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完成社会主义大学培养合格人才的任务,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保障研究生正常的学习与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研究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及悔改表现,可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三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按期结束察看;表现突出者提前结束察看;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留校察看期间可以进行论文答辩,但不授予学位。

  第四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 研究生不得成立非法组织,不得张贴大小字报,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按以下情形处理:

  1.被处以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被处以警告、罚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七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者:

  1.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作案价值100元以上者或价值不足100元,但多次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对知情不报者,经调查核实,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为偷窃者提供作案情报、作案机会者或窝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赌博者

  1.研究生在校期间不允许打麻将,一经发现,马上予以没收,并通报批评。

  2.凡用麻将、扑克以及其他任何方式或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提供赌具、赌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围观赌博者或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九条 有意损坏公共财产者

  1.损坏门窗玻璃、宿舍家具者,除赔偿外,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2.违反学校用水用电规定者,除罚款外,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3.破坏学校公共设施或校园绿化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4.有意损坏财产,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外,要处以罚款并给予留校察看。

  第十条 打架肇事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1.寻衅滋事、挑起事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或勾结校内外人员聚众打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斗事态扩大,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未参与打架者,但为参与打架者提供假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用钱或其他形式私下解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凡肇事者、策划者、打架者、参与者、做假证者,违反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6.打架事件终止,事后又报复,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酗酒、猜拳闹事、扰乱正常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酒后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因相互打架致伤者,医药费和财物损失由双方负担,受伤者负担三分之一,致人受伤者负担三分之二、无故被击伤者,医药费由致伤者负担。

  第十一条 对生活作风不严肃、行为不检点或道德败坏者给予以下处分:

  1.行为不检点,有碍校风校纪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未请假,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擅自留宿他人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留宿他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在异性宿舍过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擅自在校外租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与异性非法同宿一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非法同居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参与社会色情服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购买、传看反动、淫秽的书刊、音像制品有下列情节者,给予以下处分:

  1.通过非法渠道购买、收藏、观看反动、淫秽的书刊、音像制品、磁盘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传播反动、淫秽的书刊、音像制品、磁盘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在网络上调阅浏览反动、淫秽信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涂改、伪造或转借证件者:

  1.借学生证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凡涂改、伪造或转借证件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者负责。

  第十四条 未办理免听手续,不去听课按旷课处理。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具体规定如下:

  1.旷课49学时以下者,视情节轻重,悔改表现,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内旷课时数累计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2.旷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

  第十五条 考试违纪处分细则: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违反考场纪律处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该课程以零分计。

  1.不按规定就座;

  2.开考后座位上或抽屉内有书籍、笔记等;

  3.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尺、计算器);

  4.考试结束,监考教师收卷时不肯交卷;

  5.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在考场内或走廊喧哗。

  (二)有下列1-4行为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该课程作零分计,在答辩前半年,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有下列5-7行为之一的,开除学籍,并记入本人档案。

  1.开考后,发现试卷下垫有夹带(无论是否已经翻阅、抄录)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2.考试中互传纸条,交换试卷(双方同样处理);

  3.考试中或交卷时交头接耳(双方同样处理);

  4.考试中偷看他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看试卷;

  5.累计两次(含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在国家级考试中作弊者,从严处理。

  (三)私自涂改成绩或考试后因成绩原因纠缠教师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在科研和论文工作中,若发现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的研究生,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破坏环境卫生或影响学校正常秩序者

  1.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条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2.违反课堂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3.扰乱食堂就餐秩序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4.在公共场所或集体活动中,起哄、喧哗、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1.违纪后,认识态度差者。

  2.多次违纪或受过处分者。

  3.在校外违纪、破坏学校声誉者。

  第十九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1.一学期内累计两次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一次。

  2.取消评优资格。

  3.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间不授予学位。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1.违纪后,能立即认错自首或有立功表现者。

  2.对初犯或偶犯因非道德行为受处分者。

  第二十一条 对其他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根据校内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参照本条例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入学前凡是国家或集体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回原单位安排就业;入学前不是在职职工的,一律派回家庭所在地。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并限期离校,同时,将其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

  第二十三条 处分决定报批程序和管理。

  1.对受到记过以下处分者的处理由研究生院或有关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对于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的处理,由研究生院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对违纪事件,原则上要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3.对违纪学生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要实事求是,证据准确,处分适当。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本人的申诉必须在七天内提出(从处理结论与本人见面当天算起)由学校进行复查。

  第二十四条 在受过处分后,若本人表现突出,获得过校级以上奖励者,一次奖励可以撤销一次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研究生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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