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调动广大教师参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全面提高研究生教学质量和研究生教学研究水平,规范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项目研究应为推进我校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服务,为全面持续提高东我校研究生教育水平服务,为我校重大教育决策服务。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坚持导向,公平竞争;突出重点,择优立项;严格管理,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给予项目适当的经费资助。项目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自批准立项之日起,项目完成时间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经申请可适当延长。

  第六条项目研究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知识产权规定,遵循学术规范,凡项目引起的学术争端和后果均由相应的项目研究人员负责。

  第七条项目实施由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院统一管理,下设研究生教育研究室负责具体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申请研究项目的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持人为在岗人员,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主持或参与过校级以上项目研究,能真正承担和组织项目的实施;

  (二)每年每人只能牵头申报一个同类项目,且无未结题的同类项目。

  第九条项目每年申报一次,立项指南和申报要求以当年的通知为准。

  第十条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项目申请人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文件的要求,如实填写《东北林业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书》,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研究生院;

  (二)依照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有关指导意见,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审核批准后公示、公布。公示期内可以书面形式签署实名向研究生院提出异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研究生院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修)订项目管理办法、项目规划和年度项目指南;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工作;

  (三)组织对项目成果的审核、项目经费的拨付与具体管理工作;

  (四)组织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日常管理工作;

  (五)公布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情况;

  (六)备存项目申报、检查和验收材料;

  (七)组织重要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的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本单位教师申报项目;

  (二)组织对本单位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和汇总工作;

  (三)对本单位立项项目合理计算教学或科研工作量,条件许可的单位可对本单位获批项目提供配套经费资助;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主持人具有以下职责:

  (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研究任务,确保研究水平和质量;

  (二)管理项目经费开支;

  (三)按要求接受研究生院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报告项目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四)变更项目主持人,须经原主持人书面申请和新主持人签字同意、研究生院审批。未履行变更手续而变更项目主持人引起的事故责任由原负责人承担;

  (五)如遇目标调整、关键设计方案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等情况,应及时报告,经研究生院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四条经费管理:

  (一)项目资助经费由研究生院审核确定;

  (二)项目资助经费专款专用,超支不补;

  (三)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期拨付,首期划拨50%,中期检查后拨付50%;

  (四)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1.调研差旅费;

  2.图书资料费(包括打印、复印、印刷等);

  3.小型会议费;

  4.计算机小型耗材费;

  5.课件开发制作费;

  6.论文发表费用;

  7.劳务费和咨询费(原则上不应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20%);

  8.其他相关费用(需说明用途)。

  (五)在校财务制度和本办法上述条款规定的范围内,由项目主持人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

  (六)对项目主持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消或终止的项目,停止继续拨款,并收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实施中期检查制度,检查项目的研究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如不能按时接受中期检查,项目主持人须提出延期接受检查申请。未提出申请且不能按时提交检查材料、不接受中期检查或弄虚作假的,终止该项目,不划拨后期资助款项,并取消项目主持人三年内申报同类项目的资格。

  第四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中期检查、结题及鉴定的具体工作由研究生院按相关规定组织,并公布结题验收结果。

  第十七条结题验收要求:

  由研究生院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项目结题时应提交中期检查表、结题验收书、成果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他必要的附件。

  第十八条项目结题前应公开发表相关论文至少1篇,项目发表的论文、专著、申请专利等成果,应标注“东北林业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及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得作为结题材料。

  第十九条不能如期结题的项目应提前提交延期结题申请,未提出申请且不能按时提交结题材料、不接受结题检查或弄虚作假的,终止该项目,取消项目主持人三年内申报同类项目的资格,退回资助经费。

  第五章 成果宣传和推广

  第二十条学校、项目申报单位以及项目申报个人充分利用学术研讨会、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论文集等形式,建立优秀成果的宣传和推广渠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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