩机会。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学校相关批次规定的毕业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对学满1年及以上的非全日制退学研究生,若不符合结业条件的,按肄业处理,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学满1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因违纪而被学校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学校不发给肄业证书,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方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制作、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毕业(结业)研究生应配合相关学历信息的填报工作。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核查,经学校复查,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浙江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三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学校不补发。但经非全日制研究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书。

  第三十八条 结束学业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妥各项离校手续,并将离校单交回学院后,方可领取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港澳台非全日制研究生在本校学习期间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不纳入学校医保范畴。(非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生除外)

  第四十一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学校不安排住宿。

  第四十二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在校期间发生违纪行为的,参照《宁波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应当妥善保管研究生证。研究生证不慎遗失的,可以申请补发。由研究生本人填写“宁波大学研究生证补发申请单”,经学院审核后,交研究生院办理。

  第四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可参照《宁波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经第92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宁波大学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宁大政〔2017〕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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