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东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东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对学位授予、学位授权学科调整和导师队伍建设等相关工作负有评定、审议、评估和指导等职责。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本章程凡出现“学位评定委员会”均指两级委员会)。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学术造诣较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原则性强;

  (二)热爱教育事业,工作在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教育与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委员数量,无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四分之一;分委员会主席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任期内未达到退休年龄,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委员职责。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总人数不少于25人,任期四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到4人。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和研究生院院长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

  (三)校党委书记、教务处处长、学位办公室主任、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换届或委员调整后须报校长批准,并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为常务议事机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教务处处长和学位办公室主任组成。

  (六)下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为日常办事机构,挂靠研究生院,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项日常工作。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委托教务处办理,成人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委托继续教育学院办理。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学院(部)设立,总人数不少于7人,任期四年。分委员会设正、副主席各1人。分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学院(部)院(部)长担任。招生规模较小的单位按学科相近性挂靠相关分委员会,并有一定比例的委员。

  (二)学院(部)教授委员会委员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当然委员。非教授委员会委员身份的分委员会委员由教授委员会负责推荐。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学科背景须涵盖培养研究生的主要学科方向(含专业学位)及本科生的主要招生专业。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换届或委员调整后须报校长批准。

  三、各级组织机构职能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能

  (一)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作出撤销已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四)审议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和招生资格;

  (五)作出暂停招生或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六)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审议硕士和博士学位(含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下同)授权学科的设置与调整;

  (七)检查、监督和评估全校的学位授予质量;

  (八)审议学校有关学位授予、学位授权学科调整及导师队伍建设等相关规章制度和办法;

  (九)履行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学位工作职能;

  (十)研究和处理以上各类事项中的异议问题。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能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所属学院(部)履行以下职能:

  (一)审定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生源选拔机制和学位授予标准;

  (二)审批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审查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申请,提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审批硕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报校学位办备案;审查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和招生资格,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五)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的规划、建设及调整方案,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六)根据学院(部)实际情况,制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

  (七)检查、监督和评估涵盖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质量;

  (八)研究和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有争议的事项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能

  (一)根据工作需要,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组织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和全体会议;

  (二)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上报;

  (三)负责协调硕士和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的评估工作;

  (四)负责组织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和招生资格认定及导师队伍建设工作;

  (五)定期组织进行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六)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事宜。

  四、议事规则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6月、12月召开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闭会期间,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主席会处理有关紧急事项,并向其后举行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报告及备案。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形式应为现场会议,不得采取通讯方式。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如未特殊说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时,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时,同意票数要不少于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且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主席或副主席当场宣布。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事先向委员会主席请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须将请假事宜提前告知校学位办备案。未到会委员可委托熟悉工作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但须经委员会主席批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不能参加会议时,委托的列席人员一般为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副主席,如分委员会副主席因故不能列席会议,可由一位学风端正、办事公允、熟悉情况的分委员会委员代为列席会议。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推荐一名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但须委员会主席批准。上述各类列席会议人员可根据会议要求对有关议题情况作出说明,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在审查或审议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和招生资格时,不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凡在一个任期内连续三次或累计五次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或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须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

  第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和表决统计结果(经主席签字)须移交学校档案馆按规定存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和表决统计结果(经分委员会主席签字)等材料须在学院(部)存档备查。

  五、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东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文件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时,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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