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以下称“教育部41号令”)、《南京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学籍管理制度,规范学籍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本人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提前1周以书面形式向录取的院系请假,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请假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请假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除另有规定外,新生中属原单位定向培养的研究生户口一律不迁入南京大学;其他类型的研究生,在入学时或入学后均可将户口迁入南京大学。

  第六条 新生报到时,由院系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按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予以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注册学籍后,应当按照学校要求及时登录教育部及学校的学籍管理系统核对学籍信息。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研究生在入学资格复查中被发现其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由本人申请、校医院确认,经院系同意(博士研究生还需经导师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学校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1年;

  (二)新生因家庭困难、女性新生因孕产等难以克服的原因,或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要求而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由本人申请(须附相关证明),在不违背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前提下,经院系同意(博士新生还需经导师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学校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1年;

  (三)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凭部队的入伍证明,由本人申请、院系确认(博士新生还需经导师确认),经相关部门及研究生院审核,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属于第(一)、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周内提出入学申请,属于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退役后两年内(新学年开学前两周内),持退役证明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按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予以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被批准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日内离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九条 研究生入学后,由院系复查工作组等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在3个月内对研究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组以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副系主任)、分管研究生日常管理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负责研究生工作的秘书、辅导员及教务员为主要成员,分管副院长(副系主任)、分管副书记为共同主要责任人。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按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工作结束后,院系须将复查工作的情况总结报送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的相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本人应当持研究生证,按校历规定期限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按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院系于开学后1周内将报到注册情况报送研究生院。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考勤与请假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不能如期注册的研究生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须在开学前3天向所在院系提交暂缓注册申请并须获得批准,因病申请暂缓注册,须有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研究生的暂缓注册申请须经导师、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学工办)同意,由院系分管领导批准。超过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按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由学校予以退学。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方案等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除特殊情况外,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院系提交请假申请并须获得批准。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医院的诊断证明,外出期间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研究生请假,2周以内由导师、学工办批准;2周以上、4周以内由导师、学工办及院系分管领导批准。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1个月的,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研究生未经批准而擅自缺席,或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可由学校予以退学。

  第十三条 研究生出国(境)规定如下:

  (一)研究生因参加国家或学校的各类公派项目出国(境),或因培养环节需要出国(境)参加学术活动,均应按相关部门要求办理因公出国(境)的相关手续。

  (二)研究生因私出国(境),应当严格安排在校历规定的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期间,并须办理相关报备手续。

  (三)研究生因私出国(境)攻读学位,应当办理退学手续,退学申请被批准后,研究生不再具有本校学籍。

  研究生未按学校规定办理手续擅自出国(境),一经查实,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由学校予以退学。

  研究生应当将上述各类申请表(退学申请表除外)的原件或复印件交所在院系学工办及教务员处备案;在以上各类请假或项目到期时,及时到院系销假,完成相关报到、注册手续。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研究生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实行学分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一般需修满32个学分,非本学科及同等学力入学者需修满36个学分;理工科类硕士研究生应当至少有一门跨二级学科或一级学科课程,文科类应当至少有一门跨一级学科课程。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和学分根据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培养基本要求确定。博士研究生专业学科课程2-4门,其中导师讲授课程限一门。

  学校鼓励全日制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研究生发表的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等,可以记入研究生档案。学校设置“创新创业学分”,计入学业成绩,每位研究生 “创新创业学分”不超过3学分。

  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实践活动由所在院系根据国家文件和培养情况安排。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学校对符合重新入学年份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成绩和学分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须重新修课或补考。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研究生应恪守诚信,研究生考试作弊等学业失信和违纪行为须记录在学籍档案中,并予以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可以申请休学创业。具体规定如下:

  (一)适用对象:申请人为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

  研究生,原则上,硕士研究生须通过中期考核,博士研究生须通过博士资格考核。正在休学期间或应予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休学创业。

  (二)创业条件:申请人本人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成立

  企业并成为企业法人代表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 申请人本人作为第一完成人已获得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及以上、 或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已获得创业投资机构或个人的股权投资;

  2. 申请人本人作为第一负责人的创业项目具有良好创意和较为成型的产品原型或服务模式,并获得学校聘任的两位创业导师的推荐信。

  (三)申请、审批流程:

  1. 申请人填写《南京大学全日制研究生休学创业申请表》,同时附上创业计划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相关支撑材料。申请经导师、院系同意后提交研究生院。

  2. 研究生院组织相关部门对休学创业申请进行会商、审批。

  3. 休学创业申请被批准后,研究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研究生休学创业期间,学校 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四)时间与次数:研究生申请休学创业,每次时间最少为1学年;累计次数不超过2次,累计时间不超过2学年。休学时间不计入最长修业年限。

  (五)复学:研究生应当在休学创业期满前2周,提交复学申请及创业实践总结报告等材料,经各相关部门审批后,可以复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因健康、家庭等原因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休学:

  (一)因健康原因,经校医院或其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中止学业并离校进行治疗、康复的;

  (二)因家庭或其他原因,一学期内累计请假时间超过1个月的;

  (三)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或学工办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因病休学的,应提交校医院或其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导师和院系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院 批准。

  研究生因本条原因休学的,一般以学期为单位,休满1学期后不能复学的,可以申请继续休学;休学时间累计最长为1学年,1学年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学校予以退学;休学时间计入最长修业年限。

  第十九条 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凭部队的入伍证明提交申请,学校审核后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条 上述各类休学、保留学籍申请应当于每学期末或开学后两周内提交(另有规定或因突发性疾病等不可控原因的除外)。休学申请被批准后,研究生应当于1周内办理手续离校。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研究生应当在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前2周内提交复学申请。复查合格后(因健康原因休学的,须经校医院或其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由研究生院批准其复学。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由学校予以退学。

  除另有规定外,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受理上述各类休学、保留学籍研究生的学籍异动及出国(境)申请;无特殊原因,不出具各类相关证明。研究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须遵守法律法规,须为自己的一切行为负责;同时应当遵守校纪校规,不可擅自出国(境),如有违反,一经查实,一律按本细则和《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分。

  第六章转专业、转学、转导师、直博及硕博连读生转硕

  第二十二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因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或因休学创业、退役后复学根据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院系应当优先考虑),或因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转入其他学术学位专业1次。学术学位研究生转专业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二)研究生在第一学年、毕业学年不得转专业。转专业申请须经转出及转入院系批准,包括原导师同意转出及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接收的意见。

  (三)硕士研究生转专业,由各院系制订并通过院系网络平台公布本院系接收专业转入的方案,并按专业成立专业接收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要求应当与该专业当年招生水平相当。各院系接收转入的硕士研究生数额等额占用该院系下一年度的招生指标。

  博士研究生转专业,由院系按专业成立专业接收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不得少于5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要求应当与该专业当年招生水平相当。拟转入专业的导师招收同年级博士生人数或在读博士生总数已达到学校规定数额上限的,不可再接收博士研究生转入。

  (四)各院系经考核确定专业转入的名单后,将考核结果通过院系网络平台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院系将转专业申请材料报研究生院审批。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研究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具体规定 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4. 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所在学校、专业的;

  5.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根据教育部41号令规定,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二)研究生申请转出我校的基本程序和须提交的材料:

  1. 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

  2. 经导师、所在院系同意;

  3. 经学校批准;

  4.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

  5. 拟转出我校的研究生,被申请转入学校确认接收后,须办理与转学相关的学籍异 动手续;如未被申请转入学校接收,则继续维持原有学籍,按原培养方案进行学习。

  研究生申请转出我校须提交转学申请表。因病拟转出的须提供我校医院或其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因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拟转出的,应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

  (三)研究生申请转入我校的基本程序:

  1. 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及院系同意;

  2. 由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或招生监督部门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我 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3.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研究生转入我校后3个月内,将转学情况报 我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研究生申请转入我校,须向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均须加盖相应单位的公章):

  1.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转学材料;

  2. 研究生本人申请转学的申请表;

  3. 拟转入专业导师及院系的同意接收证明材料;

  4. 拟转出学校提供的研究生当年录取名册(含录取分数);

  5. 拟转出学校提供的研究生在注册高校已学课程成绩单;

  6. 拟转出学校提供的研究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

  7. 因病拟转入的、因确有特殊困难或特别需要拟转入的,须提供的材料与本条第二款相关规定相同;

  8. 其他需要的材料。

  (五)根据教育部41号令规定,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六)转出或转入我校研究生的学费事宜,转入我校研究生的奖助学金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转换导师。因导师调离学校、丧失指导资格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指导职责时,研究生可以申请转导师。转导师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原则上应当获得原指导教师、拟接收导师同意,经所在院系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审批。除导师中途调离等特殊情况外,研究生在第一学年和毕业学年不得申请转导师。拟转导师接受博士生转入的数额限制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相关规定。

  如果研究生由于特殊原因要求转导师而原指导教师不同意,为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首先由所在院系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直博、硕博连读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转硕:

  (一)未通过博士资格考核,由院系考核小组建议转硕的;

  (二)因健康原因,经校医院或其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继续完成博士学业,并由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建议转硕的;

  (三)通过博士资格考核后,因论文水平无法达到博士学位要求而能达到硕士学位要求或其它特殊原因,由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建议转硕的。

  直博、硕博连读研究生转硕须填写申请表,经导师、所在院系、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办理完相关的手续,转入硕士阶段学习。转硕后的学费缴纳及奖助学金事宜按学校相关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章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及申诉

  第二十六条 新生或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学校予以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一)经初步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予以取消入学资格;

  (二)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向学校申请入学但审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入学资格;

  (三)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学校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硕士研究生经中期考核、博士研究生经博士资格考核,考核小组认为不宜继续培养,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的;

  (七)超过预定毕业期限未毕业,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八)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且未办理相关手续的;

  (九)未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出国(境)的;

  (十)其他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应当提交退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同意,办理退学手续。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当其指导教师不同意时,首先由所在院系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处理意见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新生的取消入学资格、研究生的取消学籍及退学等处理,由院系征询导师及分管领导意见,在作出决定前告知新生或研究生本人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所在院系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之后,将拟处理决定报研究生院审核。研究生院审核后,将拟处理决定提交学校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后,由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将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或退学决定书直接送达新生或研究生本人;新生或研究生本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条 被取消学籍或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学校送达处理决定书之日起2周内办理手续离校。退学研究生的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按本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办理。

  退学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已有毕业学历的学校就业部门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其所在院系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其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研究生被取消学籍或退学后,学费等事宜按学校相关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开除学籍处分的具体规定及申诉见《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新生对取消入学资格、研究生对取消学籍或退学等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根据教育部41号令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新生或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三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41号令规定,新生或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41号令规定,自处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新生或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新生或研究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教育部41号令,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与教育部41号令有抵触的,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八章最长修业年限、提前毕业、延长修业年限

  第三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一般为3年,部分专业为2年或2.5年;博士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直博生为5年。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全日制、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最长修业年限分别为:

  (一)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取得学籍后,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8年。对于未能在第9学年9月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讨论之前完成论文答辩且提交相关材料至研究生院的博士研究生,学校将视之为自动中止学业,予以退学,准予肄业。

  (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取得学籍后,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4年。对于未能在第5学年9月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讨论之前完成论文答辩且提交相关材料至研究生院的硕士研究生,学校将视之为自动中止学业,予以退学,准予肄业。

  (三)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取得学籍后,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5年。对于未能在第6学年9月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讨论之前完成论文答辩且提交相关材料至研究生院的硕士研究生,学校将视之为自动中止学业,予以退学,准予肄业。

  研究生休学创业或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其休学(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最长修业年限。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可以申请提前或延期毕业。硕士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成绩优良,科研工作突出,并通过中期考核,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博士研究生通过博士资格考核,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优良,科研工作突出,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同时还需符合所在院系的要求,并应提前6个月提交申请。

  研究生因故不能在预定的毕业时间完成学业的,应当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所延期限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延期申请应当在预定毕业时间到期前3个月提交;超过预定毕业时间没有毕业,且不提交延期申请的,视为自动中止学业,按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由学校予以退学。

  研究生提前或延期毕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院系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九章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研究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 退学研究生在校学习满1学年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未满1学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 毕业研究生离校前要做好毕业鉴定工作,填写《南京大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毕业鉴定包括德、智、体等几个方面,着重就政治觉悟、思想素质、道德品质以及学习、生活等方面作出结论性鉴定。其中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其内容以教育部41号令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四十二条 经中期考核硕博连读的研究生,由学校录取并注册取得博士研究生学籍后,学校发给硕博连读阶段证明。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等由学校印发。

  研究生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的,其证书发放按照《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十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等。学校对证明文件及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由学校保卫处联系相关公安部门、研究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等协助核查。在审查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嫌疑的,一经查实,学校将按规定取消其学籍或依法撤销其学历、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由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由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 学位证书的颁发、撤销等事宜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十一章学籍材料归档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做好研究生教学、学籍、创新创业、人事等档案归档工作。

  第五十条 下列材料应当及时整理归入研究生本人档案:

  (一)入学录取通知书;

  (二)入学报考材料;

  (三)南京大学研究生登记表;

  (四)南京大学毕业研究生成绩表;

  (五)研究生因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而形成的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如发表的论文、获得的专利授权等;

  (六)南京大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七)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通知书;

  (八)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奖励、处理、处分等材料。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毕业后,由各院系负责整理毕业生档案并按学校就业部门的要求寄送。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由海外教育学院负责)。

  第五十三条 定向、委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按照本细则执行。如定向、委培协议/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协议/合同条款办理。

  第五十四条 我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包括院、系、所、中心等,本细则中统一称为院系。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经2020年6月2日南京大学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南字发〔2017〕16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南京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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